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Save Danny”核心是安全而非情绪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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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赖泳恩

“Save Danny”事件继续发酵,被称为“非常父母”的曾先生及关小姐为幼子Danny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庭外哭诉社会福利署违反父母意愿,强制为婴儿接种疫苗,又质疑收容所照顾不善,令Danny健康转差云云。表面看,这是一对父母与幼子分离的悲情故事。但如果只被眼泪牵着走,便很容易忽略整件事最重要的一点:法律要保护的,首先不是父母的感受,而是孩子的安全。

根据社署早前回应,Danny个案经多专业人士评估后,被认为属疏忽照顾。社署综合考虑男婴安全、最佳利益、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及潜在风险后,向法庭申请保护令。法庭其后发出为期三年的保护令,由社署安排Danny在留宿幼儿中心接受专业照顾。这并非一句“政府抢仔”就可以抹黑的程序,而是香港儿童保护制度下,经法庭把关后作出的安排。

在本港法律下,父母权并不是绝对权。第213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容许少年法庭在信纳儿童需要受照顾或保护时,委任社署署长为法定监护人,或作出其他照顾安排。相关情况包括儿童曾受忽略、健康或福利受损,甚至是看来相当可能受到忽略或损害。换言之,法庭不是在判断父母有没有爱,而是在判断孩子是否安全。

曾先生及关小姐替Danny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律焦点亦不是“父母是否伤心”,而是Danny现时被看管是否有合法依据。人身保护令本质上是处理涉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特殊补救,法院会审视拘留或看管是否有正当法律理由。若Danny是根据法庭保护令由社署照顾,父母单靠情绪控诉,很难推翻原有法律基础。

事件中最具争议的,是曾先生及关小姐指控社署违反他们意愿为Danny接种疫苗。但问题是,婴儿接种基本疫苗,本来就是儿童健康保障的一部分。父母可以查询风险、提出医学疑问,但不能以阴谋论式恐惧或极端个案,全面否定常规医疗。尤其Danny的出生纪录、身份确认、医疗跟进本身已引起公众关注,在这种背景下,社署及医护按专业判断处理,并不应被简化成“迫害父母”。

同样,曾先生及关小姐质疑收容所照顾质素,也要分开两件事看。第一,收容所照顾是否有改善空间,当然可以监察。第二,这是否等于曾先生及关小姐必然适合即时取回Danny,答案却未必。婴儿发烧、皮肤敏感或喂奶不顺,不必然代表收容所失职。相反,如果曾先生及关小姐对疫苗、药膏、医疗护理长期抱有非理性抗拒,甚至倾向以所谓“天然疗法”取代基本医学照顾,法庭更有理由审慎处理。

更不能忘记的是,曾先生及关小姐并不是单纯因为“想自己凑仔”而被介入。公开资料显示,事件初期Danny仍未领取出世纸,社署及入境处需要跟进;政府亦表示最关心的是婴儿健康与安全,并曾多次尝试接触曾先生及关小姐,希望安排婴儿接受健康检查及评估。这些背景,正正显示事件不是普通家庭争执,而是涉及身份、医疗、照顾能力及儿童安全的综合风险。

父母当然可以爱孩子,但爱不是免责金牌。若父母拒绝配合身份核实、抗拒基本医疗、生活状况不稳,又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照顾方案,社会便不能只因他们哭得伤心,就把一名婴儿重新交回高风险环境。儿童不是父母的财产,更不是父母信念的实验品。

真正要“Save Danny”,不是盲撑曾先生及关小姐,也不是盲撑政府,而是把Danny放在中心。法庭颁下三年保护令,并不代表曾先生及关小姐永远无机会重建照顾关系;若他们日后能配合社署、接受医疗建议、改善生活安排,法庭仍可按情况再作考虑。但在风险未消除前,把Danny交由专业人员照顾,正是保障他生命与健康的必要做法。

眼泪可以令人同情,但不能取代证据。亲情值得尊重,但不能凌驾儿童福祉。这场风暴的核心,从来不是“父母有多可怜”,而是“Danny是否安全”。只要这个问题仍有重大疑问,社署介入和法庭保护令,便不是残忍,而是责任。

作者赖泳恩是执业律师,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上诉委员会(房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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