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黄之锋案定谳:戳痛西方不敢面对的三个事实!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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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香港高等法院就黄之锋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判刑后,美国、英国、欧盟以及多个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迅速发表声明,对案件提出严厉批评。美国要求立即释放黄之锋。英国指称《香港国安法》被用来针对政治表达。欧盟认为案件具有政治性质。国际特赦组织声称《香港国安法》已成为打压异议的工具。人权观察则将有关控罪形容为毫无根据。十个西方国家更联合要求停止所谓“不公正检控”。

从上述表态可见,西方舆论正试图建立一套统一叙事:黄之锋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香港国安法》正在压制异见,而香港司法制度已失去独立性。然而,只要回到案件事实和法律基础,这套论述很快便会发现存在根本缺陷。问题不在于相关评论是否尖锐,而在于其论证基础本身难以成立。

要理解本案,首先必须厘清一个被刻意模糊的核心问题:黄之锋究竟因何被判刑?西方评论普遍将案件描述为政治理念与政治立场受到打压,但法庭审理的从来不是政治理念本身。黄之锋不是因支持民主而被检控,不是因批评特区政府而被检控,也不是因参与政治讨论而被检控。更重要的是,本案并非由法庭在被告坚决否认指控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定罪裁决。根据公开法庭程序,黄之锋是在获得法律代表协助、充分考虑控方案情及证据后,选择承认控罪,并承认相关犯罪事实。

换言之,本案并不存在一些西方评论所塑造的“因言入罪”情况。案件进入判刑阶段的前提,正是被告已经承认自己参与有关串谋行为。对于一宗已认罪案件,部分外部势力却刻意避谈被告承认的事实和行为内容,反而不断将案件重新包装成政治迫害事件,这种论述本身便缺乏最基本的完整性。

事实上,整场争论的真正焦点,不是民主与否,也不是支持或反对特区政府的问题,而是另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一个人透过协调、组织及推动外部力量,要求外国政府对自己的国家及其地方行政区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措施,究竟应否被视为一般政治活动?任何严肃的法治社会都必须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有美国人组织国际游说活动,要求外国政府制裁美国官员、限制美国利益、取消美国享有的特别待遇,美国政府会将其视为普通政治表达吗?如果有英国人持续推动外国国会对英国实施惩罚性措施,以迫使英国政府改变政策,英国政府会认为这只是正常民主参与吗?如果相同情况发生在法国、德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相关政府又会否完全不以国家安全角度处理?答案其实不言自明。

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可能对涉及外部干预、外部施压及损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完全置之不理。这并非中国独有的标准,而是国际政治和现代国家运作的基本原则。主权国家有权维护其宪制秩序、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本身就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体系赖以运作的重要基础。正因如此,西方批评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并非其立场,而是其明显而突出的双重标准。

近年来,西方国家持续强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美国将打击外国影响力和外部干预列为重要国家安全议题。英国通过新的国家安全立法。澳大利亚建立外国影响力透明制度。加拿大亦强化应对外部干预的法律和政策架构。这些国家的共同逻辑十分清晰:当外部力量试图影响本国政治、政策或国家利益时,政府有责任介入处理。然而,当香港依据自身法律制度处理涉及外部势力的案件时,同样的原则却忽然被重新描述为对自由的打压。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在香港,却被称为政治迫害。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为抵御外部干预。在香港,却被称为“压制异议”。同样性质的问题,在不同政治背景下被赋予截然相反的评价,反映的并非法律标准的差异,而是政治立场先行。这种选择性适用原则的做法,无法构成具有说服力的法治论述。

更进一步而言,不少西方评论将案件作为香港法治衰退的证据,但这种结论同样经不起认真检验。法治的真正涵义,不是法院必须作出符合某种政治期待的裁决,而是法院按照法律、证据和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在本案中,被告获得法律代表、接受法律意见、依法认罪、享有上诉权利,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普通法》制度公开审理。无论外界对结果持何立场,都不能否认整个程序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完成。

事实上,部分西方舆论最大的逻辑矛盾正在于此。他们一方面标榜尊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却把所有不符合其政治期望的判决自动归类为政治迫害。如果司法独立只在法院作出某类裁决时才被承认,那么所捍卫的其实并非司法独立,而只是特定政治立场。香港法院不是根据外国政客的声明判案,不是根据国际组织的新闻稿判案,更不是根据海外媒体的社论判案,而是根据香港法律判案。这恰恰是司法独立应有的体现。

西方国家当然有权发表看法,但没有任何国家有权要求香港放弃自身法律制度,更没有权利要求香港法院因被告具有政治知名度而停止适用法律。倘若国家安全、司法独立和主权平等确实是普遍适用的原则,那么这些原则就应同样适用于香港和中国。

黄之锋案所暴露的,归根究柢并非香港法治的危机,而是西方话语本身的公信力危机。当一些长期强调维护自身国家安全、反对外部干预、坚持捍卫主权完整的国家,却拒绝承认香港同样拥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时,其所宣称的普世原则便难免沦为具有强烈选择性的政治工具。对于任何重视法治和理性分析的人而言,这或许才是黄之锋案所揭示的最值得深思之处。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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