前社工称狱中要提供利益 不满被停伤残津贴 官指花费违法拒覆核
患小儿麻痺的前社工李国华,因在内地院舍性侵女童被判监8年,他不满社署在他服刑期间停向他发放普通伤残津贴。2017年申请司法覆核(HCAL4/2017),要求发还在囚期间的津贴款项。
高等法院法官欧阳桂如今(4日)颁判辞指,李声称他在囚期间需向犯人交“保护费”,甚至要向惩教人员提供利益,才可获得安排洗衫等不粗重的工作等特殊照顾。惟法官指李指出的这花费均属违法,他不可能期望获津贴用以做违法的事,认为其申请并无任何胜算,拒绝批出覆核许可。
申请人为李国华,答辩人为社会福利署署长。
李曾因性侵未成年女童判囚8年
资料显示,李于2003年在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创立“仁爱儿童之家”。而他涉于在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性侵居于上址的女童X和Y。他于2011年被裁定三项与未满16岁女童非法性交、一项与未满16岁女童作出猥亵行为,及一项非礼罪成,被判囚8年。李于该案审讯时称,因自小患上小儿麻痹症而行动不便。
李不满在囚期间不获发伤残津贴
判辞指,李国华自1992年起被评为有资格领取普通伤残津贴。他于2010年12月15日至2016年4月19 日期间服刑。在囚期间,社署终止向他发放津贴。李提出反对,社署于2014年6月18日回信拒绝其要求,指受惠人不可以是被合法羁押,或因定罪而在惩教院所服刑,因此李不符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的要求。
李认为被取消福利是歧视
李提出司法覆核,认为社署的做法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他的社会福利权利。同时,他认为被取消津贴,构成刑事判刑外的另一重惩罚,造成双重惩罚。
官指李提及甚至要向惩教提供利益
李指,社署不可以因他在囚的身份,剥夺他依法享受普通伤残津贴的权利。同时,惩教署只会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他在囚期间仍需自费购买特殊药物、医疗用品和助行器具等。此外,他向其他在囚人士交“保护费”,甚至要向惩教人员和在囚人士提供利益,才得到洗衫和免做粗重工作等特殊照顾。他指,这些都是在囚伤残人士的“特殊需要和照顾”及“经济需要和困难”。
官指向公职人员提供称益属违法
法官则指,社署的决定旨在慎用社会资源,而非歧视囚犯或伤残人士。惩教署已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所需,李不应于在囚期间再得到社署的福利。法官又指,李声称要自费支付物品,没有证据支持。而他称要交“保护费”,和向公职人员和犯人提供利益,法官指这些事情均属违法,李不可能期望获得津贴作违法的事。
拒发津贴不构成双重惩罚
法官认为,拒绝向在囚人士发放普通伤残津贴没有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也不构成双重惩罚。法官指,李提出司法覆核没有成功机会,遂拒批司法覆核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