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科名医王国耀重用一次性导管 被裁定专业失当罪成 除名半年
知名心脏科医生王国耀被控于2010年在一间私家医院替一位病人进行电生理检查(Electrophysiology Study)或射频烧灼术(Radiofrequency Ablation operation)时,重用一次性导管。今日(20日)医务委员会裁定王国耀专业失当罪成,除名6个月,不予缓刑。
研讯小组主席、医委会主席邓惠琼指,对于辩方指被告重用导管并非出于自愿,只是跟从当时医院的做法,研讯小组感到惊讶,反映被告对其过失缺乏反省。她又表示,研讯小组曾考虑是否准予暂缓执行处分,但认为在此情况下并不恰当。
案情指,王国耀2010年10月在一家私家医院为一位病人进行电生理检查或射频烧灼术时,使用了三支导管,其中一支断裂,被发现属重用。导管生产商有注明产品属一次性使用。
研讯今日再开,王国耀缺席。医委会秘书处代表律师高丽盈口头回应辩方的书面陈词,指王国耀重复使用原本设计为一次性使用的射频消融导管,是低于标准的行为。
辩称遵守医院指引 控方反驳仍有个人责任
控方强调,医管局早在2006年已将射频消融导管归类为高风险器材并禁止重复使用,卫生署其后亦于2010年4月颁布实务守则,指明一次性器材不得重用。控方专家证人及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指引均清楚说明,无论何种品牌,该类导管均属一次性设计,本港自2006年起亦早已不存在重用导管的常用做法(common practice)。
就辩方指涉事圣保禄医院有责任遵守指引,控方反驳指与医生的个人责任并无矛盾。被告曾称在港重用该类导管长达17年,亦曾表示是为了节省成本,显示他清楚知道案发时正使用重用的导管,必须为其个人决定承担责任。
辩方:病人无其他并发症 严重程度绝未达“专业失当”
辩方代表律师陈词时指,制造商的“一次性使用”标签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专业合规的唯一标准,而控方专家证人陈日新在作供时承认,其本人及同事过去亦曾重用过标示为一次性使用的诊断性电生理(EP)导管,证明业界执业医生并未将一次性标签视为绝对禁止重用。
辩方又引述香港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判定医生构成“专业失当”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严重性,而本案仅涉及在医院既定机制下作出的单一次临床决定。
辩方续说,本案不涉及任何不诚实行为或故意忽视病人利益。虽然手术中有一条导管末端断裂,但已成功取出,病人并无其他并发症或后果,因此本案严重程度绝未达“专业失当”。
声称重用导管是为病人省钱 惟未取得病人同意
研讯小组主席、医委会主席邓惠琼表示,王国耀声称重用导管是为病人省钱,但调查显示他在手术前并未取得患者同意重用导管,使病人未能知悉导管有折断风险。此外,卫生署的守则已明文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设备,且涉案的治疗性消融导管属高风险类别。
邓惠琼亦表示,作为专科医生,被告理应知悉相关限制,医院的过错并不能免除他决定重复使用器材的责任。研讯小组认为,王国耀在案中的失当行为已低于注册医务人员预期的标准,因此裁定他专业失当行为罪名成立,除名6个月,不予缓刑。
辩方求情:非有意对病人造成危险
辩方求情时指出,王国耀是经验丰富的心脏科专科医生,行医超过40年,今次是其执业生涯中首次面对医委会的投诉。辩方又引述了两位资深专科医生的品格证明书,两人肯定被告的医德、专业能力以及对病人的奉献精神。
辩方又强调被告绝非有意对病人造成危险,自事件发生及收到卫生署警告后,已即时停止重复使用导管,确保绝不再犯。考虑到事发距今已超过15年,期间被告继续执业且未再收到任何投诉,其再犯风险极低,恳请研讯小组考虑其长期贡献及良好纪录,给予最宽大的处分。
研讯小组曾考虑缓刑 惟认为被告缺反省
研讯小组退庭商议后,裁定将被告从普通注册名册中除名,为期 6 个月。邓惠琼指,治疗用导管属于精密仪器,重用导管有可能引致严重不良后果,包括导管断裂的内在风险。研讯小组特别关注的是,被告在手术前并未取得病人的同意以使用重用导管,而该导管设计仅供一次性使用。
邓惠琼续说,研讯小组对辩方在求情时仍坚持被告并非出于自愿,而仅是跟从当时医院普遍采用及认可的做法感到惊讶,反映被告对其过失缺乏反省。她又表示,研讯小组曾认真考虑是否准予暂缓执行处分,但认为在此情况下并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