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观全局|狗只袭击事件:比犬种更危险的,是隐形疏忽和制度缺口
短短数日,香港接连发生涉及狗只的严重事故,全都正待警方调查。结果公布之前,社会不宜妄下结论,更不应把责任简单归咎于某个犬种或个别一方。
8月17日,一只大型狗在元朗先后袭击两只小狗,两只小狗最终死亡。据渔护署公布,涉事狗只早于7月10日已牵涉另一宗咬伤狗只事件,被署方扣留后交还畜养人。署方当时曾警告畜养人,在公众地方必须以不超过两米的狗带稳妥牵引,并适当控制狗只。涉事畜养人其后被落案检控。数日后,打鼓岭一间持牌宠物酒店及犬只训练中心发生狗只袭击人类致命事故。一名33岁女负责人被发现倒卧场内,身上有动物咬痕,当场死亡。涉事狗只的品种、来源、过往经历和行为状况,以及事故的实际成因,仍有待警方和渔护署调查。
两宗事件性质不尽相同,却同样令人痛心。有人失去家人,有人亲眼看着爱犬被咬死,涉事动物的命运亦变得未明。事件造成的影响,不会随新闻热度消退而立即结束。死者家属、目击者、动物主人及前线从业员,都可能承受悲伤、自责、恐惧,甚至持续的心理创伤。每逢悲剧发生,社会很容易把焦点集中在犬种,甚至立即追问涉事狗只是否应被人道处理。然而,我们更应追问:风险是否早已有迹可寻?相关人士是否知情,却没有认真处理?现行法例、牌照制度及监管机制,为何未能在有人或动物失去生命之前有效介入?
从“人在环境中”看问题
社会工作有一个重要观点,称为“人在环境中”。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只看个人性格,也要了解其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和制度如何互相影响。同一道理亦可帮助我们分析动物袭击事故:不能只问“这只狗是否凶恶”,还要了解牠在甚么环境成长、由谁饲养、曾接受甚么训练,以及相关制度是否及早识别和管理风险。
元朗事件最令人不安之处,是涉事狗只并非首次袭击其他狗只。既然过往已有纪录,当局亦曾向畜养人发出警告,为何同类事故仍会再次发生?一纸警告是否足够?对曾袭击人或其他动物的狗只,当局是否应强制进行健康检查及行为风险评估?畜养人是否具备继续管束狗只的能力?若畜养人没有遵从管束要求,当局应在甚么阶段采取进一步行动?
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观提醒我们,事故很少由单一因素造成。狗只行为、饲主责任、家庭饲养环境、社区空间、业界能力和政府监管,是互相牵连的。任何一层出现缺口,都可能增加风险;多个缺口同时出现,便可能酿成悲剧。
保障公众安全必须放在首位。具有攻击风险的狗只应受到严格管束,必要时须隔离观察,并接受兽医及犬只行为专业人员的评估。但我们也不能把所有责任推到动物身上。狗只不会自行选择主人,不懂得法律,也无法替自己安排合适的生活环境、社交训练和医疗照顾。其行为除了受到先天因素影响,也可能与繁殖、饲养环境、社交化程度、训练方法、疾病及创伤经历有关。因此,我们既要评估动物本身的风险,也要评估照顾者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如果畜养人明知狗只曾有攻击纪录,仍没有妥善牵引、看管和控制,便不能再以“一时大意”轻轻带过。若因此造成严重伤亡,畜养人理应承担与失责程度及事故后果相称的法律责任。
虐待动物不只是打骂施暴
网传消息指出,打鼓岭事件的狗只曾经长期被铁链锁住、日晒雨淋、挨饿,受到某种程度的虐待。谈到“虐待动物”,不少人首先想到拳打脚踢、毒害或蓄意折磨。然而,现实中的动物伤害,很多时候以疏忽、遗弃和长期放任的形式出现。
把动物长期困在狭小、肮脏或恶劣的环境;不提供充足食物、清水、活动空间和医疗;以暴力或恐吓方式训练;为牟利而过度繁殖;动物患病、年老或不再“可爱”便将其遗弃;明知狗只可能袭击人或其他动物,仍拒绝采取合理的管束措施——这些行为未必每次都留下肉眼可见的伤口,造成的痛苦和公共安全风险却同样真实。
不过,我们也要分清概念。“疏忽管束”不一定等同“蓄意虐待”,但只要有人对动物负有照顾或管理责任,便不应对可预见的风险置之不理。法律既要严惩蓄意施虐,也要能够处理因严重疏忽、罔顾风险而令动物或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从社会工作的“风险与保护因素”角度来看,政策不能只在最严重后果出现后追究责任,更要辨识风险累积的过程。曾经袭击其他动物、照顾者缺乏管束能力、生活环境不合适、以暴力方式训练,以及多次接获投诉等,都是不应忽视的风险讯号。相反,适当社交训练、定期健康检查、负责任的照顾者、专业支援和清晰监管,则是防止事故的保护因素。
持有牌照不代表专业能力
打鼓岭事故发生在持牌宠物酒店及犬只训练中心,亦令市民重新关注:持牌是否代表从业员具备处理不同犬只的专业能力?场所是否配备足够人手、分隔设施、防护和应急装备?接收犬只之前,有没有掌握其来源、健康情况、攻击纪录及行为特征?面对高风险犬只时,是否容许一名员工单独处理?
事件仍在调查,我们不应在缺乏完整证据下把责任强加于任何一方。然而,事故揭示的监管问题,不能因为最终被界定为“意外”便不了了之。
牌照不应只证明场所符合面积、卫生和基本设施要求。寄养及训练场所每日都要处理体型、性情、健康和经历各异的动物。一旦资料披露不足、风险评估失准或应急安排失效,承受后果的不只是从业员,也包括场内其他动物、顾客和附近居民。
创伤知情不代表逃避责任
社会工作近年重视“创伤知情”的介入方式。其重点不是替任何伤害行为辩护,而是理解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创伤和压力,避免用惩罚取代评估,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作出适当处理。
这个观点同样适用于曾被遗弃、虐待、暴力训练或多次转换照顾者的动物。牠们可能对人、其他动物或特定刺激产生强烈恐惧和防御反应。若寄养机构、训练中心或新饲主不知道牠们的经历,也没有相应专业支援,风险便可能被低估。
因此,动物健康和行为纪录不能在转手、领养、寄养或送往训练时“归零”。主人、动物福利机构、义工、繁殖者、售卖者和寄养场所,都应如实交代动物的健康、创伤和攻击纪录。
理解创伤,不等于放弃追究责任。正如社会工作处理家庭暴力时,会了解施暴行为背后的成因,但首要工作始终是制止伤害、保障受害者和防止重演。处理高风险动物亦一样:既不能把动物妖魔化,也不能以“爱护动物”为由淡化已知风险。
宠物友善不只是欢迎狗只
今年7月9日起,狗只可进入获批准食肆。措施实施首月,获准食肆增至超过980间;截至8月8日,食环署巡查约29,600次,就没有稳妥牵引狗带提出两宗检控。整体运作大致畅顺,但有关数字亦说明,人宠共融必须建基于清晰规则、持续教育和有效执法。
从社会工作的社区共融角度而言,共融从来不是某一方无限扩张自己的空间,而是不同群体在共同环境中彼此协调。狗主不能一方面要求社会接纳宠物,另一方面却把不牵狗绳、任由狗只接近陌生人或其他动物,说成是“给牠自由”。
有人害怕狗只,有人对动物毛发敏感,也有人只希望安静和安全地使用公共空间。真正的共融,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喜欢或接触动物,而是让饲主、非饲主、儿童、长者、商户及从业员的需要都得到尊重。
政府在扩展宠物友善空间的同时,应加强巡查和执法,并检视违反牵引及管束规定的罚则是否具有足够阻吓力。对曾有袭击纪录的狗只,则应建立按风险分级的管理制度,包括强制评估、指定管束措施、定期覆核,以及按评估结果要求在公共地方佩戴合适防护装备,而不是待事故发生后才逐宗补救。
饲主亦应接受基本责任教育,了解狗只的身体语言、社交需要和压力讯号。饲养大型、具攻击纪录或有特殊照顾需要的犬只,更不应只是个人喜好,而应以畜养人是否有能力管理相关风险作为前提。
从危机介入走向预防为本
社会工作不只在危机发生后“执手尾”,更重视预防。以公共卫生模式而言,预防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全民教育及饲主责任;第二层是识别高风险个案并及早介入;第三层则是在事故发生后防止重演。
套用在动物福利政策上,第一层应包括领养前教育、饲养大型犬的能力评估,以及社区责任宣传;第二层应包括对曾有袭击纪录、重复投诉或疑似疏忽照顾的个案作强制评估和跟进;第三层则包括事故调查、行为复康、饲养禁令,以及对受影响人士提供情绪支援。
现行制度的不足,在于投入大量资源处理第三层,却未能做好第一和第二层。结果是每次都要等到动物受伤、有人死亡或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才展开检讨。
现行《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主要在动物已承受不必要痛苦后追究责任。香港讨论引入动物照顾者的“谨慎责任”多年,目的正是要求对动物负有责任的人主动保障其健康和福利,并让当局在问题恶化之前发出改善通知及适时介入。这项改革不应再停留在研究和咨询阶段。
我支持提高残酷对待动物罪行的罚则。对于蓄意虐待致死、持续施虐、涉及大量动物、以牟利为目的,或属重复犯案的情况,刑罚必须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然而,单靠提高最高刑罚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若案件难以搜证,前线部门又欠缺权力在动物受到严重伤害前介入,再重的刑罚也只能在悲剧发生后才派上用场。
政府应同步引入“谨慎责任”,清楚订明动物照顾者在饮食、居住环境、医疗、活动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并设立具法律效力的改善通知制度。对拒绝改善或情况严重者,执法部门应有权及时移走动物,防止伤害持续。
法庭亦应获赋权,禁止被定罪者在指定期限内饲养、繁殖、售卖、寄养、训练或从事其他涉及动物的工作。对严重或重复施虐者,禁令应可以长期甚至终身执行。否则,施虐者即使服刑或缴交罚款,日后仍可再次接触和饲养动物,法律便没有真正堵塞风险。
牌照不能只是一纸许可
宠物酒店、训练中心、繁殖场及动物暂托服务愈来愈普遍,但不同场所处理动物的专业能力可以存在很大差异。政府有必要全面检视现行发牌制度,按照不同服务的性质及风险订立人手、培训和操作要求。场所接收曾有袭击纪录、来源不明或行为不稳定的犬只前,应进行基本健康及行为风险评估。
若有人故意隐瞒狗只曾经咬人或袭击其他动物,不但危及从业员,也可能令其他动物和下一任饲主陷入危险。这种隐瞒不应只被视为私人纠纷,政府应研究订立相应责任。对高风险犬只,场所应设有清晰的分隔安排、双人处理要求和紧急应变程序,并保存事故、攻击行为和处理措施的纪录。从业员亦应接受犬只行为判读、动物急救、防止逃脱及袭击事故处理等培训。
社会工作讲求跨专业协作,因为复杂问题往往不能由单一专业处理。动物安全同样需要渔护署、警方、兽医、犬只行为专家、社工、屋邨管理、动物福利机构及社区组织共同参与。当虐待动物与家庭困难、精神健康、囤积行为、家庭暴力或经济危机同时出现,更需要建立清晰的转介和协作机制。一张牌照代表的,不应只是场所获准营业,而是经营者具备照顾动物、保障员工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
不以标签代替专业判断
每当发生严重狗只袭击事故,社会舆论往往迅速走向两端。有人主张立即把涉事狗只人道处理;也有人认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对动物采取相关措施。两种反应背后都有可以理解的情绪,但公共政策不能只由一时的愤怒或同情决定。
从标签理论看,当社会把某种犬只简单标签为“天生凶残”,便可能忽略饲养方式、健康情况、创伤经历和主人的管束责任;但若把所有风险警告都视为对动物的歧视,同样可能低估真实危险。现行规例已对格斗狗只及经裁判官裁定的“已知危险狗只”施加绝育、佩戴口罩及牵引等要求。然而,制度是否能在造成严重伤害前识别风险,以及品种分类能否准确反映个别犬只的实际危险程度,仍值得全面检视。
维护动物福利不等于漠视人命,保障人命也不等于把动物视为唯一的罪魁祸首。每宗事故都应由具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涉事动物进行独立的健康、行为和风险评估,再按实际情况决定后续安排。更重要的是,当局必须查明动物为何会走到这一步,以及相关人士是否涉及虐待、隐瞒、疏忽或失责。
爱护动物也要敢于谈责任
作为一名社工,我们关心的不只是个人遭遇,也会追问制度是否让风险持续累积;我们不只在悲剧后安慰受害者,更应推动制度在下一宗悲剧发生前作出改变。
香港若要成为真正的宠物友善城市,不能只看有多少食肆、商场和公共场所容许狗只进入。我们更要看这座城市如何对待被遗弃、被虐待和出现行为问题的动物;如何保障不饲养宠物的市民和前线从业员;以及能否让不负责任的饲主和经营者承担应有后果。
元朗两只小狗的死亡,以及打鼓岭事故中一条人命的逝去,都是沉重的警号。这些事件提醒我们,放任从来不是爱护,疏忽更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该严惩的,是蓄意虐待、利用和遗弃动物的人;该追究的,也包括明知存在风险,却拒绝采取合理措施,甚至隐瞒纪录、转嫁责任的饲主和经营者。
法律既要保护动物,也要保障人命。只有把“事后追究”转化为“事前预防”,把责任放回应该承担的人身上,并从个人、家庭、业界、社区和制度各层面识别及降低风险,我们才不会每次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才换来又一次迟来的检讨。
作者林素蔚是注册社工,家庭治疗硕士,第七届立法会议员;投身社会福利及政策研究工作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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