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问责制的初心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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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冯炜光

行政长官李家超已经收到宏福苑大火的报告,但早前有政界传出风声指:只会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不会追究政治责任,即“刑不上司局长”。笔者很困惑。以行政长官对市民的爱护和精明,他绝不可能会袒护司局长。特首李家超在特区政府工作多年,亲身经歴“问责制”是如何由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引入的,必然知其轻重。

2002年特区政府引入问责制的文件,开宗明义在“问责制的框架”下的 2 (c)段便写道:“在新制度㆘委任的主要官员会以有别于公务员的条款聘任。他们并非公务员。他们须就行政长官所指派范畴内的政策成败向行政长官负责,并须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可能需要为重大政策失误而下台,这包括严重的政策失误或落实政策时出现的严重错失,他们亦有可能需要为严重的个人操守问题而下台。”

其中清楚列明“落实政策时出现的严重错失”,即问责官员需要下台。这里所指的“问责官员”当然不只是局长,还有司长;而今天则应包括副司长。

再看看2 (l)段:“ 在落实问责制后,主要官员其中一项会优先处理的工作是检讨决策局的人手分配及架构,以及决策局和属下执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这里用上“属下执行部门”,其“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彰彰明甚。

倘若政策局对“属下执行部门”在行政上怠政懒政,疏忽职守,视而不见;这是否符合问责制原意?符合公众对问责制的期望?难道政策局和属下执行部门的关系,便只是政策局写政策文件,经过特区政府的政策委员会后,再递上行政会议通过成为政策后,便可以不闻不问,不用理会“属下执行部门”如何落实?不用理会“属下执行部门”有否落实?只写文件,通过之后,便不再理会其落实;这是问责制的原意?这是正常的政策局与属下执行部门的关系?

笔者昔日在特区政府工作,忝为政策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有幸参与由政务司司长主持,涵盖所有司局长的委员会会议。在讨论这些政策文件时,落实政策有没有困难?市民是否接受?市民因这些政策对特区政府观感如何;都会在会议上详细讨论。由此可见,每一项新政策推出之前,在尚未递上行政会议前,政府高层云集的会议上,所有官员都会对即将推出的新政策,讨论其落实情况。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政策制订”和“政策落实”,息息相关;司局长不会只是草拟文件,而完全不理会落实。

在上述援引的文件中,有关“问责制背景”有不少段落,其中第6段便写着:“司长和局长的工作在过去四年半已大幅增加。除了监督政策的实施、监察执行部门的服务,以及履行各项法定和行政职能外。”这里清楚写着谁来“监督政策的实施”,谁来“监察执行部门的服务”,那便是“司长和局长”。

至于有声音指“下届不委任他们当局长,便也算是问责”,这更令人困惑。在上述文件问责制框架的第2(d)段,便清楚写着:“他们(笔者按:指问责官员)的任期不超逾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在符合《基本法》第48(5)条的规定㆘,他们可能会在没有获告知理由或赔偿的情况下随时被终止合约。”

而《基本法》第48(5)条最末一句便是:“(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笔者昔日在政府工作时,也亲歴了行政长官免除两名局长的过程,简而言之是要由时任行政长官呈递报告上去北京,再由中央定夺。然而,“下届行政长官”尚未经过选举产生,连负责选出下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也只是在竞选当中;当下又怎么可能就此断定“下届行政长官不再委任涉及宏福苑的司局长”?

最后,上述文件其实也有谈及政策局常任秘书长的角色。第20(e)段写着:“确保辖㆘部门提供可靠和专业的服务。”被宏福苑报告点名的部门,他们时任的政策局常任秘书长,有否“确保”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又是否“可靠和专业”?当日涉事政策局的常任秘书长应否被问责?——相信这些都是行政长官需要考虑的事情;笔者愚鲁,未敢妄议。

宏福苑报告正式发表后,除了制度改革,如何透过“向司局长问责”?如何“向时任政策局常任秘书长问责”;笔者相信社会各方,都会拭目以待。

执笔之时,中共二十届五中全会正在北京举行,据传媒报导,主题是“从严治党”。大家以为只是惩治贪腐;其实“治党”也包括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党的政策的执行力的检验。中共不容许出现“群众办事时找不到门、找不到人,惠民政策卡在‘最后一公里’”。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不是直接由党员出任官员;但香港歴来注重“服务市民”,这和内地倡议的“为人民服务”,异曲同工。当我们国家执政党正在“从严治党”,而国家主席习近平早在2022年7月1日便在香港发表讲话,要求“破除利益固化藩篱”;相信宏福苑的追责,便是落实习近平主席要求的最佳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