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从法例修订到司法程序 守护儿童还欠缺什么?
来稿作者:黄硕红、黄惠玉
社会对侵犯儿童虽一再强调“零容忍”,然而,要真正保护儿童,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层面,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支援服务。7月7日至8月5日,保安局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开公众咨询,修例包括完善“同意”的法定定义、实行无分性别的原则,以及增设“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等。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重大进步。不过,香港救助儿童会与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要更全面保障儿童,政府可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法例及制度。
单一事件无法还原长期侵犯
不少人误以为性侵只是单一事件,但现实中,许多儿童性侵案件都发生在家庭、学校或熟悉的环境,侵害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对受害儿童而言,要精准回忆每次被侵犯的具体日期、时间与细节并不容易,尤其当事件持续多年,加上创伤影响记忆,他们往往只能记得侵害曾反复发生,却难以清楚交代每次事发的经过。
现时,检控方通常需就每次侵害行为分别提出检控,这种僵化的举证要求,很大可能会增加定罪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参考澳大利亚多个州的做法,增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聚焦证明成年侵犯者与儿童之间的性剥削关系,只要能证明受害人曾遭受两次或以上的性侵(而毋须就每次侵害行为提供详细的具体细节),法庭便可全面处理这类长期侵害个案。此举不但能反映儿童被侵害的实际情况,亦可避免因为制度上的限制而加剧对受害儿童的不公义。
“同意”并非等同“自愿”
是次修例完善了“同意”的法定定义:清楚列明当事人须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给予“同意”,并可随时撤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自愿的关系,其实未必能真正反映平等和自主的选择。例如,当一名16至17岁的青少年面对教师、教练、社工或宗教领袖等担任权威及照顾角色的人士时,双方往往存在明显的权力差距。
有些成年人会利用权力地位或受信任的身份刻意设局,并透过长时间的诱导,逐步操控他们,令他们难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同意”,背后也可能是害怕失去照顾、担心影响关系,甚至受到情感操控等因素所致,因此,该等“同意”未必符合法定意义上的真正“同意”。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参考英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地的做法,增设“滥用受信任地位”罪,在法律上明确订明,这种凭借权力差距而取得的同意皆为无效,防止有人藉权力差距和信任伤害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
保护儿童不受法庭二次创伤
对很多儿童性侵受害人而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困难的部分不只是揭露创伤经历,更是要在审讯过程中不断重提伤痛。法庭审讯需要查清真相,但过于激烈或带批判性的盘问模式很容易对受创儿童造成二次伤害。我们乐见当局在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时,提出多项支援措施,但审讯文化的根本转变才是核心。
我们建议在处理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案件时,引入更多以儿童需要为本的司法程序安排,以英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为例,当地法庭会就脆弱证人(包括儿童)举行“听证规则会议”(Ground Rules Hearing),严格规范盘问规则。例如,法官可要求辩方事前提交问题作审查、限制盘问时间,甚至禁止被告与儿童证人接触;同时,指引亦严禁在法庭上使用具威吓或指责性的措辞(如经常质疑儿童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将这些具体的“创伤知情”(Trauma-informed) 措施纳入司法程序,不仅让儿童可在较安全和受保护的环境下作供,提高证供质素和可靠性,亦能在保障儿童权益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设立“儿童友善一站式中心”
目前,受害儿童需要奔波于不同机构接受调查和跟进,包括医院、法证部门、警方家居录影会面室及法庭等对儿童既陌生又恐惧的地点来取证及寻求公义,每接触一个部门,受害儿童就可能需要重述一次受创经历。对成年人而言,重复讲述创伤已不容易;对儿童来说,这将造成更大的压力和伤害,导致受害儿童及家属因惧怕程序繁复而却步。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参考瑞典、英国、芬兰等国家的做法,设立“儿童友善一站式中心”,将保护儿童机制、医疗检验、法证会面与司法程序整合至同一空间(如附设于医院的专属设施)。透过跨部门与跨专业的协作,大幅减少受害儿童重复受访的次数,在保障取证质素和调查成效的同时,大幅减低制度运作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
总括而言,法律改革并不是终点,而是建构香港“全面儿童保护系统”的重要一步。当社会高呼对侵犯儿童“零容忍”时,我们更需要思考如何透过完善法律、优化司法程序,以及提供足够支援服务,把这句口号真正落实到制度和行动之中。
作者黄硕红是香港救助儿童会 (Save the Children Hong Kong) 香港项目总监;作者黄惠玉是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执行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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