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35+颠覆案上诉裁决:普通法逻辑与国安法实践的平衡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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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高等法院上诉庭就“35+颠覆案”作出的裁决判词,在香港法治发展历程中绝对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相关判词不仅是对《香港国安法》条文的权威解读,更是一次将普通法原则与国家安全立法在宪制层面的深度融合。上诉庭透过严谨的法律推演,成功构建了一套清晰的法理框架,向社会大众展示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坚守普通法传统之间取得平衡。

“35+颠覆案”在法理层面首要解决的难题,在于如何界定《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内涵。辩方团队试图援引普通法中的传统诠释规则:“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主张该词汇的适用范围应受限于条文前述的“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概念。换言之,辩方团队认为只有涉及实质暴力或类近暴力的行为,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然而,上诉庭拒绝了这种狭隘且僵化的字面解读,转而采纳了更具时代适应性的“目的解释法”(Purposive Approach)。上诉庭指出,法律解释不能脱离立法原意与社会现实。在现代复杂的治理环境中,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早已发生质变,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武装起义或军事对抗。非暴力的手段,例如透过系统性瘫痪立法机关运作、阻断财政拨款来迫使政府停摆等,其对国家生存造成的实质破坏力,往往比单纯的街头骚乱更为深远且致命。

上诉庭据此确立了一个广义且务实的解读标准:在评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行为造成的破坏性后果(Effect)远比其采用的手段形式(Method)更为关键。上诉庭裁定,“非法手段”不应仅限于刑事罪行,更应涵盖那些本质上滥用公权力、违背宪制责任的行为。相关裁定确认了法律作为“活的工具”(Living Instrument)之地位,确保法律条文能有效应对不断演变的安全挑战,而不致因拘泥于形式主义而丧失防范实质危害的功能。这体现了普通法在适应新法规时的灵活性,亦确保了国安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有效实施。

上诉庭判词的第二大核心贡献,在于厘清了“宪制权力”(Constitutional Power)与“滥用权力”(Abuse of Power)之间的界线。辩方团队抗辩的核心理据在于:否决《财政预算案》乃《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的宪制权力,因此行使该权力不应被视为非法。针对此点,上诉庭重新定义了代议政制下的权力属性。但上诉庭强调,宪制权力并非私有财产,其本质上具有信托性质(Fiduciary Nature)。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诚信(Good Faith)并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虽然《基本法》确实赋予了立法会议员审核及否决预算案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预设了对议案内容的实质审视(Merit-based Scrutiny)。

当所谓的“35+计划”将否决权异化为政治谈判的筹码,甚至在未审视内容前便预设“无差别否决”以迫使特首辞职,这种行为便跨越了合法的政治操作与非法的权力滥用之界线。上诉庭判词重申了“没有绝对的宪制权利”原则:立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制于对宪制秩序效忠的更高义务。不能单纯以触发宪制机制(如解散立法会、特首辞职)的形式合法性,来合理化其瘫痪政府运作的非法意图。相关论述不仅驳斥了辩方团队的抗辩,更在宪法学层面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任何宪制机关的权力行使,都不能以摧毁宪制秩序本身为目的。这为日后审视议会运作是否符合宪制责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准。

针对犯罪意图(Mens Rea)的争议,部分上诉人声称真诚相信计划合法(例如依赖戴耀廷的法律意见),试图以此否定犯罪意图。上诉庭对此予以驳回,并重申了古老的普通法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上诉庭判词明确指出,定罪所需的“意图”是指实施该瘫痪政府协议的意图,而非必须知悉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上诉庭区分了“对事实的误解”与“对法律的误解”,指出若容许以后者作为抗辩,将导致法律体系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沼,任何人皆可借口不懂法而逃避责任,这将严重削弱法律的确定性(Certainty)与可预测性。

其次,针对辩方团队提出的“不可能抗辩”,即主张民主派客观上难以取得过半议席,计划注定失败故不构成威胁。上诉庭依据串谋罪(Conspiracy)的严格定义予以驳回。在普通法下,串谋罪的重心在于协议的达成(Agreement)及其颠覆制度的集体意图,而非计划最终的可行性或成功机率。上诉庭强调法律的预防性功能:当国家稳定面临风险时,司法介入不应取决于串谋者的能力高低。此外,上诉庭更结合当时2019至2020年的社会动荡背景,指出不能武断排除计划成功的可能性。相关裁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事实背景(Factual Matrix)与法律原则的综合考量,确保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时的主动性与有效性。

高等法院上诉庭的这份判决,其价值在于成功将激烈的政治争议转化为理性的法学探讨。通过运用目的解释法赋予条文现代意义、界定公权力的信托边界以防止滥用,并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原则以确保定罪的客观性,上诉庭证明了《香港国安法》完全能够在普通法的逻辑体系内顺畅运作。这项裁决不仅巩固了法治精神,更清晰地宣示了维护宪制秩序是所有权利赖以生存的终极法律原则,为香港未来的宪制发展与国安法实践,提供了稳固且具操作性的法理基石。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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