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立法会案|王宗尧等7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诉 全部被驳回
艺人王宗尧及前港大学生会会长孙晓岚等多人,涉于2019年7月1日进入立法会会议厅,被裁定暴动罪等成,遭判囚逾4年半至6年10个月。被判囚6年2月的王宗尧及另6人,不服定罪或刑罚提出上诉。上诉庭去年12月听取陈词后,今(18日)驳回7人全部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诉。
7名上诉人,包括经审讯被定罪的3人:林锦均、吴志勇、王宗尧,及认罪的4人:毕慧芬、孙晓岚、罗乐生及沈镜乐。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李志豪判7人囚4年7个月,至6年10个月不等。除王及毕争议暴动定罪及刑期外,其余5人只争议刑期。
案件由法官彭伟昌、张慧玲和杨家雄审理。
案件原有14名被告,各人罪名及判刑如下表
认为原审法官分析合理
定罪上诉方面,上诉庭引述原审法的裁决理由,不接纳王宗尧辩称他进入立法会会议厅,只是为了把充电器交予记者使用。原审法官认为王只是在砌词,让他有借口在立法会出现。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列出的理由和分析,均合理及充分地支持他的结论,并非事后孔明。
不信王宗尧是无辜路人
上诉庭又指,王宗尧明知大楼被占领,仍决定穿著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样的T恤,进入会议厅。他不单只是将充电器交给记者,更与示威者有肢体交流,包括拍示威者的膊头。上诉庭认为王不是“无辜的路人”,在错误的时间在错误的地方出现。他知道事态发展,仍决定进入会议厅,现身其中。
上诉庭指王的行径,明显地已不单是身在现场,而是属暴动罪中的“鼓励”类别,又指他确有意图成为暴动的一分子,因此驳回其定罪上诉。
毕慧芬无基础推翻认罪
此外,认罪的毕慧芬在早前陈词时,亦争议其定罪。上诉庭则指,毕在原审法官席前承认的事实,足以支付控罪,她并无基础推翻其认罪。
上诉人认为量刑起点不足反映参与程度
在判刑上诉方面,多名上诉人均指原审法官把罪责分为三个级别,即最轻、中级和最严重,而三个级别的量刑起点,只相差三个月,即分别为6年半、6年9个月和7年。上诉人认为,该量刑起点的分别,不足以反映不同上诉人的参与程度。
不论以任何方式参与均属极严重
上诉庭则认为,考虑本案暴动的严重性,6年半至7年为合适的量刑起点,并非过重。上诉庭不同意上诉人所指,本案量刑起点的分别,不足以反映不同上诉人的参与程度,并指任何人参与这类极其严重的暴动,不论以任何方式参与,已属极其严重的行为,因为角色不同而在刑期方面而作出调节,基本上空间有限。而在本案中,以3个月区分三个差别,已提供足够和合适的空间,反映不同上诉人的参与程度及罪责。
上诉庭又指,原审法官的判刑非明显过重,也没有犯错。
代表王宗尧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在早前陈词指,暴动在下午1时许已发生,王在晚上11时才出现。影片只拍摄到王进入会议厅后将一袋物品交给他人,王揽了别人一下只是普通礼仪,不足以构成鼓励暴动。蔡指,王到场有可能只是将充电器交给合法采访的记者。王身处现场虽然鲁莽,但他纯粹想帮人,没意图鼓励暴动。
王在原审时被判囚6年2个月,蔡在判刑上诉指王没有暴力行为或带领角色,原审法官以6年半为量刑起点属太重。
代表孙晓岚的大律师马维𫘥指,孙在晚上11时许警方清场前才出现,她在会议厅逗留时间短,原审法官以6年半为量刑起点明显过重。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反驳,示威者当日下午开始冲击立法会,王宗尧明知已发出红色警示和警方即将清场,仍进入会议厅的暴风眼位置,无论他现身多久,亦已参与了暴动,直指王送充电器一说荒谬。周天行亦指,原审法官已考虑个别被告的参与程度,量刑没有出错或过重。
案件编号: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