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布对外投资规定 下月生效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出口技术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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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宣布为推进高水准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品质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到,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规定》又提到,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讯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3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