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男婴Danny生病送院风波:亲权不是绝对支配权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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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两个月大男婴Danny于6月21日因发烧被紧急送往东区医院留医,事件再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不只是因为Danny病情令人忧虑,更因为其父亲在受访期间表现出强烈愤怒,并援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论述基础,指向探视安排、母乳喂哺与亲子分离等问题。要判断相关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成立,不能只停留于情绪直觉,也不能把个别条文抽离整体脉络来理解。较稳妥的分析方法,是先回到《公约》的基本结构,再放进本港现行儿童保护制度之中,逐层检视Danny父亲主张与法律原则之间是否真正吻合。

首先必须厘清,《公约》不是任何一方可按需要随手抽取个别条文、用来推动情绪或政治论述的工具,而是一套结构完整、须整体理解的儿童保障规范。其适用与解释,必须一并考虑几项核心原则,包括儿童最佳利益、生存及发展权、免受歧视,以及同比龄与成熟程度尊重儿童意见。这些原则彼此相连,不能割裂,更不能只放大其中一项去压过其余考量。因此,在今次事件中,若只强调Danny的所谓“意愿”,却不顾其年龄、理解能力、医疗需要及现时所处的保护处境,便容易把原本用来保障儿童的国际规范,变成成年人代儿童发声的论述工具,这种做法在法律分析上并不稳固。

《公约》第12条确实要求决策者尊重儿童意见,但前提是有关意见须按其年龄与成熟程度衡量。这条文旨在保障较大儿童及青少年在教育、照顾安排或法律程序中的发声权,而不是把所有儿童都视为具备完整判断能力。对只有两个月大的Danny而言,他当然是权利主体,但其哭闹、依附或寻求拥抱,在法律上更接近生理反应与照顾需要,并不等同可被直接确认和执行的明确意愿。若据此主张当局必须跟从Danny藉反射或依附行为所表达的偏好,甚至以此否定现有探视和照顾安排,既不符第12条原意,也偏离《公约》一向重视年龄与成熟程度的基本原则。

因此,今次事件更关键的其实是《公约》第3条确立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条文清楚指出,凡涉及儿童的一切决定,无论由法院、行政机关、社福机构或其他公私营单位作出,都必须以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对一名只有两个月大、而且正在发烧的婴儿而言,最佳利益首先关乎生命安全、医疗判断和稳定照顾,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亲情主张。若医护基于专业评估,曾考虑进行高风险检查以排除严重感染,反映的是审慎处理,并非削弱儿童权利。其后情况好转而毋须进行相关程序,只说明医疗决定会随临床变化调整,不能反过来指称先前评估属多余或不当。

另外,Danny父亲在受访时提出的“食人奶意愿”和“人奶权利”,需要清楚区分为医疗建议、照顾利益和法律权利三个层次。从医学和公共卫生角度而言,母乳喂哺一向值得鼓励,因为有助婴儿营养吸收、免疫保护及亲子连结,这方面本身争议不大。然而,母乳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上升为凌驾其他考虑的法律权利,更不代表一旦未能即时直接哺乳,便可指称当局违反《公约》。在儿童已处于保护及照顾安排之下,并同时涉及住院、感染控制和探视限制时,较准确的法律理解应是,相关机关须在可行和安全的前提下,审慎考虑婴儿原有的喂养方式及身心需要,评估是否容许提供母乳、如何提供,以及由谁监督整个过程。换言之,母乳固然属重要利益,但并非当然凌驾于医疗安全和保护安排之上的决定性权利。

这便带出一个更根本的法律问题。当儿童已进入法定保护框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不再等同一般家庭中的日常照顾安排。当局一旦依法承担照顾责任,便须对儿童的安全、医疗、营养、感染风险及探视管理负起制度责任。在此情况下,父母角色并非消失,但其原有决定权必然会依法调整。本港现行法律下的亲权,从来不是绝对支配权,而是以儿童福祉为核心的法律责任。因此,当法院或主管机关认为儿童需要保护时,亲子接触方式、照顾参与程度,以至医疗安排中的参与空间,都可因儿童利益而被重新界定。若以一般家庭状态下的亲职待遇,直接要求在保护令及收容安排下照样无条件适用,情感上或可理解,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同样地,《公约》第9条有关不与父母分离的原则,也不能被简化为儿童必须无条件与亲生父母同住。该条所反对的,是任意、无程序或欠缺正当理由的分离,并非所有依法作出的保护安排。条文已清楚表明,如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程序判定分离对儿童最佳利益属必要,政府便可介入家庭。Danny现由社福系统照顾,住院、探视和医疗安排亦须由社工、医院及相关当局协调,真正应追问的法律问题,不是为何未有即时恢复原有家庭照顾状态,而是有关限制是否出于合法权限,是否建基于具体风险,是否符合比例,以及有否保留合理的接触和覆核机制。这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分析方式。

至于Danny父亲所指“受到保护时情况反而变差”,若要把这种说法上升为制度失当的指控,便必须有基本的因果论证支持。婴幼儿在收容、寄养或住院期间生病,本身并不当然等同照顾失当。两个月大婴儿免疫系统尚未成熟,而集体照顾环境亦可能增加感染风险,这些都是客观情况。真正应检视的,不是儿童有否生病,而是照顾体系在出现病征后,是否及时识别、转介、治疗和监察。就现有资料而言,Danny发烧后被紧急送往东区医院,医护亦迅速评估是否涉及更严重感染,这反而显示制度回应积极而审慎。若没有具体专业证据证明收容安排在喂养、卫生、感染控制或观察程序上存在可归责缺失,便不能单凭探视时的观感,推论保护措施本身造成伤害。

Danny父亲援引《公约》时,的确触及亲子联系、儿童利益和照顾需要等重要方向。但若进一步把两个月大婴儿的依附反应视为法律上必须服从的明确意愿,又把母乳喂哺说成足以凌驾保护安排、探视限制和医疗判断的决定性权利,便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真正涵义。较准确的理解是,《公约》要求当局在限制亲子接触、安排替代照顾和处理医疗探视时,始终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并尽量保留合宜的亲情连结。但它并没有容许任何一方把儿童权利收窄为单一情感诉求,也没有否定本港现行法律下由医疗、社福和司法共同构成的儿童保护制度。真正值得重视的,不是谁在镜头面前说得更动人,而是社会能否在最敏感的儿童个案中,仍然坚持以生命安全、专业判断和法定程序作为首要原则。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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