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完善性侵儿童案件审讯制度(上):别让司法成为二次伤害
来稿作者:杨乐思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今年正式生效,是香港保护儿童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强制举报只是起点,若后续的刑事调查和审讯安排未有同步更新,受害儿童有机会在司法过程中承受沉重的“二次伤害”。
现行框架与创伤科学有落差
社会普遍谈论虐待儿童时往往聚焦于身体伤害,但实际情况显示,在新登记儿童保护个案中,性侵犯的占比与身体伤害/虐待相若。以2025年为例,两者均占约37%,同属最主要的虐待个案。而条例实施首两季的数据亦显示,在接获的176宗举报中,怀疑被性侵犯的儿童有83人,属比例最高的类别。
然而,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案件,将是香港儿童保护制度未来几年必须正视的考验。近日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当中涵盖涉及儿童的性罪行,亦正好提供一个重要契机,进一步检视现行制度是否仍有改善空间。
在涉及持续性侵犯儿童的案件中,警方和律政司往往只能挑选部分最严重的案情提出起诉,要求受害者确认每次遭受侵犯的情节,把受害者置于高压环境之余,判罪亦难以全面反映持续性侵的行为。
从创伤研究看,儿童在长期受侵犯时,大脑可能出现保护性的“解离”反应,记忆会变得零碎,对时间、细节等的掌握都会受影响。若法庭仍以一般成年人的记忆标准判断这些证供,或会忽视其创伤反应,甚至会影响裁决。
应进一步检讨刑事罪行框架
因此,香港应检视现行法例是否足以处理重复发生、历时甚长的儿童性侵案。当案件的核心是一段持续的侵犯,而非一宗单独事件,法律便需要反映长期侵犯的严重性,避免一宗案件拆成数宗零碎控罪。
在香港,律政司早于2000年已发出资料文件,指出长期性侵案件往往难以要求受害儿童准确记得每一次被侵犯的日期、时间及环境,而现行做法只能在“多项控罪”和“只就首尾两次起诉”之间选择并不理想,因此建议订立“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可惜的是,今次性罪行改革的咨询文件并未提及相关修订。
部分普通法地区已引入以“行为过程”(course of conduct)为基础的罪名,在清楚界定时段及行为特征的前提下,容许控方把多次相关的侵犯视为一个整体处理,而不必强求受害儿童精确回忆每一次被侵犯的具体日期、时间等。这并非降低定罪门槛,而是将法庭的审讯焦点拉回到持续侵犯上。
不让制度本身变成障碍
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庭如何理解创伤。现时儿童大多以证人身分作供,控方若有关于其精神状况或创伤反应的资料,一般须在开审前向辩方披露;相反,辩方若打算挑战证人可信性,事前未必需要对控方作出同等程度的披露,导致双方在处理与创伤相关的证据时或存在不公平情况。
若法庭欠缺顾及创伤经历的视角,便很容易把延迟披露、记忆零碎等现象,理解为“讲法前后不一”或“不够可信”。在保障被告权利的前提下,若法律仍要求受害者准确回忆每次被侵犯的细节日期、次序和细节,是否等于把定罪门槛推得过高,令长期施虐者更容易逃过刑责?
外地经验显示,法律可以在不放弃公平审讯的前提下,作出较贴近现实的调整。例如澳大利亚在处理持续性侵犯案件时,容许法庭较少执着于案件中每一次被侵犯的准确日期,并更有系统地接纳专家证据,协助法庭理解创伤对记忆、行为和供词表现的影响。说到底,问题是如何在保障被告权利的同时,不让制度本身变成受害儿童难以跨越的障碍。
在强制举报机制之下,通报个案或会增加,如何在法庭上更完善处理长期性侵案件,已不只是法律与证据技术问题,更直接牵涉社会对公平审讯与保护儿童之间平衡的关注。下一篇将探讨预录盘问、调查及审讯安排、一站式支援,以及性诱识行为等更具体的制度工具。
作者杨乐思现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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