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等跨部门多区反非法劳工 一连7日拘20人包括2雇主
入境事务处于10月2日至10月8日,在全港多区展开“锐破”、“促进”反非法劳工行动;联同警方与劳工处执行的“权能者行动”;联同警方执行的“撒哈拉”、“风沙”、“冠军”行动;以及联同海关、警方、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执行的联合行动,搜查了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装修单位及美容院等,共拘捕17名怀疑非法劳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
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共15男2女,年龄介乎22至58岁,当中5男1女持“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8及64岁。此外,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为一名49岁男子。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指,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及监禁一年。入境处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 185、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