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欧美接连抹黑香港:保持定力聚焦发展方能打破外部围剿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两位主席及多名委员,于9月16日共同提出所谓《2026年黎智英香港政治犯问责法案》(Jimmy Lai Hong Kong Political Prisoner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26)。同日,在美反华组织香港自由委员会基金会发布《苦难持续:香港监狱系统性虐待仍然持续》(Still Suffering: Systemic Abuse Continues in Hong Kong Prisons)报告。翌日,欧洲议会又以高票通过所谓《关注香港新闻及言论自由恶化》的无约束力议案(Deterioration of press freedom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Hong Kong following the arrest of bookseller Leticia Wong and the sentencing of Lee Cheuk-yan and Chow Hang-tung)。三项行动前后相继、时间高度重叠,显然并非巧合。
欧美连环炒作
企图分散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此之前,行政长官发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及《行政长官2026年施政报告》。这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次制定中长期发展蓝图,标志特区治理迈向更具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发展阶段,并为未来五年的产业升级、民生改善、区域协同及制度建设确立清晰方向。
在此背景之下,外部势力选择于同一时间密集炒作涉港议题,着眼点显然并非个别人士的所谓权益,而是企图藉人权叙事争夺国际话语权,分散社会对香港发展议程的关注,削弱外界对香港前景的信心,并为其更广泛的地缘政治布局。多项行动在时机上的高度同步,恰恰反映行动者本身鲜明的政治动员与舆论操作色彩。
预设结论操弄
事实依据薄弱
若要评价相关指控是否成立,首先须检视个中法理基础。所谓问责法案,要求美国国务院于30日内裁定香港是否存在酷刑、虐待、医疗疏忽或其他非人道待遇导致政治犯死亡的情况,并于60日内对相关中国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这种安排以美国国内法介入中国地方事务,与国家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根本冲突。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案以所谓政治犯死亡风险作为立法前提,并将黎智英个案直接置于其中,实际上预设香港存在系统性酷刑及非人道待遇。这种先有结论、后寻依据的逻辑,本质上属政治定性,而非法律认定。与此同时,法案绕过国际人权机制既有的申诉、调查及司法程序,授权外国行政机关单方面认定事实并且施加制裁。这种做法不仅欠缺公认的法理基础,亦难以在现行国际法律框架下找到相应的制度先例。
法理基础既存争议,事实依据同样有待检验。香港自由委员会基金会报告大量引用匿名前在囚人士的陈述及未经独立核实的资讯,欠缺完整且可验证的证据链支持。值得留意的是,报告主要作者许颖婷曾为“学民思潮”活跃成员,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宣告流亡美国,并成为首名获美国政府批出政治庇护的涉“黑暴”香港人士,其后于2023年被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悬红100万元通缉。她长期参与海外倡议及游说活动,鲜明的政治立场与个人背景,难免成为评估相关报告公信力、客观性及立场取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简化复杂案件
损害司法独立
以报告声称赤柱监狱曾就黎智英在囚期间死亡进行演练为例,报告既未提供相关纪录、指令文件,亦未提出足以证实有关说法的直接证据,相关论断更多建基于推测而非可核实事实。惩教署作为法定羁押机关,相关运作受《监狱条例》及相关规例规范,在囚人士的医疗、探访、通讯及活动安排均有既定制度,并受到申诉专员公署、立法会及司法覆核等多重监督。报告批评港府未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交个别羁押安排的证明文件,却回避了一项基本事实:羁押管理属法定行政职能,有关决定与纪录须依照本地法律及程序处理,而非由境外组织自行界定披露范围。将羁押管理中的个别安排或专业判断,一概诠释为“酷刑”或“虐待”,不仅模糊行政管理与人权侵害之间的界线,亦有将人权议题政治化、工具化之嫌,企图以政治叙事取代证据审查,以道德定性取代法律认定。
除了事实依据薄弱外,该项欧洲议会决议在论证方法上亦存在明显缺陷。欧洲议会以关注香港新闻及言论自由恶化为由,敦促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对相关香港及中国官员实施制裁。尽管这类决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所释放的政治讯号却不容忽视。
制裁机制的启动理应建立于具权威性的调查结果及充分证据之上,而非主要依赖政治表态、个别议员主张或非政府组织报告。该决议将独立书店事件、支联会案件、黎智英案等性质、背景及法律基础各异的个案一并处理,并统一归因于《香港国安法》,在论证上难免有简化复杂问题之嫌。
累积政治资本
代价社会承受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旨在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司法程序均有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是否成立,应由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独立裁决,而非由外国议会透过政治决议预设结论。当政治判断取代司法程序,对法治原则造成冲击的,不仅是个别案件本身,更可能是司法独立应有的制度边界。
方法论上的缺陷,折射出更深层的利益考量。美国及欧洲部分政客持续推动涉港议案,着眼点未必在于香港人权本身,而更多涉及各自的国内政治盘算及对华战略竞争。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长期以人权议题介入涉华事务,成员多属对华强硬派,相关提案亦往往与美国国内政治议程及外交博弈节点相互呼应。
欧洲方面,部分议员则倾向藉香港议题彰显所谓“价值观外交”,以区别于欧盟理事会较为务实的对华路线。这种政治操作的共同特征,在于政治成本低、媒体效应高、实际约束力有限,却足以为相关政客累积政治资本与道德声望。然而,它产生的代价却未必由倡议者承担,而是由香港社会及相关国际关系承受。当香港被持续纳入大国竞争与地缘政治博弈框架,角色便不再是被客观讨论的治理议题,而成为政治角力的工具。将香港问题工具化,既无助于问题本身的理性处理,亦有违国际关系应有的相互尊重与不干涉原则。
保持战略定力
实绩回应质疑
除了政治层面的争论,更应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审视香港的实际情况。回归以来,香港的司法与羁押制度持续发展,惩教管理、医疗保障及申诉机制均建立在既有法律框架之下,并设有相应监督渠道。任何制度皆有完善空间,香港亦不例外,但制度改革理应透过本地法律程序及社会共识推进,而非由外部力量代为裁决。问题在于,部分外部政治力量倾向将个别案件无限放大,将管理议题政治化、法律争议国际化,最终模糊了事实讨论与政治操作的界线。这种做法无助于制度完善,反而容易加深对立与误解。真正关心香港人权与法治发展者,应当尊重香港的司法独立与正当法律程序,支持在既有法治框架内持续检视和完善相关制度,而非以制裁施压,或透过片面报告预设结论。
面对外部压力,香港更需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推进《一五规划》与《施政报告》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并以具体成果回应外界质疑。同时,香港亦应加强国际沟通,透过事实、数据及实际表现说明自身发展情况,争取更多客观理性的理解与支持。国际社会亦应认识到,将香港问题持续政治化,既无助于解决具体分歧,亦可能损害彼此的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香港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及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秩序。任何外部抹黑或制裁措施,都难以改变香港持续发展的整体方向。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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