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Save Lily”的潘朵拉盒子——严斥奇行父母的自私考虑

撰文: 黄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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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麟专栏

一对曾接受香港高等教育的未婚情侣,在芬兰与瑞典边境过着如同“野人”般的漂泊生活,坚持在家分娩,首胎女儿产后一个月夭折,二人一度被控过失杀人。次女Lily的健康情况被瑞典社工强制接管。情侣回港后在家中分娩幼子Danny,现在就Lily与Danny的照顾权与身份证明,征求大众支持以向不同行政主体施压。

涉事父母曾先生与关小姐“高调”向瑞典政府“控诉”女儿被强制带走,要求立即遣返,本意是博取公众同情,却在媒体挖出英国与瑞典法院文件后,剧情一夕逆转。情节如此荒诞离奇,若非约廿年前见过该女子真人,笔者也不敢相信此乃真人真事。

事件之所以触发公众集体不安,关键并不仅在于涉事父母的行为骇人听闻,更在于这宗荒诞事件背后,触碰了当代文明社会四个极具争议性的核心命题:第一,二人所谓“自然育儿法”与儿童基本权利的冲突;第二,瑞典介入的合法性;第三,跨境引渡与国籍优先的算计;第四,在家分娩的“双非”婴儿漏洞。

自然育儿法还是变相虐儿?

无知即无畏。报道指出,该对父母在过去照顾长女及次女期间,均无安排她们进行任何疫苗接种。关小姐解释由于宗教信仰缘故,不接受包括打针等“侵入性治疗”,加上疫苗具有副作用,因而选择中医药预防疾病。二人在香港生下幼子Danny后,同样以宗教理由拒绝接受入境处为办理出生纸所需的DNA亲子鉴定检测,因为“DNA是相当敏感的个人资料”,而香港没有强制婴儿接种疫苗,所以Danny目前也没有接种任何疫苗。

第一个争议,便是这股在外国某些极端圈子愈演愈烈的风潮,甚至扩展至拒绝产检、拒绝疫苗、拒绝常规医学介入。在香港,成年患者固然享有知情同意权,可以根据宗教或个人信念拒绝医疗建议。有时,看到一些以“急救”或“医院”为主题的美剧,有病人因宗教原因会带上手环作预设医疗指示,比如耶和华见证人会的信徒(Jehovah's Witnesses),即使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亦不得为其提供输血服务。然而,这种“拒绝权”从来不是无边界的。当成年人行使拒绝权只会影响自己时,社会通常予以尊重;但当这种拒绝权被父母施于缺乏自主能力的初生幼儿身上时,便触及文明社会的伦理底线。早年艺人谢安琪也曾经录音指流感疫苗无效,旋即遭医学界高调反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明确指出,所有关于儿童的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6条则订明儿童有生存权及发展的权利。《公约》在香港透过《1995年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等本地法例实施,早已内化为本地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倘若父母拒绝婴儿接受疫苗,实际上是在剥夺他们免受重大传染病威胁的基本权利。在瑞典这样的高福利国家,《照护年轻人法》(Lag med särskilda bestämmelser om vård av unga,简称LVU)的核心精神,正是当自愿措施不足以防止儿童健康或身心发展受影响时,国家有权介入并强制接管。英国法庭文件披露,Lily被瑞典当局发现时,身体肮脏、仅穿睡衣、患严重湿疹和牙齿严重受损,长期与社会隔绝。瑞典的介入,并非滥权,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文明规范的底线防线。

国家公权介入儿童保护的人道正当性

第二个争议更为尖锐:这对父母质疑,瑞典政府有何权力从他们手中“抢走”女儿?这个问题的核心,牵涉到当代主权国家的儿童保护伦理。瑞典Linköping政府回复《香港01》查询时明确指出,只有在情况严重、自愿性措施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向法院申请监护令。当地社工协助儿童前,社福局会启动评估程序,包括访问儿童、照顾者及周遭其他关键人物。LVU赋予社福部门权力,当儿童处于危险中、而监护人未能提供足够保护时,国家有权强制接管,即使这与监护人的意愿相悖。

保护儿童是这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会于其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地立法。英格兰及威尔士《Children Act 1989》(《儿童法》)亦秉持相同原则,规定法院在处理儿童相关案件时,必须以儿童的福祉为“首要考虑”。家长若有危害儿童健康成长的行为,地方政府可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将儿童交由受托人监护。香港最核心的法规为《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旨在为遭受或面对严重伤害的儿童提供照顾及保护令。新加坡同样设有《儿童与青少年法》(CYPA),当儿童面临受虐风险或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责任时,有关当局可申请“照顾及保护令”。乃至我国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详达132条,非常周全。以上足见各地对于儿童福利的重视与关注。

因此,Lily父母并非在文明社会被人“抢走个女”,而是先因疏于照顾、缺乏医疗照护,导致新生儿一个月内夭折,继而在两国边境如“野人”般偷渡,非法居留且四处漂泊,刻意躲避社福部门的追查。当没有出生登记的Lily被发现时,已经失去正常的社交和卫生环境。瑞典当局介入,是在父母未能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情况下,发动的最后安全网。

因国籍争议而对幼童造成的不可逆损害

更具争议的是父母本人的国籍操作。曾先生持有BNO护照,关小姐则持香港特区护照,但二人自拟出一种“人为无国籍”的流民姿态。曾先生与关小姐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两人同为“香港永久居民”。按照《中国国籍法》第五条,Lily在法律上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她能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已在海外定居,且她出生时即已取得外国国籍”。按常理理解,Danny在香港出生,按《中国国籍法》第四条及第六条的逻辑,几乎可以断定其拥有“三粒星”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根据瑞典法律文件,Lily与一个月大就夭折的姐姐,都是在芬兰由关小姐自行在家分娩。二人在社交平台声称,芬兰政府以Lily“属于港人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因此Lily一直没有出生证明。不知其后面有没有军师教路,该对父母过着“类流民”式的漂泊生活,没有在芬兰或瑞典建立稳定的居留关系,因而无法通过“居留”途径为Lily申请任何国家的国籍。目前的Lily沦为“欧洲无证儿童”,既无芬兰国籍,也未能确认中国国籍,陷入真正的身份真空。

当然,以目前情况看,芬兰拒绝办理出生登记,不代表Lily在法理上无法取得芬兰国籍。根据《芬兰国籍法》,芬兰采用“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主要跟随父母,而非出生地。Lily的父母均非芬兰公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她无法“自动”取得芬兰国籍;然而,《芬兰国籍法》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例外条款:在芬兰出生的非芬兰籍儿童,如果无法通过父母取得任何国家的国籍,则可取得芬兰国籍。这是一条针对“无国籍儿童”的人道条款,目的是确保没有婴儿因父母的国籍状况而沦为“无国籍人”。

但是,Lily的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按照《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她在芬兰出生时,原本可以取得中国国籍——换言之,她本来并非“无法取得任何国籍”的孩子。关键在于,芬兰政府以“港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出生登记,而父母本人又拒绝以任何方式协助Lily确认其中国国籍身份。这形成了荒诞的局面:父母一方面以“港人”身份要求不被视作外国人,另一方面却拒绝让女儿获得中国公民身份的法律确认。而该父母让争议无限延伸,这种“浑水摸鱼”的策略,其实正在损害Lily的福祉,包括她的生存权、教育权、医疗权。

重现在家分娩的行政死穴——“双非”漏洞

第四个争议,切中了特区政府多年来以行政手段处理“双非”问题的死穴,极具政策敏感性。相信大家记忆犹新,十多年前大量内地孕妇“双非”涌港产子,导致公立医院产科服务严重挤兑,本地孕妇无法预约分娩。当时政府以行政方式,宣布所有公立和私家医院均不再接受非本地孕妇预约分娩,即所谓“零双非”政策。

在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及《基本法》第24条对“居留权”的规范下,任何在香港出生的婴儿,只要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条件,均有权取得香港居留权。然而,政府不能修改法律推翻这条原则,只能用行政手段“堵截”入口:拒绝预约、拒绝医院服务、加强入境口岸截查。可是,这始终只是“堵”,而不是“疏”。一旦孕妇在家分娩,法律对于如何查核“在家分娩”亲子关系的机制极不完善,便形成一个难以填补的漏洞。

曾先生与关小姐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样因此漏洞在香港家中诞下Danny。此例一开,双非孕妇大可如法炮制——入境后在港待产,找一个单位自行接生;婴儿在香港出生,按《中国国籍法》理论上可以取得香港居留权。届时,政府以行政措施筑起的围墙将形同虚设。特区政府必须正视这个法律漏洞,不能再以行政手段回避立法规管。另外,该父母以宗教理由拒绝DNA检测,导致Danny至今仍无法取得出世纸,其实也关乎到其福祉。

儿童最佳利益不应被绑架

Lily与Danny的个案之所以触动公众神经,并非单纯因为情节离奇,而是因为它触及了当代文明社会高举的儿童权利保护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应当是横跨一切的底线——不论父母的宗教信仰、国籍考虑、个人自由,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成长权,都不应该成为任何利益的牺牲品。

家长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没有权力将幼童拖入自己设计的险境。当父母的个人信念与孩子的生存权发生冲突时,谁来做最后的裁决?当国家介入儿童保护时,界线在哪里?当其他考虑凌驾于孩子的福祉时,应该孰者为先?这些问题,且看社会的众怒——大家心中都已经有了明显的答案。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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