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红婵遭网暴|金牌难挡霸凌恶意 法治须补网络空洞
奥运跳水冠军全红婵被网络欺凌一事引发广泛关注。这位年仅19岁的广东女孩,从在领奖台上的光芒四射到在镜头前忍不住落泪,欺凌者没有因为她的优秀与贡献而放过她。奥运冠军尚且如此,屏幕前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
冠军也被欺凌
2007年出生于广东湛江农村的全红婵,曾以“水花消失术”震惊世界,14岁在东京奥运夺金,17岁又在巴黎奥运斩获两枚金牌,成为中国奥运历史上最年轻的“三金王”,也是备受国民喜欢的“天真、敢言、敢表达”的少女。然而,这颗前途无量的巨星,近日接受大陆媒体《人物》杂志专访时,在镜头前的话语令人心碎:“我也希望快乐,但我更希望那些攻击我的人,不要再骂我了,不要骂我家人,也不要骂我朋友。”
2026年4月,内地网络疯传,一个名为“水花征服者联盟”的282人微信群,对全红婵进行有组织、具针对性的集体欺凌。群内公告表明“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并对她进行持续性的外貌羞辱、出身歧视与恶毒诅咒。曾经开朗无畏的全红婵在访问中坦言自己变内向了,如今会因为旁人的一个眼神而变得敏感:“他是不是对我不满意?”
负面生态蔓延
即使是为国争光、创下非凡功绩的奥运冠军,在网络暴力面前,也显得无助且脆弱。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每一个沉默的旁观者、一句恶意的言辞,都可汇聚成吞没被欺凌者的漩涡。早在全红婵之前,2022年1月,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被指“贪财”自杀;2023年2月,浙江杭州“95后”女孩因染粉色头发而被指“不检点”,最后抑郁自杀离世。在香港,2022年一名天水围少女因长期遭受网民欺凌,选择在直播时了结生命。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调查,53%受访学生曾对他人进行网络欺凌,21%受访学生曾遭网络欺凌,其中四成学生因而出现自杀念头,其他负面反应及行为包括愤怒、焦虑、自卑等。
网络暴力的泛滥,本质上是群体心理的产物。当持有相似观点的个体在网络汇聚,讨论往往向极端化演进,造成“群体极化”。当讨论失去理性,形成“乌合之众”,个体的思考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盲目的“群体无意识”。群体赋予了个体孤立时所不具备的“幻觉力量”,导致集体行为轻易冲破道德与法律的底线。这种失控进一步受到“网络去抑制效应”的加剧。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削弱了自我意识与他人评价的约束,在无需承担现实身份责任的掩护下,现实中受压抑的恶意被释放。同时,网络已然成为现代人发泄压力的出口。当这种负面情绪脱离控制并衍生为极端言论时,网络暴力便愈演愈烈。
填补法律漏洞
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发生后,4月8日,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表示,已就全红婵被网暴一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更与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人民网》则发表评论《坚决支持通过法律维护“全红婵们”合法权益》。4月10日,广州越秀警方通报,已拘捕一名涉嫌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的男子,并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和罚款。
面对随着技术发展愈发严重的网络欺凌现象,法律的介入已是刻不容缓。内地的网络暴力惩治法律已逐步体系化。在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者,最高可面临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制裁;即便未达刑事门槛,行政层面亦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及罚款。2026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版进一步升级处罚力度,要求互联网企业必须为疏于管理导致的网暴扩散承担法律代价,形成从平台到个人的网络霸凌惩治体系。
香港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欺凌法”,而是利用《私隐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等对网暴行为进行规管。根据具体行为性质,施暴者可能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因发送极度令人厌恶、不雅或威胁性讯息而面临监禁。根据2021年修订的《私隐条例》,涉及披露他人私隐的“起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五年。不少分析指出,香港法律侧重于对“起底”行为的“事后惩处”,但这只是网络欺凌的冰山一角;对于不涉及私隐披露的恶意谣言、持续性的侮辱言论等行为,仍面临界定模糊、执法困难的困局。面对技术和网络生态的不断演进,香港反霸凌法律应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填补法律漏洞:不仅需要对霸凌行为的定义、更完善的惩治手段,也需要对平台责任的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