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非常父母剥削儿童福祉 公权介入担起保护职责
“Save Lily”专页事件经《香港01》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事父亲曾先生今早(6月2日)接受电台访问时抛出“不可以偏向了儿童权利,而不去保障我本人的私隐权”的惊人言论,并将自行在家分娩却又拒绝检测基因导致幼子Danny未能完成出生登记的“主要责任”推卸给特区政府,又要求当局提供临时措施以保障其基本人权。
不少市民力斥这对“非常父母”自私、偏执、行为怪异,在没有合理解释之下坚持自行在家分娩、拒绝常规医学介入,导致长女在芬兰出生后夭折死亡,次女Lily也因疏忽照顾而被瑞典社福局强制监管,在港出生的幼子Danny则沦为无国籍、无身份、无保障的“无证儿童”;又批评他们滥用从芬兰到瑞典再到香港特区的各种程序,表面上是捍卫个人权利,实际上却罔顾儿童福祉,希望特区政府积极介入。当局行动迅速,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早透露已经成功联络事主并将全力跟进事件之后不久,下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就向传媒宣布,警方已以涉嫌疏忽照顾儿童拘捕涉事父母,并将Danny送往医院检查。
事件发酵至此,已从“自由”和“干预”的争论,延伸到“权利”和“责任”的思辨。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成年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确实拥有选择独特生活方式和价值信仰的个人自由。然而,当“个人”的角色延伸为“父母”时,这种自由的边界便会发生本质上的转变。在现代法治框架之下,“父母”不仅仅是一种基于血缘的“道德身份”,更是一个承担着具体法律义务和照顾责任的“法定身份”,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相应地,“儿童”也不是可以任由父母摆布的自由财产或附属产品,而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订明以“儿童最佳利益”作为四大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儿童所享有的生存权、医疗权、教育权等基本权益,理应具有优先性。然而,这对“非常父母”的观念却相当扭曲。例如曾先生公然宣称,正是因为爱儿子,所以身教他要懂得保护个人权利,又强调“不可以偏向了儿童权利,而不去保障我本人的私隐权”,故而拒绝配合香港入境处要求提供基因检测证明以确立身份。当被问及会否因而拖累儿子无法取得法律身份以享有各项基本权利时,曾先生竟然颠倒是非,把责任推给特区政府,认为入境处理应同时保障他的私隐权和Danny的教育权、医疗权等等,因而要求当局酌情发出临时证明。
这种将父母的“隐私权”和孩子的“基本权”强行对立、甚至要求前者凌驾后者的论调,本质上就是将子女视为私有工具的自私考虑,实在令人乍舌。事实上,他们对于子女权利的漠视,并非完全没有前科,反而已在芬兰、瑞典和香港特区,都遇到了各种合理怀疑;然而,他们却依然故我,一边以受害者的姿态向不同地方的政府施压以捍卫他们的所谓“自由”和“权利”,一边却蛮横地拒绝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长女不幸夭折,次女被强制看管,幼子如今在香港又面临缺乏身份证明的困境——正因为有了这些在前续抚养过程中出现的客观纪录,特区政府在面对Danny的处境时,自然有责任采取更积极的态度、更严格的标准,去确保他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这并非针对特定家庭的偏见,而是为了保护无法为自己发声的幼儿所必须启动的防御机制——即当父母由于自身的盲目信仰、无知或个性,拒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已对子女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时,有为政府就必须承担起以“儿童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的保护。
警方拘捕这对“非常父母”之后,邓炳强指出,他们未能提供任何产前检查或医疗纪录,甚至连一张女方怀孕时的“大肚相”都没有,明显涉及疏忽照顾儿童,也难免令人怀疑事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警方的果断拘捕,正是基于婴儿福祉而履行的应有之义。目前Danny已被送到医院检查,有待医护人员评估健康状况。假如情况并不乐观,社会福利署也应该当机立断,向法庭申请保护令,接走并妥善照顾Danny,让他脱离高风险的家庭环境。
须知道,孩子也是独立的生命,绝不是父母用来实践极端意识形态、与体制对抗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