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中六生|促请处理“双重国籍”——香港身份绝非“提款机”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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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谢钧睿

2019年修例风波过后,随着首批远赴海外的香港居民陆续满足居住年期,并将正式宣誓加入外国国籍、取得完整外国公民身份,一个关乎宪制秩序与本地社会公平的重大法律课题,已迫在眉睫地摆在特区政府面前——对于这批主动选择效忠外国政权的移民港人,港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依法厘清他们的国籍身份,并相应处理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与相关福利。

权责对等回归法治核心
入籍外国触发国籍法质变

必须强调的是,提出严格执法、厘清身份,绝非旨在社会内部制造对立或引起政治分化,更非对离港群体进行道德审判。“移民”是个人基于自身事业、家庭或生活方式所作出的自由选择,社会理应予以尊重。然而,理性的公共讨论必须回归法治与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权利与义务必然对等。香港不能、亦不应容许一部分人一边在海外宣誓效忠外国元首或政权,一边继续隐瞒身份保留中国国籍与特区护照,在“两头图利”的同时,将香港当作进退自如的“经济提款机”。这种权责模糊的现象若被长期纵容,不仅是对法治尊严的践踏,更会实质侵蚀留港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长期以来,香港社会对“双重国籍”存在某种历史遗留的模糊认知。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香港主权移交的特殊过渡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作出了放宽解释,允许港人继续将循“居英权计划”取得的英籍及其他外籍护照(包括英国国民(海外)视为旅游证件)。这一历史性的权宜之计,是中央出于维持平稳过渡与展现政治宽容的善意举措。

然而,当这批港人完成了外国的居住要求,正式向他国内政部递交归化申请,并参加公民宣誓仪式宣读效忠誓词时,事情的法律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质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当他们已经归化为法理上的外国完整公民,且其核心生活与经济重心已定居外国时,其行为已完全触及国籍法的立法本意。

提早提取强积金形同自白
放任双重效忠侵蚀本地福利

特区护照及俗称回乡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其存在的前提均为持有人具备中国国籍。当事人一旦完成外国入籍程序,在法律层面上,其作为中国公民的身份已告终止。特区政府若继续采取被动审查态度,放任这批已入外籍者继续持有特区护照,无异于在行政上默许“双重效忠”,严重冲击《香港特区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宪制权威。

比单纯的护照归属更牵动本港社会实质利益、且关乎社会公义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背后的实质权利与福利。香港永久居民享有在港的居留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更附带了医疗、教育、公屋申请及各类政府财政补贴等多项由本港纳税人税款支撑的社会福利。

这批移民港人在离港之初,普遍已引用“永久离开香港”的法定理由,清算并提早提取了强积金累算权益,这在事实上已构成其结束在港定居的自白。如今他们更进一步入籍他国,其税收贡献、消费行为与社会责任早已全数转移至他国体系。

若特区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继续留下漏洞,任由这些已宣誓效忠外国的人士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将导致严重的体系性不公。以医疗资源为例,英国近年国民保健服务(NHS)面临重重困境、税率高企。这批人平日在外国纳税,一旦身患重病,却可随时持香港身份证返港,享用由香港留港纳税人高度补贴、几近免费的公立医院服务,这无异于直接侵蚀本地常住居民的公共资源。此外,在政治权利方面,拥有外国国籍并宣誓效忠外国政权的人,在法理上其政治忠诚已归于他国。若他们仍能在香港的选举中行使投票权,甚至遥控影响香港的公共事务,显然与“爱国者治港”的根本原则相悖。

跨部门数据联动核查
离港逾36个月应依法降格身份

要落实严格执法,特区政府必须在行政与法制层面建立跨部门的联动审查机制,将“被动申报”主动转化为“制度化核查”:

第一,建立数据联动机制。入境事务处应与积金局、各大强积金受托人以及税务局建立数据比对系统。凡是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强积金、且连续数年不在香港有纳税记录或连续离港超过指定日数者,应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二,修订相关条例与身份降格。港府应明确规定若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入籍外国后在法律上即属非中国籍),倘若连续接近或超过36个月不在香港,即自动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依法将其降格为仅享有入境权、但不享有政治权利与公共福利的“非永久性居民”或普通外国访客。

拒绝“两头蛇”功利盘算
还留港默默耕耘者一个公道

在过去几年的政治风潮中,部分选择移民海外的群体,内心不免充斥着功利的“买保险”心态。他们既想享受外国体制的生活,又舍不得放弃香港低税率、便利的经商环境以及优厚的社会福利。当面对外国近年经济不景气、财政紧缩及加税的现实时,便盘算着利用两地身份的模糊地带,随时回流捞取好处。这种“两头蛇”的功利盘算,是对公民身份严肃性的亵渎。

移民是一个人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合法选择,但这项选择是有代价的。既然在他国宣誓成为他国公民,自愿承担了对他国的公民义务,就必须做好心理准备,彻底割舍作为中国公民与香港永久居民在法理上所能享受的一切特权。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香港的法治、公共财政与社会契约,绝不是便利“墙头草”任意往返、趋炎附势的自助餐。特区政府在首批入籍潮之际果断、严格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不是为了排斥任何人,更不是为了在社会上搞分化,而是为了向全社会昭示法治的严肃性,还所有留在香港、面对风雨、默默耕耘纳税的真正香港人一个公道。

香港的未来与繁荣,只能由真正愿意与这座城市同呼吸、共命运的建设者来共享。

作者谢钧睿是一名中六学生,尝试以GenZ新角度为香港寻求突破,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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