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扬言拆掉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沦为美帝特权法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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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国际刑事法院,简称 ICC,是根据《罗马规约》设立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罗马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由罗马外交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当时共有120个国家支持通过该规约,其后共有137个国家签署,至今已有125个缔约国。ICC的管辖范围、程序与权限,均由《罗马规约》明确界定,并授权其就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及侵略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其制度设计并非取代各国法院,而是在国家司法无法或不愿履行责任时,提供补充性的国际追责机制。相关安排的核心意义,在于确认某些罪行已超越单一国家的内政范畴,而属于国际社会必须共同维护的最低法治底线。

ICC究竟动了谁的奶酪?

ICC的重要性,不在于其权力有多大,而在于它把“个人责任”重新带回国际政治之中。传统国家主权观念往往使战争决策者得以躲在制度背后,将严重违法行为包装为国家利益或安全需要。ICC所打破的,正是这种以国家名义掩护个人责任的结构。它追究的不是抽象的国家,而是具体的决策者、指挥者与执行者。若没有这种制度性突破,《国际法》便容易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难以对最严重的暴行形成真正威慑。换言之,ICC所维系的,不只是惩罚机制,更是国际社会对不可逾越底线的共同确认。

从这个角度看,美国未加入《罗马规约》,并非偶然。美国虽然早年曾签署该规约,但其后明确表示不打算成为缔约国。联合国作为保存人接获美方通知,指美国不拟成为条约当事方,并主张自己不受未经同意的法院管辖。美国主要顾虑,在于ICC可能对非缔约国国民主张管辖权,亦担心法院会评估美国国内是否已就相关行为作出真实有效的调查及起诉。换言之,美国拒绝加入ICC的核心考量,在于主权、同意原则,以及对本国人员可能受外部司法审查的忧虑。

强权任意挪用《国际法》

如今,美国与以色列之所以与ICC出现严重冲突,根本原因并不在于ICC针对某一个国家,而在于其试图就涉及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的具体行为作出司法审视。美国虽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但其军事行动长期遍及阿富汗、中东及其他冲突地区,当中关于平民伤亡、拘押安排、审讯手段及战时责任的争议,一直存在。ICC介入相关案件,实质上是对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进行法律检验。至于以色列,ICC就加沙战事相关高层展开调查或发出逮捕令,同样体现同一原则,即任何军事行动都不会因政治盟友身份而自动获得免责。

问题在于,美国对ICC的态度一向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当ICC处理俄罗斯相关案件,例如乌克兰战争案件时,美方往往称之为“这是追究责任的重要一步”(An important step toward accountability)、“体现国际正义”(A manifest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符合《国际法》原则”(Holding Russia responsibl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并乐于援引《国际法》作为批判他国的依据。然而,当ICC进一步触及以色列利益时,美国的语气便迅速转变,改而将ICC描绘为对美国主权的威胁。这种转向并非单纯的政策分歧,而是国际规则工具化的具体表现。若法律只在有利于自己时才被承认,在不利于自己时便被视为非法,受损的就不仅是一个ICC ,而是整套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世界恐怕再无共同标准

法律一旦沦为权力的附庸,世界便不再存在共同标准,只剩下强国按需要选取规则,再以制裁、威胁与财政压力迫使他国服从。正因如此,当美国政府在2020年强烈反对ICC调查美军于阿富汗的行动,而时任美国参议员、现任国务卿鲁比奥曾扬言要把ICC“一砖一瓦拆掉”(We will dismantle the ICC brick by brick) 时,外界真正应关注的,不只是语言本身的强硬,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战略焦虑。美国所顾忌的,并非ICC的实际执行能力,而是它已开始触及权力中心长期享有的免责空间。ICC若对以色列高层采取行动,便意味著由西方主导、长期近乎稳固的豁免结构出现裂缝。对美国而言,最难接受的并非批评本身,而是被同一标准审视。因为一旦国际刑法不再只适用于弱国与对手,而是开始约束强权本身,便会动摇美国长久以来习惯的秩序叙事,即由自己定义规则,再由自己决定是否适用。

因此,美国对ICC的攻势不仅见于言辞,亦体现于实际操作。冻结法官银行户口、限制资金流动、切断资讯与通讯服务、向盟友施压要求退出、以援助交换政治站队,这些措施表面上属于外交与金融工具,实质上却是对司法机构的经济围堵。其危险之处,在于国家力量被直接用来压制法律程序,而非回应法律争议。若一个法庭的独立性可被金融封锁摧毁,其他国际机构日后亦可能面对同样处境。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相关立法至今仍保留若干极端构想,授权总统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所谓解救行动。此类条款不但过时,而且在《国际法》上极具挑衅意味,因为它暗示美国可因本国人员被ICC拘留而动用武力干预他国司法场域。这并非法治,而是以法律包装的主权扩张。

国际问责机制将现真空

若从全球层面观察,没有ICC的世界,绝不只是少了一个海牙机构,而是整套国际问责机制会出现明显空洞。首先,对受害者而言,当本国司法失效或受政治力量压制时,ICC往往是唯一可依赖的外部途径。若这一道门被关上,大量战争罪与大规模迫害案件便可能长期停留在政治诉讼以外的灰色地带。其次,对施暴者而言,没有ICC便意味著更低的追责成本。当决策者知道只要控制国内法院、压制媒体并封锁资料,便有机会逃避外部审查,战争与暴行的门槛自然会下降。第三,对国际秩序而言,ICC不仅是惩罚工具,更具预防功能。其存在提醒各方,某些行为日后可能被正式记录、调查及起诉;即使法院未必能即时执行逮捕,逮捕令本身仍具有法律与政治压力。若连这种威慑也消失,冲突中的残酷程度只会更难受控。

更重要的是,ICC的存废亦关乎“主权”一词的真正含义。真正成熟的主权,不是对外无限扩张的免责权,而是在法律框架下承担责任的能力。若一国只要求别国遵守《国际法》,却拒绝自己接受同一标准,那么其所主张的便不是现代国家主权,而是帝国式特权。若美国今天可以凭借金融霸权封锁一个国际法院,明天其他强权亦可用同样方式对付不合其意的机构。届时,联合国体系、海牙体系与整个国际人权框架都会逐步空心化,《国际法》亦可能退化为文本上存在、实践上失效的象征。

因此,ICC之争并非单一法律技术问题,而是关乎国际秩序未来走向的深层分水岭。若容许某些国家把司法机构视为敌人,并将法律追责理解为战争行为,世界便会逐步滑向由金融、军事与外交霸权共同支配的失衡格局。相反,若国际社会仍承认同一套标准应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国力、盟友关系或地缘政治位置,ICC便不只是一座位于海牙的法院,而是现代文明仍愿意为权力设限的象征。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法院是否过于强大,而是当权者是否已不再容许法律存在于自己之上。这正是今日围绕 ICC争议最深层的问题,也是世界是否仍有资格谈论法治的关键所在。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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