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虐待动物|家庭缺乏教育 律法留下真空

撰文: 01主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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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岁男生跨境教唆虐猫到8岁男童滚水渌龟,接连两起由未成年犯下的残酷虐待动物案件,揭开法律、教育与家庭的多重失灵。当施虐者年龄不断“低龄化”,社会却困于“保护”与“惩戒”的两难,法律更在“跨境管辖”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前束手无策。这不仅是动物的悲歌,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底线的质问:当生灵被当作玩具肆意践踏,而我们引以为傲的制度却无力阻止,暴力的种子将在何处悄然滋长?

儿童虐待弱小动物
家教法律双重失守

3月2日,一只家养巴西龟遭家中就读小学三年级的8岁男童以滚水浇淋,导致其眼睛与皮肤严重灼伤红肿,身体多处出现水泡、皮肤脱落,而乌龟的尾部更出现骨折,指甲也被剪至流血剥落。然而,男童家人不但未有及时制止与教导,而且拒绝出资救治,最终导致这只巴西龟因伤势过重无法挽回,在三日后被人道毁灭。警方接报后,虽将案件列为“残酷对待动物”,并交由将军澳警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跟进,但目前没有拘捕任何人。

此前不久,一名就读九龙一所官立中学的14岁男学生,他涉嫌在网络(抖音群、微信群)幕后策划、教唆内地未成年人虐杀猫只、性侵猫只,并散布血腥影像,更教导虐猫群组成员起底猫义工的个人资料,以及成员如何规避法律责任和进行“起底”行动。3月3日,警方以涉嫌“残酷对待动物”拘捕该名男童,内地公安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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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背后共情缺位
模仿之中暴戾滋长

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虐待动物事件,都离不开家庭监护与生命教育的缺失。

成年人的虐猫行为通常有关权力与控制欲的宣泄、压力与情绪的扭曲出口,以及可能涉及反社会人格。而未成年的虐猫行为则略有不同,更与成长阶段和环境相关,例如是对生命、痛苦和死亡缺乏正确认知而萌生“好奇心”所导致的行为,也可能是单纯因家庭缺乏关爱引发的“求关注”行为,甚或受到网络、校园、家庭暴力而进行的模仿行为。

以8岁男童虐待乌龟致死为例,姑勿论男童虐龟动机,但事发后男童父母冷眼旁观、拒绝施救的漠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有关家庭内部的温情与责任的缺席——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对痛苦的共情,以及最基本的引导和管教。

跨境管辖处处受限
少年条例层层护身

除了家教之外,事件也引发对于现行法例能否有效遏止未成年人乃至跨境虐待动物等罪行的讨论。香港早在1844年就引入虐待动物概念,罚则主要针对虐待马、骡、狗等;1935年正式通过《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确立了基本的反虐待条款;到如今将残酷对待动物行为和忽视照顾动物同样列为违法,最高刑罚达到20万港元罚款及监禁三年。

然而,虐待动物事件缺屡屡发生。上述14岁男生已获准保释候查,至4月上旬再向警方报到。动物权益及福祉协会创办人兼主席赖嘉敏在01专栏“律政思”撰文指出,事件涉及陆港两地的双重法律真空。首先,案件的策划行为在香港发生,而实施行为和损害结果却在内地,而由于香港刑事法律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即只对发生在香港境内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难以透过“长臂管辖”处理在香港以外发生的虐待动物罪行。

香港中学生教唆他人虐猫案中的法律问题。(01制图)

其次,即使可循内地法例追究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刑事保护,而未有设立“虐待动物罪”,更不存在“教唆虐待动物”罪名;因此,内地公安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条款,对该男生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不过,该处罚在实际上并未有执行。

因为,也是第三点,涉案男生年纪尚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即使是在香港,即使案件是在香港境内发生而且被成功定罪,同样需要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第11条“任何少年人,即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则不得被判处监禁”所规定处置;例如对于初犯少年,法庭一般更倾向于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判入教导所进行更生。

当一只动物在这些看似“不懂事”、“调皮捣蛋”的未成年眼中不被视为生命,而是一个可供娱乐、折磨、伤害以博取眼球的“玩具”,我们不禁要质疑:轻飘飘的几句口头劝诫,能否就让他们“改邪归正”?社会和法律对未成年人所给予的包容与保护,是否在无意中模糊了是非的边界,以致于我们守住了“年龄”的红线,却失守了“生命”的底线?

两会提案疾呼入刑
法律改革不容迁就

尽管内地法律上对于动物保护、反虐待的探讨长年以来无甚进展,针对猫狗等伴侣型动物的虐待,就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只能依据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疾呼被放上台面。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赵皖平再次呼吁出台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涵盖从防御到医疗诊断的全过程。八年来,他持续建议虐待动物入刑,提出《反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法》、以及《关于建立动物检察机制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的建议》和《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等议案。人大代表唐利军则提出规范化宠物食品、殡葬等收费问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宠物行业商品、服务定价中存在的乱象深入调研,展开常态化监督检查。立法长路漫漫,但这些议案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香港相对内地而言,已是“走在前头”,但仍有许多隐性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在一般权益层面,兽医入市门槛过高导致服务供不应求、医疗收费高昂且不透明;在法律规范方面,香港至今未有设立《动物福利法》,而是只有以英国《1911年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但条例则重于残害动物的“事后惩处”,也被质疑罚则过低,根本未能有效规管千变万化的残害动物行为,如对于残酷行为的定义、保护动物的模式、执法机构的力度等等防范措施,全都没有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

我们不能以“先进”当作安于现状的借口,不能以“保护”当作放纵未成年恶行的理由。“勿以恶小而为之”——当一只龟、一只猫的生命无法唤醒社会对法律制度、教育观念、社会氛围的反思,那么暴力逻辑终将蔓延——下次承受伤害的,恐怕不只是无言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