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税务改革 财库局澄清:自营交易业务酬金不符合免税资格
英国《金融时报》早前引述消息人士报道指,港府正考虑扩大资产管理税务改革的适用范围,令简街资本(Jane Street)和城堡证券(Citadel Securities)等自营交易公司也纳入其中,对绩效费所缴纳的税款提供豁免。
不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日(八月十二日)回应称,政府今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条例草案》,从而优化有关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以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以及更多环球资金在港管理,并带动更多本地基金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
《条例草案》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扩大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除了目前已经涵盖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外,合资格基金的其他利润亦可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享有利得税宽减及薪俸税宽减。优惠税制适用于符合《税务条例》相关定义的“基金”所分发的具资格附带权益。根据现行《税务条例》中的相关定义,“基金”一般须满足“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的规定,而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而经营的业务实体并不符合“基金”的定义。因此,以自有资金、为其本身买卖或持有资产赚取收益的业务(一般称为“自营交易业务”(proprietary trading business))并不符合相关“基金”定义,其分发的酬金亦因而不符合《条例草案》中建议的免税资格。
此外,具资格附带权益是指基金经理公司或其合资格雇员透过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赚取、与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具资格附带权益须为根据与基金运作或投资管理服务有关的协议所厘定,基金经理或其合资格雇员据此有权按照基金投资表现获得分发且不属酌情派发的回报。为基金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包括:(一)为基金筹措资金;(二)就将为基金作出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三)为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及(四)代表基金协助已投资的实体去筹集资金。因此,基金经理公司个别雇员的报酬是否可视为具资格附带权益,须视乎其实质工作内容是否属“投资管理服务”,并同时满足上述其他条件。
《条例草案》也建议优化附带权益优惠税制下有关分发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规定(例如扩大“相联者”的涵盖范围、容许合资格雇员透过其他实体收取附带权益),以涵盖实务上各种可能出现的附带权益分发安排。
《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已完成条文的逐项审议工作。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如获立法会通过,有关措施可于二○二五/二六课税年度起生效。在落实优化措施时,税务局会在有需要时发出行政指引,进一步阐释实施安排和推行细节等事宜。有关行政指引会与上述法律框架相符。我们没有计划进一步扩阔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
财库局补充,政府一直与业界保持密切联系,解释政策理念和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并积极与业界商讨新制度的实施细节。过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外地的多间基金经理公司表示考虑到《条例草案》中建议的税务优惠而计划落户香港或扩充其在港业务。我们预期优化措施将会吸引更多环球资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从而刺激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的商业活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