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悬念否决之后 同性伴侣草案留下问号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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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结束,立法会周二(9月10日)复会,随即处理烫手山芋——恢复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近四小时的辩论,多达31名议员发言。立法会90名议员中,扣除主席梁君彦按惯例不投票,以及民建联李慧琼和工联会吴秋北不在席,共87名议员参与表决。最终以14票(身兼行政会议成员7人、新民党成员5人、谢伟俊及谢伟铨)赞成、71票反对、1票(江玉欢)弃权,《条例草案》不获通过。这不但成为本届立法会近四年任期内首次否决政府法案,更很可能是年底换届前的唯一一次。

前年9月5日,终审法院在“岑子杰对律政司司长”一案中,以三比二多数宣告特区政府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积极义务,即未设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以及未制订适当权利和责任。终审法院指示宣告暂缓两年生效,以便政府跟进。

及至今年7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出《条例草案》,建议以港外注册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作为准则,给予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参与对方医疗的权利,例如医院探视、参与医疗决定,以及处理身后事的权利,例如到公众殓房辨认遗体、申请“死亡相关证明书”。

为什么限期前才抛出方案?

毫无疑问,议题在社会上存在争议,立法会内也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局长曾国卫自言“不遗余力”游说,“尽最大努力希望法案获得立法会支持通过”。但终审法院给予两年暂缓期,不正是预视到议题复杂,需要充分时间凝聚共识吗?当局却将法案拖延至接近限期的今年7月才提交,9月即仓促表决。地产及建造界议员龙汉标批评政府没有把握为期两年的时机广泛咨询和讨论,做法并不可取;九龙东议员邓家彪也形容立法仓卒,“连讨论都没有,怎可以说是有共识”。

在限期前三个月才抛出方案,最大的问题在于余下的时间不多,当局难以大幅修订方案。一旦遭到否决,已根本不可能在10月前重新草拟法案,并再次闯关。如此一来,《条例草案》就变成了要么支持,要么否决、然后无法赶及期限的零和选择。这样的工作竟然还有立法会议员称赞为“事不避难”,实在令人啧啧称奇。

再者,《条例草案》将登记资格与海外注册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直接挂钩,无疑欠缺政治智慧。这轻易地点燃了社会对传统价值的忧虑,多名立法会议员批评当局变相承认同性婚姻,徒添通过《条例草案》的政治阻力,甚至予人“交差了事”之感。

“行政主导”如何沦为“行政被动”?

议员梁美芬说得没错,香港的宪政秩序是行政主导。但为什么政府会如同被逼立法,不恰恰是因为当局多年以来都没有引导社会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只能在法院判决后才被动回应?终审法院的裁决只要求政府设立替代框架,给予其极大的酌情权决定具体如何操作,正正因为在行政主导之下,如何制定一个获得社会支持、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乃行政机关的责任。

法院在判词中引用了不少欧洲人权法的概念,并裁定同性伴侣的关系须在法律上获得承认,这些措辞无疑极具争议,容易令人忧虑动摇香港的婚姻制度。然而,正如议员谢伟俊所指,案件终审裁决了就已成定局,同意与否,行政和立法机关都得尊重结果。在现行制度下,除非未来有新的案件推翻前例,否则行政与立法机关应该积极落实裁决。法治的核心在于尊重游戏规则和司法终审权。政府作为败诉方,即使心有不甘,也要寻求一个能获立法会通过的方案,而非预期否决、敷衍了事。

什么是法治?三权分工为何?

反对的议员莫不强调他们尊重法治,立法会否决《条例草案》并不会损害法治。然而观其发言,不少人一再主张行政措施足以回应同性伴侣的需要,否定以立法方式予以保障。这不正是无视了判决对政府设立法律框架的要求吗?换言之他们否决《条例草案》,不只是因为内容制定得不好,认为有修改空间,而是否定了立法本身。终审法院是否应该预视到这个结果?烈显伦上个月公开形容裁决仅仅表达了一种意见,而不可能带来实际后果,强求行政及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现在看来一语中的。

不管怎样,政府明言尊重终审法院裁决的精神,致力作出适当平衡,认为《条例草案》可以适当地维护同性伴侣人士的权益。这个前提下,议员否决方案是在尽责履职,抑或协助政府寻找一个更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才更是尽责履职?

跳出同性争议可否破局?

选举委员会议员陈曼琪提出“生活伙伴法律机制”,尝试跳出同性关系的争议,或许可以成为破局的契机。在周三的议案辩论中,龙汉标和新民党的容海恩也表态支持类似构想,认为既可以回应同性伴侣的基本需要,也可以保障更多在婚姻以外的人士,同时又不会衍生变相认可同性婚姻的观感。可惜不知道是政府无意探讨,抑或立法时间表仓促,这些尝试平衡各方利益、难得的建议在议会中匆匆带过。多数人都只是在等待表决一刻,一场原本应该凝聚共识的努力,简化成要么赞成、要么反对的零和选择。

——也有人既反对,但又是赞成。

八名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四人在辩论中有发言。其中叶刘淑仪和廖长江清晰表达支持,不约而同形容只涉及医疗和身后事的《条例草案》是“最低消费”,廖长江更表示香港社会对于同性恋者存在歧视和不公。民建联陈克勤和自由党张宇人却一边因为行政会议的集体负责制而投下赞成票,一边公开反对法案。旗帜鲜明反对《条例草案》、曾经叫局长“悭啲啦”的工联会吴秋北更加缺席了会议,避开了投票。

立法不作橡皮图章 与行政如何制衡又配合?

这不禁令人疑惑,“双料议员”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只为确保政府议案有一定的票数吗?但这八票即使全投,在立法会中也只为少数,不可能起到关键作用。相反,他们所代表的政党加起来票数更多。假若“双料议员”的党友表明反对,政府的法案可谓凶多吉少。既然结果可以预视,他们又为何未能在行政会议的决策阶段发挥影响力,游说政府改变立场?又或者透过政党代表,行政会议既然大致可料在立法会未必有足够支持,为何又不及早修改法案,以争取顺利通过?

如果这次争议揭示了司法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张力,那么《条例草案》没有悬念、走过场般在立法会遭到否决,又反映了行政与立法之间怎样的关系?

“立法会不是橡皮图章”——31名发言议员中至少八人如此强调。立法会没有责任必然要支持政府法案,但市民会不会好奇为什么近四年以来,他们没有一次否决过政府法案,包括紧接在《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后的篮球博彩合法化以及“控烟十招”?在影响深远的民生、经济议题上,议员有没有展现出同等的批判、独立的审议精神?不少议员诉诸“民意”,以主流民意反对同性婚姻为由反对《条例草案》。但对于经济市道、房屋问题、福利保障,多少人又有聆听民意?在未有共识、存在分歧的议题上,除了被动地挑选民意援引之外,谁有政治勇气和智慧引导社会理性对话,凝聚大多数人的共识?

没有“文化战争” 亦未有“香港方案”

同性伴侣保障制度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环顾美国、欧洲以至是台湾,皆容易因此陷入撕裂和对立。正如叶刘淑仪在立法会所说,应该避免香港陷入“文化战争”。但是香港的独特之处正在于我们处于东西方世界之间,兼取不同文明之所长。“一国两制”意味了香港不可能照搬任何地方的一套过来,而必须充分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正当各地社会为了性别议题而躁动不安,香港若能找到一条非民粹、非对抗的理性道路,既能尊重传统价值观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又可以维护同性伴侣人士权益,正正可以彰显这个城市的价值所在、可贵之处。

《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未获通过,局长曾国卫形容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尊重,共同致力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立法会纵然没有剑拔弩张,社会也没有对立撕裂,但深度对话是否尚未出现?面对社会小众的权益保障,我们可以提出怎样的“香港方案”,甚至为世界文明贡献智慧?听起来若然陈义过高,原因在于我们只打算“交差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