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解读“狗只入食肆”修订 牵引规定应获豁免
法观专栏|谭俊杰大律师
近年经济下滑,加上市民消费模式的改变,饮食业生意面对不少挑战。最近几年,经已有立法会议员向环境及生态局作出询问,可否放宽自1994年起《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10B条禁止任何人将狗只(导盲犬除外)带进食物业处所的规定。
修例已平衡各方需要
政府于本年3月13日将《2026年食物业(修订)规例》刊宪,并于本年5月8日生效,赋权食环署署长批给让任何狗只(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除外)处于食物业处所(食物室除外)的准许。食环署于本年5月18日开始接受餐厅申请,首阶段名额为500至1,000个,预计首批餐厅可于本年7月按准许容许食客带同狗只光顾。
今次的修例可见政府经已考虑了社会上的不同意见,而作出了一个平衡各方需要的放宽。例如因为安全原因,不接受火锅店及烤肉店(包括铁板烧、韩式烧烤等)的申请,也考虑了食肆的营运环境,所以首阶段只接受店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餐厅申请。法例亦不容许狗只在任何时间进入预备食物的食物室。
另外,政府亦都澄清了购物商场或建筑物内的公共用餐区(例如美食广场),只要不是审批的食物业处所的图则的一部份,及该些公用地方由商场或建筑物自行管理,则该些公共用餐区不会受到《食物业规例》第10B条的规管。
狗只牵引规定须应豁免
再者,狗只在该食物业处所时须时刻以长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带被成人稳妥地牵引或被稳妥地绑在固定附着物。虽然这项规定有存在的必要,但此项规定应该有一个豁免。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要求环境及生态局澄清狗只若没有被狗带牵引,但完全受困于狗袋或手推车内,会否准许处于食物业处所。局方对立法会的回复为如果将狗只置于狗袋或手推车内,须同时被成人稳妥地牵引或被稳妥地绑在固定附着物,才符合法例规定。固定附着物指固定或钉牢在地面或墙上的家具,所以大部份可移动的台或椅子均不被视为固定附着物。
政府认为狗袋和手推车未必能达致相同程度的管控效果,因为市面上有不同设计的狗袋和手推车,难以断定当狗只在不同款式和设计的狗袋和手推车时是否可被视为完全受困,而且若狗袋和手推车的拉链未有妥为拉上,狗只亦有可能突然从狗袋或手推车窜出,或在受惊时拉动整部手推车。
其实整个需要成人以狗带牵引狗只的目的不过是确保餐厅营运的安全及不会影响其他食客进膳。一个妥为拉上拉链的狗袋或手推车对餐厅营运或其他食客的影响可能更少。当狗袋的拉链妥为拉上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使用狗带,反而会令到狗袋的拉链未能完全拉上。尤其是违反新修订的《食物业规例》第10B条的最高刑罚较高,不论是店东或食客,均可以被处第3级罚款(即10,000港元)、监禁3个月及每天另加300港元罚款。因此政府于此规定实行了一段时间后,可以再检讨是否可以就狗袋和手推车的情况作出狗带的豁免。
作者谭俊杰大律师是香港大律师公会法律援助改革常委会联席主席,擅长行政法及公法,亦有参与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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