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性罪行改革——不能再搁置“持续性侵犯儿童”漏洞!
来稿作者:彭意婷
香港正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开新一轮改革讨论,扩阔“强奸”定义、将“性同意”写入条文、增设针对儿童和精神缺损人士的新罪行等,都成为焦点。然而,在这份看似全面的修订蓝图中,一个对被性侵儿童幸存者极为关键的环节却再一次被略过,就是如何处理“持续性侵犯儿童”这类长期、多次的性暴力。
愈长期受害
愈难被看见
儿童被性侵最常见的形态,不是一次性的陌生人袭击,而是在家庭、学校或社区的日常空间里,由熟人甚至亲属一次又一次施加的侵犯。许多幸存者只能用“小三至中一”、“搬回家之后几年”、“𠮶几年经常发生”去描述创伤,而不是逐次说出年份、月份、日子。
在现行制度下,却往往要求他们就每一次侵犯逐一交代日期、次数和细节。结果是,愈短期、愈“整齐”的个案,愈容易被制度处理;愈长期、愈重复的个案,反而愈难完整入罪。这种制度性的筛选效应,在近年的法庭案件中清晰可见。
以两宗区域法院案件为例:2025年12月,“律师陆建廷与12岁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摄逾200张裸照及影片”案中,被告在2024年3月两度与事主性交并大量拍片,承认5项控罪,最终被判囚43个月;2026年1月,“小学辅导主任王乐天一年间6度与13岁旧生性交并蒙眼绑手拍片”一案,被告承认5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总刑期为2年3个月。这两宗个案都严重到令人发指,法官在判词中也用了“利用事主对性的好奇心”、“乘人之危、借机满足性欲”、“严重破坏诚信”等字眼谴责被告,但即使在案情集中、证据相对清晰、事主仍能讲得出几次具体事件的情况下,最后刑期仍只是三年多、两年多,可见现行量刑本身对儿童性暴力的严重性,其实一直偏低。
记忆愈模糊
愈难被取信
如果连这些“证据清晰”的短期案件,量刑也不过如此,那么历时多年的家庭性侵案在制度中会变成怎样?2025年11月,区域法院一宗“49岁继父涉7年间4度非礼养女”案件,被指在事主由小四至中四期间,多次在她睡觉时摸胸、触碰私处、脱她裤子,案情描述的是一段长期支配与恐惧关系,最终却只就其中4次非礼罪成,判囚3年3个月。同月另一宗“男子于亲女5至11岁期间多次非礼”案,被告被指多年来扫胸、摸下体,最后同样只被裁定若干代表性控罪(sample charge)罪成,判囚3年2个月。
还有一些更令人无力的情况:2025年11月一宗“男子被控4度非礼10岁女童”案件,裁判官指出事主在案发年期、报案经过、个别细节上的证供存在多处“不能调和”的分歧,在“重重相扣”下无法接纳,结果4项非礼控罪全部不成立,同时补一句“这不代表被告没有作不当行为”。更近期的是2026年7月的“父涉多年前摸女儿胸”案,被告被指在女儿约3岁时向她展示色情片,又在其11岁时趁母亲不在家时摸其胸部,但事发多年后事主对案发日期、母亲当时身处何处等细节说法前后不一,法官指她“叙述细节有出入”、反应与案情不成比例,结果两项与性有关的控罪全部不成立。当事隔多年的记忆出入足以推翻全部控罪,这些案件不止是“判刑过轻”,而是直接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法肯定曾发生”。
以上案件虽然案情各异,但它们共同指向同一个现象,当暴力以多年、重复方式发生时,最终在法庭上往往只剩几宗个别案件,甚至在法律上被视为“难以肯定曾发生”。
这种结果不是偶然,当制度坚持以单一事件为单位举证,又把举证责任压在幸存者的记忆上,那么任何记忆的模糊、断裂和前后不一致,都会被转化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创伤越深、时间越长,供词越难完美,案件就越容易在程序上只变成几宗个别事件,甚至整体罪脱。愈长期、愈反复的虐待,反而愈难在制度里被完整看见。
创伤记忆不是为了配合
“逐宗讲清楚”而存在
案件之所以出现这种系统性的流失,根源在于制度对创伤记忆的彻底误解。现行举证模式最大问题,在于它假设人可以在多年之后,仍然逐宗、逐日、逐个细节地重构每一次受侵经历。对成年受害人而言这已非常困难,对在童年或青春期长期遭受性暴力的人来说,更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创伤研究早已指出,当暴力长期重复出现在同一环境中,记忆更倾向于凝结成一段持续的经验,而不是一连串清晰分割的单一事件。许多童年性侵幸存者只记得“那几年像一场永无止境的恶梦”,记得房间的气味、走廊的灯光、门关上的声响,却难以为每一次侵犯标上准确日期和顺序。设身处地想像,如果有人要求你记得十年前某一日,你在哪间餐厅、几点入座、坐哪张桌子、和谁一起吃饭、每一道菜的上菜次序,你大概都会觉得几乎做不到。今天的制度,却正是用这套标准要求那些在童年被重复多年侵犯的人;一旦他们在时间线、次序或细节上有记忆出入,整组证供就可能被视为不足以支持任何一项控罪。
在这样的要求下,创伤本身,包括记忆断裂、回避和解离,反而成为削弱幸存者可信性的理由。愈长期、愈严重的虐待,愈难符合制度对“完美叙事”的期待,愈容易在检控过程中被筛走。代表性控罪(sample charge)在这样的框架里,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只服务到对制度最“友善”的那部分幸存者,那些仍然记得若干清晰时间点、仍然可以在高压盘问下维持一致叙事的人。
对于更多只能以“一段时间”、“某几个学年”、“搬屋前后”去标记创伤的幸存者,现行制度既没有替代举证模式,也没有任何法律工具,让法庭将“一段期间内的虐待模式”本身视为犯罪单位。于是最讽刺的情况出现了,正因为暴力是长期、反复发生,记忆才变得破碎模糊;正因为记忆破碎模糊,这些暴力最后却最难被定义为罪行。
政府早已承认法律漏洞
却让“研究”跨越25年
对于上述制度矛盾,政府其实早已心知肚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解释政府不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时,重点有三:其一,2000、2001年与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讨论时,法律界认为,若不用事主清楚说明每次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就可定罪,会对被告“并不公道”,因为“你冇好好讲清楚案发时嘅时间地点”;其二,现行代表性控罪和以“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概括案发期间的做法已能处理持续性侵;其三,法庭在量刑时会自然反映行为持续、多年、涉家庭成员这些因素。
这种说法表面上是为被告的程序权利把关,但其实是把成本都转嫁到幸存者身上。真正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保障被告权利”,而是“谁在为制度的设计买单”。当制度坚持以成年人的记忆标准,去衡量一个在童年遭受多年性暴力的人是否可信,最后承担“讲唔清楚”后果的,永远不是制度本身,而是那个被反复伤害的孩子。至于说“量刑会反映持续性侵”,前述案例已说明现实未必支持:短期内数次交往的成年加害人,刑期是两三年;七年、六年的家庭性侵,同样只得三年左右,就算判词提及创伤后遗症和解离症状,量刑仍然无法与实际受害年期和次数成比例。当最长期、最极端的虐待,只能在量刑时被当作几个“加重因素”而不是一项独立罪行时,很难说制度已经真正反映了持续性侵的严重性。
更讽刺的是,政府早在25年前就已经承认这套要求“并不现实”。2001年,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清楚写明,期望受害儿童在多年后仍能逐一记得每次性侵犯详情“并不现实”,并建议仿效澳大利亚等地订立“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以“一段期间内重复发生的非法性行为”为核心要件;当时文件甚至写明,政府“强烈认为应该实施”这项建议。可是,在法律界以“或对被告不公”为由反对后,草案被搁置,自此25年间再未有下文。25年后的今天,政府在回应团体时仍然只说“会再研究”“法律界有保留”,仿佛时间从未流逝。问题早已被清楚点名,却被困在无止境的“研究阶段”,没有任何实际改革累积经验。
制度不作为衍生不公
政府再没有拖延空间
不能因为伤害不是由政府亲手造成,就当作与自己无关。只要有人因为政府不作为而被迫承受制度不公的后果,政府就不能推开责任。市民期望的是一个主动保护市民、愿意和受害人站在同一边的政府,而不是冷眼旁观市民在漏洞之下受伤的旁观者。在保护儿童这个问题上,政府其实已经没有再拖延的空间。
保安局展望可以“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性罪行法例,这方向值得肯定。但“早一日得一日”的真正意义,是为了实现“少一个得一个”,每提早一天堵塞漏洞,就可能少一个儿童陷入长期性暴力的恶梦。“早一日”是手段,“少一个”才是目的。归根究柢,改革的成败,从来不是以条文修订的速度来衡量,而是以它能否及时保护到下一个本来可以不必受害的孩子来衡量。少一个得一个,永远比任何技术争议都更迫切。
性罪行改革不能再搁置
“持续性侵犯儿童”漏洞
因此,在今次性罪行修例进程中,若政府真心承认现行制度对儿童保护存在漏洞,就不能再把问题丢回“日后再研究”,而是要做到以下三件事:
第一,在立法会审议阶段,重新、认真考虑订立“持续性侵犯儿童”独立罪行,参考海外以“一段期间内重复发生的非法性行为”为核心要件的举证模式,并就具体草案向社会公开咨询,而不是在没有文本的情况下仅仅讨论原则。
第二,即使现阶段未能就独立罪行达成共识,亦至少应设计出一套以“一段期间内重复发生的虐待模式”为重心的举证和量刑机制,避免愈长期、愈严重的个案在程序上被削弱为几宗零散的代表性控罪。
第三,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以前线专业和幸存者团体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门咨询,让那些真正陪伴幸存者走过报案、取证、作供每一个阶段的人,能够具体指出制度在哪些位置令受害人一次又一次放弃,让他们的声音亦与法律界意见有同等份量,而不是笼统以“法律界有保留”概括全部声音。
如果我们真心相信儿童应该免于长期性暴力,那么法律就必须为那些被反复伤害、却难以逐一说清每一次伤害的幸存者,打开一条通往司法公义的大门。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维副秘书长,青年组织“灯芯”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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