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跨国商务裁决的第四条路——国际商事法庭,香港能担大任
法观专栏|陈志刚大律师
司法机构于今年5月28日宣布计划设立香港国际商事法庭,作为高等法院辖下的专责分庭,审理复杂且涉案金额庞大的国际及跨境商业纠纷。多年来,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主要有三个途径:法院诉讼、国际仲裁及调解。然而,大约20年前起,全球主要金融及商贸中心陆续引入第四个途径——国际商事法庭。
杜拜是国际商事法庭的先驱
杜拜普遍被视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先驱。早于2004年,杜拜成立“杜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简称DIFC),旨在吸引外资并将杜拜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DIFC成立初期曾邀请香港专家参与管理及制定长远策略。作为整个DIFC计划的重要一环,杜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采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商事法律制度,而非阿联酋本地法律,以增强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其后,多个司法管辖区相继参考DIFC Court的模式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在中东地区,阿布扎比及卡塔尔均引入普通法制度及海外法官;本身实行普通法的新加坡,亦于2015年成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一般简称SICC)。
香港具优势迈向国际法律中心
有别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体系(如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巴黎法院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内所设有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法庭,上述国际商事法庭通常具有两项特色。其一,是委任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资深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国际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阿布扎比、卡塔尔及新加坡等地的国际商事法庭,委任的国际法官包括来自香港的资深法官及律师。其二,是除审理与当地具有直接联系的案件外,亦欢迎与其司法管辖区并无实质联系的商业交易各方,透过协议选择将争议提交该法庭裁决。
在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之前,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早已具备不少现代国际商事法庭的核心特色,而这些特色被视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早在回归前,香港已设有从海外司法管辖区引入法官的安排。1997年回归后,终审法院进一步设立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以彰显香港继续维持与国际接轨法律制度的决心,并巩固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同时,香港法院至今仍有不少来自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知名法官及资深法律执业者出任暂委法官,参与审理重要商业案件。
国际商界对香港法治信心稳固
根据司法机构公布的资料,香港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除可由具备丰富商事法经验的本地法官审理外,亦可邀请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杰出资深法官或法律执业者以专案方式审理。公报亦指出,在适当情况下,法庭可委任裁判委员及专家协助法官处理不同的专门范畴。委任裁判委员对本地法庭体系而言属新尝试,值得期待。
香港在过去数年间经历不少转变,但以笔者的观察和经验而言,国际商界对香港作为金融及商贸中心的信心稳固。香港过去的成功固然有其历史及地理因素,但更关键的,是香港人的韧性,对法治及市民各种权利的重视,以及务实、勇于创新和开拓的精神,使我们获得内地与国际社会双方的信任。即将成立的香港国际商事法庭,再次向国际社会发出明确信息:香港是中国最开放的对外窗口,并将继续坚持法治,保持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商业争议解决版图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角色。
作者陈志刚大律师是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委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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