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建议修补《竞争条例》漏洞 重典治乱方能打击围标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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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龚泽铿

大埔宏福苑于2025年底发生的致命火灾,造成严重伤亡,近两千户家庭受影响,事件引发社会对楼宇维修工程监管问题的关注。据了解,宏福苑的维修工程涉及围标指控,事件反映现行制度在防范同类问题上存在一定局限。

随着全港楼龄达30年以上的私人楼宇陆续进入强制验楼周期,大量业主将面对大维修工程的安排。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现行《竞争条例》(第619章)对围标行为的规管机制,值得探讨。

执法面对结构性限制

自《竞争条例》实施以来,打击围标的执法工作面临若干制度性困难。

其一,搜证门槛较高。围标行为本质上属隐蔽合谋,参与者多采口头沟通,鲜有留下书面证据。竞委会的“猎人”行动虽然揭露了涉及13个住宅屋苑及4座工商厦、总值7亿港元的围标个案,惟此类案件能成功检控者相对有限。不少涉嫌围标的个案因难以取得直接证据而未能跟进。

其二,法律程序需时较长。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由入禀至终审,往往需时数年。对于急需完成维修以符合法例要求的业主而言,等待司法结果的时间成本颇高。当判决下达时,相关工程可能早已完成,款项亦已支付,司法救济的实际效用因而受影响。

其三,现行罚则的阻吓力问题。根据条例第93条,罚款上限为企业相关年度营业额的10%。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围标工程而言,此罚则或未能完全反映违法行为的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即使企业被罚款,其董事、经理等决策者个人极少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理论上可透过解散原有公司、另组新公司的方式继续经营,削弱了罚则的长期阻吓效果,相比收益,违法成本过低。

小业主面对围标相对弱势

宏福苑的个案反映,小业主在面对围标问题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据报道,该屋苑业主虽曾收集5%业权成功罢免旧法团,但旧法团在此之前已与承办商签订工程合约,新法团即使反对,亦难以推翻已签署的合同。此情况显示,现行制度下业主的监察权力存在一定局限。

此外,绝大多数业主不具备工程专业知识,难以独立判断工程报价的合理性。顾问公司受聘于法团,其提供的报告数据是否完全客观,业主不易验证。宏福苑事件中,据报承建商的不良纪录在招标文件中被淡化处理,显示业主在资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强化民事罚则的制度优化

针对上述问题,可考虑在现行《竞争条例》的民事执法框架内,透过优化法律条文,提升对围标行为的规管效能。建议方向如下:

一、明确定性:将“围标”列为“严重反竞争行为”(修订第2条)

此举为后续强化措施的法律前提。明确定性后,围标行为将纳入更严厉罚则的适用范围,有助向市场传递更清晰的规范讯号。

二、引入与不法利益挂钩的倍数罚款机制(修订第93条,新增第93A条)

针对企业:建议修订第93条,授权审裁处对涉及围标的企业施加罚款时,可考虑其获得的不法利益,并处以该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同时以相关营业额30%为上限。

针对个人决策者:建议新增第93A条,授权审裁处对牵涉围标的董事、经理等个人,处以其所获经济利益三倍或港币5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此设计的考量是:与不法利益挂钩的罚款,有助更精准地反映违法行为的经济后果;对个人决策者施加罚款,则可填补现行制度下“公司受罚、个人无损”的责任缺口。

三、调整“取消资格令”的适用门槛(修订第103条)

建议修订第103条,订明若公司违反涉及围标,审裁处可推定负责相关业务的董事“不适合关涉公司的管理”。该董事可通过证明自己“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防止违反发生”来推翻此推定。此项“可推翻的推定”机制,旨在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予掌握内部资讯的董事,以激励企业高层更积极履行合规监督责任。

法理基础与比较法经验

上述建议涉及较高额的民事罚款,其法理基础在于民事罚则与刑事罚则的功能区别。刑事罚则侧重惩罚犯罪行为,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而竞争法下的民事罚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阻吓及剥夺不法所得,证明标准为“相对可能性权衡”。此为国际竞争法执法的通行模式。

欧盟:根据《第1/2003号规章》第23(2)条,对违反竞争规则的企业,罚款可达全球营业额的10%。此外,欧盟2006年罚款指引订明,对卡特尔案件可处以“入场费”,金额相当于相关产品年度销售额的15%至25%,以增强阻吓效果。在实际案例中,欧盟委员会对汽车玻璃卡特尔等大型案件处以的罚款总额可达数十亿欧元。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法案2010》第76条明确订立三种罚款计算方式,取其较高者:5,000万澳元、三倍于不法利益的金额,或如无法计算不法利益,则处以违规期间相关营业额的30%。该法第44ZZRF及44ZZRG条对刑事卡特尔罪行亦订明,对企业的最高罚款为1,000万澳元、三倍不法利益或年度营业额的10%三者中的较高者。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赋予法院广泛的民事补救权力,包括可命令违规者交出所获利润,以恢复交易各方在交易前的状况。终审法院在Tiger Asia案中确认,此等程序属民事性质,旨在为市场失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在实际执法中,证监会可通过此条款追讨违规者所得利益,为维护市场诚信提供重要法律工具。

由此可见,与不法利益挂钩的倍数罚款机制,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已有先例可循。

宏福苑事件揭示了围标问题对社会的深远影响。随着大量私楼进入维修周期,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值得社会各界共同探讨。上述修例建议旨在现行民事执法框架内,透过优化法律条文,提升对围标行为的规管效能,以更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业主权益。

作者龚泽铿是工联会屯门社区干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JD)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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