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大屠杀”变“事件”:日本又玩历史修正主义的把戏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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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近月有关日本长崎核爆资料馆被披露拟将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展板措辞,由“大屠杀”改写为“南京事件”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展板文字的修订,实际上却牵涉历史命名权、国际司法认定、战后秩序记忆与东亚政治伦理的深层问题。尤其当长崎核爆资料馆这类具有公共教育功能的场所,试图以较含混的词语取代早有定论的历史称谓,问题便不再是用字风格,而是对既定历史事实进行降格处理。这种危险的做法,在于它不是直接否认暴行,而是以较温和、较中性的语言,逐步削弱大众对罪行性质、规模与责任主体的清晰认知。

南京大屠杀不应被淡化为“事件”

对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性质,其实不存在所谓可任意游走的灰色地带。它不是单靠民族情感支撑的记忆叙述,而是由多重证据系统共同确立的历史事实。相关材料包括当年幸存者证词、掩埋与善后纪录、战时国际人士的日记与书信、照片与影像、外国记者报道、日军人员私人记录、部分日方文件,以及最具权威的国际司法文件。正因这些证据来源跨越不同语言、不同身份、不同制度背景,其相互印证的力量远高於单一叙事。南京大屠杀之所以成为历史定论,不是因为某一方长期重复,而是因为大量不同来源的材料在核心事实上高度一致。若在这种情况下仍试图把它改称为“事件”,便不能被理解为学术上的重新衡量,而只能被视为对既有证据秩序的刻意淡化。

名称的改动绝非无关重要。东京审判,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同盟国于1946年至1948年间在东京设立的国际审判机制,负责审理日本战时领导层所涉及的侵略战争、战争罪及反人道罪等重大罪行。法庭由11个同盟国法官组成,共起诉28名甲级战犯,最终有7人被判处死刑。这场审判确立了“发动侵略战争即为国际罪行”的重要原则,对战后国际法及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命名改动模糊责任界线

当然,东京审判并非毫无争议。学界多年来一直指出,其审理过程存在选择性追诉、政治因素介入,以及部分罪责未有获得完整追究等限制。然而,这些批评只足以说明东京审判并不是一套完美无缺的正义实践,却绝不构成否定其既有事实认定的理由。事实上,正因为其司法背景复杂,政治环境敏感,而证据门槛又相当严格,南京暴行仍然能够被正式写入判决,反而更足以说明相关证据具备相当高的可信性与说服力。

若日本今日一方面承认战后国际秩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却尝试改动该秩序对日本军国主义暴行的核心认定,这种做法在法理上难言一致,在政治上亦反映出一种选择性接受规则的态度。正因如此,名称之争从来不只是修辞问题,而是具有清楚法律意涵的历史问题。因为一旦命名被改动,责任的界线便可能随之变得模糊,历史对加害行为的准确认定亦可能被逐步侵蚀。

实质是有意抹平暴行性质

更需指出的是,“事件”并不是中性而无害的词。历史修正主义往往不是从公然推翻事实开始,而是先从抽换语言入手。所谓事件,可以指事故、冲突、争议,也可以指尚待厘清的历史过程,它天然具有模糊性。当一场已被大量史料和司法文书确认的大规模屠杀,被重新安放进这样的语词容器时,社会对其道德评价便会逐渐被稀释。今天只是改称“事件”,明天便可以进一步争论死亡规模、质疑是否属系统性屠杀、再后一步则可能把责任推诿为战时混乱的附带结果。这正是历史降格的基本路径。它不需要立刻颠覆全部真相,只需令关键概念失去锋利,便足以让后续否认取得空间。

南京大屠杀的定性亦不应被简化为单一数字争论。学术判断一项大规模暴行,核心不只在于最终统计,而在于行为模式、持续时间、受害者类型、地域范围、加害者行动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效制止机制。根据大量史料,侵华日军攻陷南京后,对平民、放下武器者、妇女、儿童及老人展开持续多周的大规模杀害、奸淫、抢掠与焚烧,这些行为并非零散偶发,而是带有高度普遍性与持续性的集体暴行。从犯罪结构而言,这完全符合大屠杀的历史与法律特征。若用“事件”取而代之,实际上便是有意抹平暴行性质,令本应被明确界定的犯罪轮廓重新变得暧昧。

萨顿日记具重要价值

在此背景之下,萨顿日记的重新面世尤其值得重视。萨顿(David Nelson Sutton) 当年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副检察官,曾直接参与侵华日军暴行的调查与检控工作,因此其日记与相关记录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这批材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补充了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史料内容,更在于具体呈现了检方当年如何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一步一步建立案件事实。当时日方曾销毁部分证据,证人亦承受不同程度的压力,加上跨地域搜证本身已充满障碍,整个调查过程可谓艰巨非常。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检方仍然持续搜集证人证言、照片、统计资料、外交档案及现场材料,务求把相关暴行置于可以经受法律检验的证据框架之内。

这些记录之所以特别关键,是因为它们直接回应了日本部分否认论者多年来的说法,即所谓南京大屠杀的证据大多属战后拼凑,欠缺即时性与可信性。从萨顿当年在中国多地奔走调查、接触证人、整理材料的过程可见,南京案的国际司法基础,是在高度紧迫而严肃的法律工作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非后来任意加工出来的宣传叙事。换言之,萨顿日记不单补强了史实,也进一步揭示了南京大屠杀之所以能够进入国际司法视野,背后本身就是一套具体、严整而且经得起检视的取证过程。

重大暴行不能被包装、稀释

萨顿日记的另一重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东京审判虽有局限,却绝非草率定案。相反,正因日军曾有系统销毁纪录,检方才更需要依靠多元来源互相印证。这使得最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本身已是经过高度筛选和审慎整理的结果。由此反观今天长崎核爆资料馆试图在既有定论之外重新包装名称,问题便更为突出。因为这已不是对新证据作出新解释,而是在旧证据仍然稳固、旧法理仍然成立的情况下,借语词调整来稀释历史责任。换言之,这不是知识更新,而是记忆退步。

因此,这场争议的本质,从来不是几个字的选择,而是长崎核爆资料馆能否忠于证据,能否尊重国际司法,能否在历史教育中维持基本诚实。传媒与知识界若把这类改动视作普通馆务安排,实际上便等于默许历史失真。对已被大量档案、口述、影像与司法文书共同确认的南京大屠杀而言,最起码的公共责任,就是以相称的名称指称其性质。这不是煽动情绪,而是维护真相的底线。

今天真正值得警惕的,并不只是那些公然否认历史的人,更是那些试图在不知不觉间把历史磨平、把记忆淡化的人。他们毋须推翻既有判决,毋须抹去现存档案,也毋须全面否定所有证词,只要把原本具有明确道德指向的名称,悄悄换成含糊暧昧的字眼,便足以随着时间流逝,一点一滴削弱社会对责任的认知。如果连一宗证据充分、性质清楚、早已有历史定论的重大暴行,都可以被重新包装、重新稀释,那么国际社会对其他战争罪行的命名方式,以至追究责任的基础,也同样可能遭受侵蚀。因此,对这种倾向保持清醒,并非单纯为了回应历史,而是对逝者应有的交代,也是对未来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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