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黄之锋勾结外国重判十年:“国际战线”幻象彻底破灭!
香港高等法院就黄之锋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判刑,裁定其罪行属《香港国安法》下的重大罪行,并判处监禁十年。这宗案件备受社会关注,其重要性并不在于被告本人的政治知名度,而在于案件首次以完整而清晰的司法程序,具体展示何谓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此类行为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休拿言论充抗辩
实质勾结定重罪
长期以来,部分反对派人士试图将案件理解为“言论自由”或“政治参与”问题。然而从判词内容可见,法庭审视的核心始终并非被告的政治立场,而是其具体行为。现代法治社会从不因个人持有某种思想或政治观点而定罪,法律所规范的是行为本身及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法庭需要回答的问题十分清楚:被告是否透过实际行动请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对中国及香港采取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当有关行为涉及借助外部力量干预自身国家及地区事务时,其性质已超越一般政治表达范畴,进入国家安全规范所涵盖的领域。
要理解本案,不能孤立地审视个别言论、文章或公开发言,而必须放在整体事实脉络之中。法庭所考虑的并非零散事件,而是一系列持续推进、相互配合且具有共同目的的行动安排,以及这些行动所反映的组织性和延续性。
案情显示,自2019年“黑暴”期间开始,黄之锋已积极参与所谓“国际战线”工作。2019年9月,黄之锋前往美国华盛顿,与美国国会议员及政府官员接触,游说推动《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立法。他其后更出席不同公开活动,呼吁美国政府重新检视对中国及香港的政策,并主张透过政治及经济手段向中国及香港施加压力。
同年11月,黄之锋透过视像向意大利国会外交及人权委员会发言,敦促欧洲国家对香港事务采取更积极介入的立场,并倡议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防暴及执法装备。12月,黄之锋出席欧洲议会人权相关会议,公开倡议欧盟建立与美国相似的全球制裁机制,使欧洲能够对中国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进入2020年后,有关行动不但没有停止,反而进一步升级。黄之锋曾联同海外人士发起多项国际联署,呼吁法国、瑞士及其他欧洲国家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战略装备及相关技术支援。
乞求制裁推法案
内外分工相呼应
更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生效后,相关政治组织虽然宣布解散,部分核心成员亦离开香港,但有关串谋并未因此终止。相反,案件证据显示,各人的角色开始出现新的分工模式。其后被国安公署悬红一百万元通缉的罗冠聪离港后继续在海外从事游说工作,包括接触外国政府、议会及国际组织,持续呼吁外国制裁中国及香港官员。黄之锋则选择留在香港,透过社交媒体、公开访问及国际媒体专栏文章,维持“国际战线”的政治能见度,并为海外游说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黄之锋于2020年7月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将留在香港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强调有需要维持国际社会对香港的关注。同年8月,黄之锋在英国《卫报》发表文章,形容香港民主运动已转入地下阶段,并呼吁国际社会持续关注香港局势。其后,他又于《金融时报》撰文,呼吁跨国企业重新审视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罗冠聪其后在海外发起联署运动,要求一间以色列网络技术企业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数字鉴证及手机破解技术。黄之锋则在香港透过公开言论及文章配合有关行动,并将其列为所谓国际倡议的重要成果之一。
上述事实反映,有关行动并非个别人士偶发性的政治表态,而是一套持续运作并相互配合的政治策略。法庭之所以认定存在串谋,正是因为各项行动虽然在不同地区进行,却共同指向同一目标,即透过外国政府、外国政界、国际组织及跨国企业向中国及香港施加政治、经济及外交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黄之锋在整个串谋中的角色并非边缘参与者。作为当时最具国际知名度的香港反对派人物之一,他长期获得大量国际媒体关注,多次接受海外主流媒体访问,亦曾出席不同国际论坛及政治活动。在海外政治圈及国际舆论之中,其影响力显然远高于一般参与者。因此,法庭在评估案件严重程度时,不仅考虑其实际参与程度,同时亦考虑其个人影响力及相关行动可能产生的现实效果。
重刑十年绝侥幸
量刑标准立规矩
正因如此,法庭最终拒绝辩方关于其角色有限或并非唯一领导者的说法。判词指出,衡量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严重程度,关键不在于被告是否唯一主导者,而在于其在整个犯罪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影响力,以及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
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裁定本案属《香港国安法》第29条所规管的重大罪行,并以13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其后因认罪而减刑至10年。判决的重要意义并不仅在于最终刑期长短,而在于法庭透过量刑标准清晰说明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严重程度。
任何法律制度在面对国家安全犯罪时,都必须具备足够的预防及阻吓功能。美国设有涉及国家安全及外国代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英国近年亦制定《国家安全法》,法国、德国等国家同样设有防范外部势力干预的法律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当案件涉及请求外国制裁本地官员、施压政府决策、破坏技术合作及损害整体利益时,法庭认定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符合现代国家安全法制的一般逻辑。
本案的历史意义亦不限于个案本身。2014年至2020年间,部分反对派逐步形成一套鲜明的政治运作逻辑。他们相信,香港政治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并非来自本地社会共识的凝聚、公共政策的辩论或治理能力的提升,而是透过国际化操作吸引外部关注,再借由外国政治力量向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施加压力,从而推进其政治目标。在这种思维之下,外部介入被视为政治资源,国际制裁被视为政治工具,而外国政界支持则被视为政治成果。
挟洋自重成幻象
政治盲动终收场
然而,现实发展显示,这套路线本身存在明显局限。主权国家不可能接受外部力量介入本国内部事务,而国际政治的运作逻辑亦始终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而非道义承诺。外国政客可以表达支持,亦可以作出政治表态,但并不意味其愿意为他人的政治目标承担代价。当国际环境改变,相关议题的重要性下降,外部关注亦往往随之转移。这正是国际关系现实主义逻辑的体现。
因此,本案真正值得关注之处,不只是黄之锋被判监十年,而是法庭透过司法程序对一种曾经主导部分反对派政治策略的运作模式作出了明确法律评价。案件向社会释放的信息十分清晰:香港未来任何政治参与,都必须在《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所共同构成的宪制秩序之内进行。任何试图借助外部力量影响中国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行动,都将面对清晰而确定的法律后果。
对香港而言,这同时标志着政治发展重心的转变。随着国家安全秩序逐步稳固,香港的发展焦点正重新回到治理效能提升、产业升级转型以及国际竞争力建设。过去多年,社会大量资源和政治能量消耗于持续对抗与政治冲突之中,住房、创科、金融及民生等议题难以得到充分推进。国安法实施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稳定,市场预期趋于明确,香港得以将更多资源和注意力重新投放于发展与改革。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不仅是一宗国安案件的判决,更是一个政治时代的结束,以及另一个以稳定、治理和发展为核心的新阶段的开始。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从来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制度基础。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稳定。没有稳定,也不可能有长远发展。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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