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华尔街日报》解雇案罪成:从外媒双标反思新闻自由
多年来,国际舆论谈及本港新闻自由时,往往沿用一套相对固定的叙事框架:记者或媒体被描绘为“受压者”,北京、特区政府、《香港国安法》或其他公权力机关则被界定为“施压者”。这套叙事简明、鲜明,亦具高度传播力。然而,今次《华尔街日报》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下简称Dow Jones)在本港法院被裁定一项控罪成立,却使这个国际舆论相当熟悉的剧本出现了意料之外的转折。这次坐上被告席的,并非上述通常被视为“施压者”的对象,而是一家长期以“新闻自由”倡议者形象示人的美国传媒机构。
行使工会权利要先公司同意?
这宗诉讼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在于其涉及劳资争议,更在于它触及新闻工作者的结社权利。前《华尔街日报》记者郑嘉如于2024年7月遭解雇后,向Dow Jones提出私人检控。时任香港记者协会主席的郑嘉如指称,公司因其参与工会事务而作出不当干预。案件涉及《雇佣条例》下两项控罪:其一,是阻止或威吓雇员参与职工会活动;其二,是因雇员行使相关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法院最终裁定首项控罪成立,次项控罪则不成立。相关判决所反映的法律逻辑并不难理解:法庭认为,公司在处理员工参与工会事务时,行为已越过法律所容许的界线。然而,就解雇决定是否直接源于其工会参与,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点。
正因如此,本案最值得细究之处,并不在于简化为某种立场对立,而在于法庭如何区分行为与结果、怀疑与证明,以及道德评价与法律责任。郑嘉如指出,上司曾表示其参选记协职位存在问题,需要交由纽约管理层及公司律师商议,并认为其工会职务与受雇身份并不相容。裁判官在定罪理由中亦特别提到,公司要求郑嘉如在竞逐记协领导职位前先取得批准,而有关选举并非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本案真正涉及的,并非新闻机构是否可以维持编采标准,也非雇主是否可以处理潜在利益冲突,而是雇主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在行使法定工会权利之前,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因为一旦某项权利必须经由管理层批准方可行使,它便不再是一项完整的权利,而会被转化为一种可被授予、也可被收回的特许。
从这个角度观察,本案最具讽刺意味之处在于,一名记者参与记者组织的领导工作,所面对的阻力并非来自国际舆论惯常指认的“施压者”,而是来自一家享有国际声誉的西方传媒机构。长期以来,西方主流媒体一直以新闻自由倡议者、公共权力监察者及专业独立守护者自居。然而,当这些理念回到其自身机构内部时,情况似乎远较口号复杂。倘若新闻自由只适用于媒体批评外部权力,却不适用于检视自身所行使的雇佣权力,那么它便难以称得上是一项普遍原则,而更接近一套选择性适用的价值论述。
这亦引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究竟谁有资格界定何谓新闻自由?大众谈论新闻自由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防止政府干预媒体、限制报道或惩罚言论。这固然是新闻自由的核心内涵,却并非其全部内容。记者并非生活在抽象的宪政理论之中,而是身处具体的雇佣关系之内。他们受制于组织架构,依赖工作维持生计,也可能因专业参与或公共参与而承担职业风险。
正因如此,西方大型传媒机构所掌握的雇佣权利,同样足以影响记者的言论、结社及专业自主。当记者意识到某些合法参与可能引起管理层不满,甚至可能影响其职业前景时,其独立性便难以仅靠个人勇气维持。新闻自由不应只停留于报道能否刊出,也应包括记者能否在不受不当压力的情况下参与行业组织、维护劳动权益,并充分行使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权力干涉绝不只来自政府
本案亦暴露出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新闻自由是否真正适用同一套标准?倘若涉案者是一家本地传媒企业,甚至是一家具有内地背景的传媒机构,外界或许早已将事件定性为本港新闻自由受压的新例证,继而讨论“寒蝉效应”、“政治压力”与“言论空间收窄”。然而,当涉案者是一家美国传媒巨头时,相关讨论却往往被淡化为“人事管理”、“内部政策”或“雇佣安排”层面的争议。
这种落差并非措辞上的细微差异,而是判断标准上的实质差异。同一件事,因涉事者身份不同而被赋予不同意义。同一组情节,因机构背景不同而被纳入不同叙事。若一项原则会因涉事机构的国籍、政治符号或国际声誉而改变其适用尺度,那么它所呈现的就未必是普遍价值,而更可能是一种选择性的价值判断。
本案最值得深思的,或许是本港新闻自由讨论中一个长期被忽略的事实:权力并不只来自政府,也可能来自资本、机构声望、媒体品牌及雇佣关系。新闻机构既然以监察权力自任,自然不能拒绝社会以同样标准检视其自身。它们可以要求政府提高透明度,社会亦有权追问其是否尊重雇员权利。它们可以主张公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法律同样要求它们遵守本地劳工保障。
这并非削弱新闻自由,而是将新闻自由从口号还原为原则。真正的新闻自由,不应只用于约束政府,也应适用于所有足以影响他人权利与处境的权力。唯有如此,它才能维持其道德一致性与公共说服力。
当香港法庭新闻再一次成为国际焦点,镁光灯投向被告席时,坐在席上的并非西方舆论惯常批评的对象,而是美资传媒巨企《华尔街日报》出版商。这宗案件未必足以解答围绕本港新闻自由的所有争议,却再次提醒公众:若衡量自由的尺度因人而异,原则终将让位于立场。当事实偏离既定叙事,真正受到考验的或许不是新闻自由,而是大众对新闻自由的固有想像。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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