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超越惩罚思维:反修例更生项目是符合公义的司法宽容
近日,保安局针对2019年修例风波中被捕而尚未被起诉的人士,推出一项特别项目,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撇除个别演艺界人士出任导师所引发的舆论枝节,事件中最值得深究的法理争议,实为《普通法》下“无罪推定”的原则。既然涉事者未经法庭正式定罪,为何需要接受带有惩教意味的更生安排?不少法律界及社会人士从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出发,质疑当局在涉案者未获法院判定有罪之际,便以接受更生作为免予起诉的条件,此举在法理逻辑上恐有“未审先判”之嫌?
然而,若将此观点置于现代法理学的深层次探讨,并结合“社会复和”(Social Reconciliation)的现实需求来审视,便会发现上述质疑未免流于片面。必须先厘清一项核心法理概念:“无罪推定”固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被告免受公权力不当侵害的绝对防线。但这道防线从未排斥、更未禁止个人基于自由意志,在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主动寻求自我反思与纠正行为的途径。现代司法体系早已超越单一的惩罚性思维,转而拥抱“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念,这正是理解是次特别项目的关键起点。
事实上,这种安排与本港现行的“警司警诫计划”(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等非司法化处理方式,实有一脉相承之法理逻辑。该计划容许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对干犯刑事罪行的18岁以下青少年予以警诫并辅以监管,从而免除起诉。自2008年起,此项酌情机制更延伸适用至65岁或以上、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长者,涉案长者在接受总警司警诫后同样可免于起诉。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在于修复因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并促使当事人自发地承担道德与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法庭的正式定罪绝非启动修复程序的先决条件。若社会大众僵化地认定,唯有被法庭定罪者才需要或适合接受更生,这不仅是对更生概念的严重狭隘化,更是对人性向善潜力的低估。
更生之概念,实不应局限于对既定罪犯的强制改造,而应作更广义的诠释,视之为认知层面的重塑,以及公民责任感的觉醒。透过正向活动与良师益友的启迪,参与者得以在非对抗性的氛围下,重新审视自身与国家及社会的连结。这不仅有助于个人重新出发,对于防范未来潜在的违法风险、促进社会的长远和谐,更具有不可估量的预防价值。
至于坚信自身清白、对指控存有异议的人士,现行司法体制依然为其保留了完整的抗辩空间,这正彰显了该计划的程序公义。既然项目建基于自愿参与的原则,自认无辜者绝对有权拒绝参与,并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以证清白。法庭的大门始终为寻求公义者敞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程序中依然不可动摇。
因此,该特别项目的存在丝毫没有削弱“无罪推定”的适用性。它仅是为具备悔意、不愿经历漫长诉讼程序并渴望重新出发的人士,提供一条具建设性的替代途径。若将此自愿性质的替代机制曲解为对“无罪推定”的践踏,在逻辑上实难成立,皆因最终的选择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在审视这项政策的具体执行时,亦不应忽略其低调处理背后的务实考量与管治智慧。保安局至今未有公布确切的参与人数,此举实属明智且具远见。不公开具体数据,恰能有效避免社会上形成“从众效应”或无形的同侪压力,从而确保每位参与者皆出于纯粹自愿与真诚悔意,而非盲目跟风或迫于形势。这种精心的“政策留白”,正好过滤了动机不纯的投机者,将宝贵的社会资源与更生机会,精准投放予真正渴望改过自新的人。
与此同时,社会上仍有少数别有用心者企图透过滋扰与威吓,阻挠这些参与者的更生进程。当局借由高度保护参与者的私隐与安全,确保他们能在免受外界政治干扰的环境下完成计划,充分展现了特区政府的担当。当参与者在计划完成后写下真挚感言,表达对昔日受人煽惑的悔疚,这种实质的更生成效,无疑是对所有质疑声音最有力之回应。
进一步而言,社会大众必须正视香港在经历“黑暴”后,所面临的深层次心理与文化修复工程。当年许多参与其中的人士,其行为根源往往在于对国家的历史、文化及现代发展缺乏全面且客观的认知。在资讯碎片化与政治极端化的推波助澜下,他们对国情产生了严重的误解甚至敌意。因此,将认识国情纳入该特别项目的核心内容,展现了极高的针对性与建设性。
这不仅仅是一次免于起诉的法理宽容,更是一场深度的国情启蒙。当参与者能够亲身了解国家的真实面貌,明白国家安全乃维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他们所建立的将不再是基于恐惧或被迫的顺从,而是源于理解的认同与尊重。这种由内而外的认知转变,实非单凭严刑峻法所能企及,它正正触及了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归根究底,法治的最终期许从不在于盲目扩大惩治网,而在于修复社会秩序、增进公众福祉,并达致实质之公义。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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