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问责.01观点|涉事官员理应抚心自问

撰文: 01主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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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十个月调查,大埔宏福苑独立委员会终于周四(10月22日)向行政长官李家超提交报告。李家超随即发表声明,承诺将会仔细研究,并在短期内公布全面改革计划和如何追究责任。特首的表态,再次给予大家信心。相较于宏大的“全面改革计划”,社会更期望的无疑是“如何追究责任”——特别是更高层级的“政治问责”。

宏福苑火灾发生至今将近一年。这三百多个日夜里,死难者家属在伤痛中艰难过活,期盼特首能够主持公道;而广大市民也在审视这场人祸的同时,寄望当局能以实际行动重建早已受挫的官民互信。“改革”固然是防患于未然的根本,但“追责”更是抚平伤痛、维护公义的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的问责,再严肃的改革也会被质疑为转移视线或公关作秀。

作为特区的“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李家超承受了社会对于“如何追究责任”的最大期望和最大压力。与此同时,被独立委员会代表律师点名批评的四大部门,更加没有任何理由置身事外。房屋局ICU作为工程的直接监管者,过度依赖注册检验人员的“自管自律”,不但未有认真跟进居民投诉,而且存在预约巡查争议、被承建商混入非阻燃物料等严重漏洞。屋宇署作为《建筑物条例》的执行机关,没有适时通报最新巡查指引,纵容ICU工作流于形式。消防处作为消防安全的“守门人”,对于长达数月甚至半年的消防水缸维修及消防栓系统停用申报,没有主动到场核查,未有及时察觉警报系统已被切断。劳工处接获地盘工人吸烟投诉多时,但巡查软弱无力,未能有效消除最直接的火源隐患。

正是这些官僚的疏懒、推诿、卸责,在客观上为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公仆理应面对相应的“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不过,对普罗大众而言,火灾并不只是这四大部门的过失,相信更高层级的决策官员同样责无旁贷。因此,在行政长官对有关官员启动“政治问责”程序之前,他们更应主动展现“政治自觉”。

所谓“政治自觉”,考验的是为官者面对“公与私”矛盾时的清醒抉择。身为主管官员,掌握最高权力,也必然需要承担第一责任。当主政范畴发生惨绝人寰之灾,若只看重个人前途、设法保留权位,那无疑是因私废公。真正的政治自觉,要求官员走出个人得失的小局,立足于整体利益的大局,以大公无私的胸怀去面对体制的不足和个人的过失。

这种政治自觉,也考验为官者处理“是与非”矛盾时的勇于面对。听证会已揭种种监管漏洞和官僚失职,涉事官员若仍坚持以“符合程序”进行技术性辩解,那无疑是颠倒是非。真正的政治自觉,要求官员具备极高的是非观和敏锐度,敢于直面惨痛的事实、看到自己的不足、承认监管的失位,而不是将责任推给前线公务员或个别承建商。

这种政治自觉,更考验为官者身陷“正与邪”矛盾时的明确立场。宏福苑大火所暴露的围标陋习、偷工减料、违规施工,可谓长期侵蚀香港楼宇安全和社会公义的歪风邪气。作为监管部门的主事官员,若对问题视若无堵,那无疑是一丘之貉。真正的政治自觉,要求官员秉持以正压邪的决心,彻底整顿所有不良行为,而不是投鼠忌器,更不是姑息养奸。

因此,在行政长官下达问责决定前,涉事官员早就应当抚心自问:在168条生命面前,自己是否已经尽了“守土有责”的道义、是否还有颜面继续高坐?又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方能对得起死难者的痛楚、方能留得住香港人的信任?如果有关官员至今仍然自恃“无辜”,甚或试图透过某种政治博弈或官僚惯性以规避问责,那反倒证明他们完全缺乏身为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政治自觉,更加应该早日挂冠归去!

中央政府向来要求治理者必须具备高超的治理能力和强烈的政治担当,每次发生人命关天重大事故之后必然严厉问责,绝不容许任何官员搪塞了事。香港不应也不可能成为“有权无责、失职无咎”的反面特例。我们坚信,我们所需要的治港者,应当展现捍卫公义的魄力、光明磊落的胸襟、主动担责的姿态,致力维护特区政府的施政权威和管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