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何永贤之外,平行线上谁应被问责?——中英问责方式之惑

撰文: 黄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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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麟专栏

香港常被形容为中西混合的政治管治形式:习惯了英式向公共负责的传统,今日同步需要向机构及中央负责。这套混合体制本应走出一条新路,现实中走出的却是选择性问责——在政治责任与程序责任之间,按需要取舍,按便利伸缩,两害相权取其轻。

“英式问责”的逻辑,是把事故还原为程序问题。公共调查、独立委员会、报告书层层推进,逐项检视哪一个环节出了错、哪一条规程未被遵守。人的元素被放得很轻,即便是人祸,最终承担后果的往往不是坐在权力顶端的人。且看1966年威尔斯艾伯凡矿难,煤矿废料堆崩塌淹没学校,144人死亡,其中116名是儿童。调查法庭将责任归于国家煤炭局及其九名职员,时任威尔斯事务大臣George Thomas并未因政治责任下台,另外9名主责官员同样无人撤职,甚至在政府决定动用救灾善款支付清理费用一事上扮演了角色,直到30年后款项才被归还。没有人为“政治后果”负责,问责止于程序与机构层面。

“中式问责”走的是另一条路。它的核心不是逐条程序对错,而是主官负责:地方出了重大问题,一把手要承担领导责任。吉林市中百商厦大火造成54人死亡,市长刚占标引咎辞去市长及市委副书记职务,理由是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江西新余佳乐苑大火造成重大伤亡,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渝水区委书记、区长同样被撤职,问责链条沿着“主要领导”向上延伸,不因具体经办程序是否出错而中断。这种问责不完美,但它承认一个常识:政治责任是独立于技术责任的存在,不需要等到程序瑕疵被逐一定性才启动。

香港的问题,恰恰在于它把两套逻辑都拿了一部分,却把两套逻辑最核心的问责功能都掏空了。英式传统提供了程序调查的完备形式,却没有提供政治后果的传导机制;中式传统提供了“主官负责”的话语,却在香港的实际操作中被窄化为司局长个人的去留选择,而非制度性的责任分配。

最新的制度设计把这一选择性逻辑说得很清楚。行政长官李家超在解释“部门首长责任制”时明确表示,司局长负政治问责,常任秘书长协助制定政策,最终负责的是司局长;常秘若协助不到位会被即时问责,但政治责任的归属不在常秘。这一设计在纸面上区分了“政治”与“行政”,却在实践中制造了一个无人真正负责的灰色地带:局长可以说具体执行是公务员系统的事,常秘可以说政治决定是局长的事,程序问题在部门之间流转,政治责任在制度设计中被预先豁免。

宏福苑大火之后的问责讨论,把这一困境暴露无遗。行政会议成员提出“错失论”,指司局长没有犯错就不应问责下台;亦有论者以官员任期只剩数月为由,认为追究政治责任“没有意义”。这些说法共同指向一个结论——香港的政治问责,已经从“出了大事谁负责”退化为“有没有找到一个可以归咎的个人过错”。如果程序上找不到某个局长的直接过失,政治责任便自动消散。这不是中式问责,也不是英式问责,而是两套逻辑的选择性拼接:用英式的程序标准来筛查政治责任的触发条件,再用中式的“主官负责”话语来维持问责的体面。

真正的问责分工不应如此。政治责任与程序责任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抵销。局长负的是政治责任:政策方向是否稳妥、监管体系是否有效、部门之间是否协调、同类风险是否被忽视——这些问题不需要等到某条具体程序被证明违反才成立。一个监管制度长期失效、预警信号被反复忽略的局长,即便个人没有直接操作失误,也应为其治下的系统性失败承担政治后果。常任秘书长负的是程序责任:执行链条是否畅通、法定程序是否被遵守、部门内部指令是否落实、资源调配是否到位。这些是行政问责的范畴,由常秘及其公务员团队承担。两者各司其职,无人能旁贷。

香港目前的做法,恰恰是让局长以“程序上没有我的过错”为由回避政治责任,让常秘以“政治决定不属于我的层级”为由回避行政后果的彻底追究,最终形成一种相互豁免的默契。艾伯凡的教训是程序问责发达而政治问责缺席;内地火灾案例的启示是政治问责有制度惯性但程序追究未必同样精细。香港自诩中西交汇,理应比两者都做得更好,而不是在两者之间选择最不需要有人负责的那一条路。

选择性问责不是新路,是旧路。它用“问责”的话语维持管治的正当性外观,却在每一次需要有人站出来承担政治后果的时刻,把责任稀释为程序问题、部门问题、下属问题、时间问题。一个社会可以接受官员犯错,但不能接受制度性地避免任何人为错误的政治后果负责。政治责任由局长承担,程序责任由常任秘书长承担,两条线都清晰、都强制、都不容推诿。

何永贤辞职是政治责任的兑现,但不是政治问责的完成。更应思考的是何永贤的辞职,是否一场“仪式性”的问责,让公众看到有人承担了后果,却掩护了在遮羞布之下,一些在行政程序系统中仍在回避责任的人?她任内发生过很多争议事件——如何根治㓥房问题?将㓥房改名为简朴房,是最快的一步;为了打击滥用公屋,有精神问题的两母子轮流跳楼,她以“情理兼备处理”辩护。局长绝对不是直接制造这些争议的人,她只是一个略带傲慢、相对失败的解画人。但,一直为她提供“政治山埃”的,仍然在系统中咬着高薪。

特区政府现已启动部门首长责任制的两级调查,承诺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将在三个月内完成。然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是否会动到常秘?又将ICU取缔,新成立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其人马又是否沿用原班公务员?这些都是我或广大市民想关心的追问。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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