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非常父母”口口声声讲的“儿童权利”去咗边?
“Save Lily”与“Save Danny”事件发展至今,已从一宗疏忽照顾儿童案,演变成一场奇行父母与政府在法律、医疗、社会福利等多个层面的全面对弈。被舆论形容为“非常父母”的曾伟邦及关佩仙,以极端个人主义意识形态,每过几天又有新猷,持续挑战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
面对这对系统性对抗体制的父母,特区政府使出一套环环相扣的组合拳,将所谓“质疑”逐一拆解。今次“非常父母”为幼子Danny申请人身保护令,直指社会福利署(社署)虐待与羁留Danny,行为令人咋舌。
政府出发点在于“保护儿童”
法庭早前因应社署申请,颁布为期三年的保护令,期间Danny交由社署看管。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多次强调,社会福利署向法庭申请保护令,“是建基于男婴的最佳利益,旨在为其成长提供最好环境”。
将男婴Danny交由社署安排的留宿幼儿中心照顾,就连孙玉菡也直言这是一个“很困难的抉择”。然而,专业人士一致认为,此个案已涉及父母对男婴的疏忽照顾,Danny在收容所成长,会比在父母身边更好。
至今,“非常父母”仍然未明白,法庭也好、政府也好,并无任何意图去抢夺其儿子以达至“惩罚父母”的目的。政府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儿童”,这个正当性来源在法律和道德层面,法庭与政府都完全站得住脚。
父母以“伪科学”指控专业判断
该对父母多次公开指控社署“虐待”Danny,“虐待”行为包括:对有湿疹的婴儿使用湿疹药膏、违反意愿强迫接种疫苗等。其父曾伟邦声称,院舍医生建议用药膏“可能”会导致婴儿有毛囊炎,希望以橄榄油代替。
笔者也有幼儿在家,日常亦有关注育婴资讯,对曾伟邦的“神思”不禁哑然失笑。认真查阅网上资讯后,先从网上见到十年前一则本地新闻《初生B涂油 或损皮肤防御功能》。怕是媒体误报,笔者花了点时间追查典出何处,找到该份研究的源头论文——2016年3月发表于《Acta Dermato-Venereologica》的《Olive Oil, Sunflower Oil or no Oil for Baby Dry Skin or Massage: A Pilot, Assessor-blinded,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the Oil in Baby SkincaRE [OBSeRvE] Study)》。论文摘要大致指出:研究探讨新生儿使用橄榄油或葵花籽油的皮肤效果,115名足月儿随机分为橄榄油组、葵花籽油组及无油组,每日涂抹两次,为期四周。结果显示,用油组皮肤水分显著增加,但脂质层结构改善较无油组差;经皮失水、pH值及红斑评分无显著差异。该研究属先导试验,建议在进一步研究前,对新生儿用油应持谨慎态度。换言之,“非常父母”所谓用橄榄油代替药膏的做法,在现代医学上未能证明其为更优方法。曾氏之言论,可谓是“敌科学”。
另一个“指控”涉及Danny母亲关佩仙,她指每周仅可探视Danny一至两次、每次约一小时,影响母乳喂哺。政府对此的应对策略是以专业医疗判断回应个人主观诉求。孙玉菡表示,社署在决定过程中已考虑父母的意见,包括他们能否履行承诺。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对父母过去既无提供联络办法,也未能就政府要求的资讯拿出“真实凭证”,令政府“没法放心”他们能妥善照顾男婴。
滥用法律武器挑战保护令正当性
法庭颁令将婴儿交由社署或收容所看管后,婴儿的日常照顾及重大医疗决定(如是否接种疫苗),已经改由社署署长或法庭依据“儿童最佳利益”来审批。这本属父母应有的照顾权力,然而该对父母无法保障婴儿的福利,使其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由法庭判予社署的监护与照顾权,法理情三者俱全。专业医疗团队的判断,亦理所当然可以取代父母的“个人偏好”。
该对父母不甘被动,入禀高等法院为Danny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接儿子回家。他们引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条及第10条,指控社署“虐待”及“任意羁留”Danny。这一招看似具“杀伤力”,试图以法律武器挑战政府的保护令正当性。他们还指出,在之前的保护令聆讯中,Danny“没有代表律师”代表意愿,质疑审讯不公。
事实胜于雄辩,政府多次通过媒体公开解释立场,先强调“从来我们都认为小孩最好由父母照料”,但“一定有些让我们更担心的事情”才建议发出保护令。这种有温度且有理有节的说法,早已获得社会共识与认同。而且,政府一切行事都没有离开事实与法律本身,所有行动均依法且为了儿童福祉。保护令的颁布经过法庭审慎裁决。即使父母不断利用媒体放大事件,于法理上根本无法撼动政府照顾男婴的合理性根基。
“用政府资源打政府”实属刁民逻辑
这场“对弈”的本质,源自该对父母一方充满内在矛盾、以自我为中心的荒谬逻辑。明眼人一看就很明白:Danny当初为何会落入社署手中?是因为父母在家分娩后拒绝为儿子办理出生证明、拒绝接受DNA测试、拒绝配合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一个连儿子身份都拒绝确认的父母,反过来指责政府“虐待”,这种逻辑的荒谬之处在于:明明是他们亲手将儿子送入了政府的监护范围,然后指控政府不该“手伸过长”代为监护。
请留意,这不是“政府”强抢婴儿,而是“法庭”颁下保护令,其正当性基于跨专业团队确认的五项潜在风险:该对父母的长女Constance出生不足一个月死亡、次女Lily因疏忽照顾被瑞典当局接管、在家分娩后未有带Danny做健康检查、家庭缺乏支援和固定居所、父母初期未有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
一个已有数次失败纪录的家庭,凭什么要求法庭与政府无条件信任他们有能力有效照顾男婴?既要否定政府的专业能力,又要依赖政府的制度来解决问题——这种“用政府资源打政府”的双重标准,即“我需要你时你就是救助者,我不需要你时你就是虐待者”,这等刁民逻辑又是在哪一个时空之下能够成立?
别把“监护权”当作“所有权”
早前笔者已见网民在网络平台上笑问:该对父母如何得知Danny的意愿是“食人奶”而不是“食Pizza”?今次所谓“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仍然可见该父母并无将照顾责任理解透彻,更像是一种“所有权”争夺的思维,仿佛婴儿只是一件可供他们全权处置的私人物件,并将他们口口声声所讲的儿童权利旁置了。
一事还一事。在这场意识形态的对弈中,该父母绝非纯粹无知;最令人心寒的,是他们具有以偏盖全的不足认知,又有冷酷的狠劲,试图用香港的司法制度、用社会的资源、用纳税人的钱,去对抗政府、对抗制度、对抗社会,然后在可预期的失败后,继续指控所有人都对他们和Danny施加迫害。
面对这场由“反社会非常父母”单方面制造的闹剧,我由衷乐见法庭与政府双方都在履职尽责,保护一个无法自保的婴儿远离荒谬。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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