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谴责合景泰富及6名董事 未有就两项交易于期限内发通函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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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谴责合景泰富(1813)﹑包括执行董事兼主席孔健岷等6名董事,以及前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陈健威,及进一步指令相关董事及陈健威各人在90天内完成 18小时有关监管和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三项内容各占最少3小时。

港交所指出,合景泰富于2023年8月,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后完成两项主要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该公司须于公布有关交易后 15 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发送资料通函(并非作投票表决用途)。 该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了两项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条的申请(延长期限)。该等申请获批,该公司发送通函的期限获延长至2023年12月8日。但该公司未有于新期限内发送通函,并申请第三次延期,结果遭驳回。 联交所于2024年内已多次提醒,但该公司依然未有发送通函。新期限届满后,联交所四度作出书面查询,但该公司未有于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称董事未有跟进第三次延期申请结果

港交所又指出,从调查得悉,相关董事将促使该公司就该两项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规则》(包括发送通函)的责任转授予陈健威。但他们并未积极监察或查询该公司编备及发送通函的进展,亦未有跟进第三次延期申请的结果,不知悉联交所已驳回申请。该公司授权代表孔健岷及陈健威全部收悉联交所的四轮书面查询,却未呈交董事会。因公务繁忙或不在办公室,他们完全没有或未有适时查看电邮,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确保该公司与联交所维持有效沟通。 陈健威知悉联交所驳回第三次延期申请,却未有告知董事会。他亦未有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发送通函的最新情况以及联交所的查询。陈健威在未有告知或咨询董事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公司财务资源及人手仅用于业务营运,而没有分配所需资源及人手按《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备通函。

该公司被裁定缺乏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致未能监察其就该两项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以及确保重大事宜能适时上报董事会,包括联交所的来函及查询。

延误16个月才发通函

港交所指出,合景泰富最终于2025年4月24日发送有关通函,延误了16个月之久,承认其就有关通函违反了《上市规则》的规定。 所有相关人士均承认其各自违反《上市规则》下的规定及/或责任。他们提出一系列补救措施,而根据该公司所述,有关措施都已经或即将实施。补救措施包括﹔孔健岷及陈健威辞任该公司授权代表(该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宣布并即时生效)、实施及改善公司政策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及合规事宜的雇员培训、检讨内部监控以及为日后进行主要交易外聘法律顾问。 相关人士于联交所拟作出纪律行动较早阶段时便承认各自违反《上市规则》下的规定及/或责任,并同意接受载于本声明的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