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520狗场悲剧——当保护永远慢一步,受虐动物只能挣扎求存

撰文: 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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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专栏|赖嘉敏

动物保护的核心,理应是在痛苦发生之前便筑起防线,而非待悲剧降临后才亡羊补牢。然而,最近一宗涉及元朗“520浪浪加油站”动物收容所(下称“520狗场”)的动物虐待事件,却令广大香港市民看清楚香港的动物保护机制,似乎总是在伤害已成、舆论发酵后,才匆匆补上迟来但充满不确定性的执法。

被忽视的五个月

这场风波并非突如其来的意外,而是一条充满警示却被忽视的时间轴。今年1月21日,爱护动物协会(下称“爱协”)在接获多宗关于520狗场的投诉后,与渔护署及警方进行联合突击巡查。当时发现涉事场地饲养环境恶劣,动物生活在挤迫、污秽的环境中,部门随即发出“严正建议及警告”,未启动任何检控或扣押动物程序。

事态未有因为这次巡查而改善。2月3日,渔护署再次到场跟进,发现场内199只狗中,高达135只未持有有效狗只牌照,占总数超过六成八。根据第167章《狂犬病条例》,无牌饲养狗只即属违法,理应即时检控;但渔护署的回应仅是“会考虑”检控,却未对该明确违法行为采取即时执法行动。

更令人痛心的是,2月6日,爱协在同一场所发现23只猫、5只狗及3只雀鸟被困于极度污秽的房间内,其中4只猫出现严重猫感冒病征,1只猫带有旧伤口。警方根据情况,发出怀疑残酷对待动物的通告,并当场授权爱协带走5只病猫治理,兽医确认部分动物情况危殆。然而,同日晚上警方在咨询渔护署意见后,竟以“未有足够证据显示残酷对待动物”为由,要求爱协将病猫归还场主。一只长期患病、从未获得适当治疗的猫只,在交还途中咽下最后一口气。

一个明明已经响起的警号,在各方注视下被轻轻带过。执法机关多次到场,却始终未能阻止悲剧发生。直到6月,一只名叫“道风”的狗只被发现瘫痪,兽医检查后判断为人为的虐待案件,报警处理,而道风正正来自520狗场。事件终于触发大规模行动:6月10日,负责人被捕;6月11日,渔护署出动七辆大车带走约50只狗只。

动物保护的结构性漏洞

事件反映的,是多方面的法律及实操问题:其一,动物保护法例落后,未能充分涵盖前期对动物的保护;其二,前线执法人员标准不一致;其三,程序不当导致证据流失;其四,收容所缺乏规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动物福利及公众对执法机关之信心,制造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立法滞后:法律框架赶不上保护的需要

香港目前规管动物福利的核心法例,是1935年订立的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该条例以英国《1911年动物保护法》为蓝本,时至今日已超过90年。条文对“残酷”及“不必要痛苦”没有明确定义,往往依靠前线人员的判断,容易造成标准不一,给外间“选择性执法”的印象。动物虐待不应仅限于蓄意施暴,疏忽照顾同样属于虐待。然而,现行条例并未设立饲主或照顾者的积极义务,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只能惩罚“已经发生的虐待”,却难以在动物受苦之前介入要求改善。

这种“事后惩罚”的立法思维,在520狗场事件中表露无遗。1月巡查时,执法人员眼见动物生活在挤迫污秽的环境中,却因未能即时证明动物已承受“不必要痛苦”,而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2月发现病猫时,尽管兽医确认其情况危殆,但由于现行法例对“残酷对待”的起诉门槛极高,且缺乏赋予执法部门在调查期间以“动物福利”为由强制扣留动物的明确权力,最终导致病猫被归还,关键的实物证据(即受虐动物本身)亦随之流失。若香港引入英国《2006年动物福利法》的“谨慎责任”(Duty of Care)概念,要求饲主或照顾者主动提供适当饮食、居住环境及医疗,执法机关便可在一月发现环境恶劣时,依法发出改善通知书,而非仅作出口头警告。

更值得关注的是,香港目前根本没有针对动物收容所的发牌及监管制度。任何人只要租用一个场地,便可以“救助流浪动物”之名大量聚集猫狗,而无需向任何部门申领牌照、证明其饲养能力或接受定期巡查。这种法律真空,令520狗场这类场所得以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长期运作,并在网上及公开平台上募集市民善款,行为令人咋舌。

任何动物收容场所都不应在缺乏问责和监管的情况下运作。若场主已涉嫌干犯残酷对待动物的罪行,场内动物的安置问题便显得尤为迫切。类比于虐儿案件中受虐儿童会被即时转交社会福利机构接管以确保其安全,现行法律却未赋予当局类等权力,在动物收容场所负责人被拘捕或调查期间,将动物转移至安全的临时安置环境。当局必须具备巡查收容场所、执行标准,以及在动物面临风险时及时介入的权力与责任。

执法困局:标准模糊与程序失当的恶性循环

即使法律存在漏洞,若执法机关能积极运用现有权力,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伤害。然而,520狗场事件揭示的执法问题,同样令人忧虑。

首先是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徐玉兰”案中,被告因未为长期患病的狗只提供及时治疗,被法院裁定构成“不合理不作为”,依《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1)(a)条定罪,确立了“照顾者有责任提供适时医疗,否则构成虐待”的法律原则。然而520狗场场主在明知动物长期患病、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业治疗,导致猫只死亡,却在2月未被即时拘捕或检控。两宗案件事实高度相似,执法结果却天差地别,令人质疑前线人员对“残酷”及“不必要痛苦”的判断是否存在统一标准。而此等差别对待,不仅违反法律平等原则,亦变相纵容涉嫌虐待行为,削弱《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的阻吓力。

其次是程序失当导致的证据流失。根据环境及生态局局长今年2月25日在立法会的书面回复,渔护署在怀疑虐待案件中,应视乎动物健康情况,将其安置于动物管理中心或转送爱协照顾,并共同照顾直至案件完结。但在520狗场个案中,当爱协已将病危猫只带走救治,警方却在渔护署的指示下,要求将动物归还涉嫌虐待的场主。受害动物的身体状况本是证明“不必要痛苦”最关键的实物证据,一旦归还,独立兽医无法持续记录其健康变化,不仅令动物继续暴露于危险环境,更直接破坏了日后检控的证物链。

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前预防”

英国、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早已在动物福利立法上迈出大步,核心方向均是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英国《2006年动物福利法》引入“谨慎责任”,并授权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督察员具备法定调查权;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法明确规定饲主必须提供食物、水、居住环境及合理医疗;加拿大部分省份更立法强制兽医通报怀疑虐待案件,大幅提升执法覆盖率。

香港若要摆脱落后局面,必须从立法与执法两端同步改革。在立法层面,政府应尽快修订《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引入“谨慎责任”,让执法者可以在动物受苦之前介入;同时建立动物收容所发牌制度,规管动物收容所的设施标准、饲养密度及局方巡查要求;政府更须设立公开透明的禁制名单,禁止曾涉嫌或被判残酷对待动物者经营动物收容所。

在执法层面,渔护署必须制定统一执法指引,规范前线判断标准,明确界定何谓“残酷”及“不必要痛苦”的客观指标,例如动物身体状况、饲养环境卫生水平、照顾者能否提供即时医疗等,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此外,在怀疑虐待动物案件中,应建立明确程序,包括规定何时须将动物从涉事环境中移走、由哪个机构负责照顾,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方可将动物归还,避免如520狗场个案般导致关键证据流失,影响日后检控的可行性。

香港自诩为国际大都会,却在动物福利保障上远远落后。翻查过往同类案件的检控纪录,成功入罪者寥寥无几,绝大多数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判无罪。520狗场事件能否打破这一困局?关键在于执法机关能否积极举证,以及司法系统对动物福利案件的审视态度。当保护永远慢一步,动物的生命便只能在制度的缝隙中挣扎求存。

(法律声明:本文仅基于目前公开报道的资讯进行学术及法律探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对涉案人士的定罪结论。)

作者赖嘉敏是香港注册执业律师、大湾区律师、动物权益及福祉协会创办人兼主席。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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