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哪位少爷吸了” 怎么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连日来,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其中的新规定提出将包括吸毒在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遭到质疑“哪位少爷吸了”,而在内地引发较多争议。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里所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是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类违法案件,比如吸毒、殴打、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卖淫、嫖娼。封存不等于删除记录,“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依然可以查询,比如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岗位仍能正常查询治安类违法记录。
从官方媒体、法律专家的报道和解读可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是为轻微违法者卸下“终身标签”,防止过去经常出现的“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在惩戒与挽救之间寻求平衡,为那些轻微违法者提供信用修复、重新开始的机会。
据了解,在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之前,每年会有大量的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留下终身案底或前科,既为他们本人的生活、工作、教育、出行带来困扰,又会影响他们子女的教育和工作。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数量高达4035万起,其中2023年的治安案件为788万起。这是非常惊人的数据。治安案件本就是轻微违法,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社会理当为治安类违法者提供真心悔过、重新开始的机会。尤其是五年高达4035万起的治安案件,涉及人数非常庞大,若一律因为他们的一朝犯错而对他们一票否决,既违反比例原则、公平原则,又会制造矛盾,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与官方媒体、法律专家的积极倡导不同,内地网上有不少人存在疑虑,其中至少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质疑声音。第一种声音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与“哪位少爷吸了”相联系,认为新规是在袒护特殊人群,比如有关系的“少爷”。“南通文旅”账号因一句“哪位少爷吸了”的留言,而迅速走红,被不少人称赞“敢说大实话”。但其实这是严重曲解。那些认同“南通文旅”说法的人,归根结底是相信有关系的“少爷”能影响法律。若是如此,“少爷”完全可以靠关系来封存他们违法的个案,何必费时费力去建立与他们利益关联很少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毕竟,如果真是网民眼中有关系的“少爷”,还需要去从事普通人的职业吗?
不少人相信“哪位少爷吸了”,至多只能说明他们的生活经验和认知让他们相信司法实践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有关系的人能侵蚀司法公平。这当然是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但这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不矛盾。立法工作是一回事,司法实践又是一回事。既不能因为立法初衷而忽略司法实践的困境,又不能因为司法实践的困境来否认立法初衷。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影响的是每年大约800万起的治安案件的违法者,他们多数人不可能是所谓的“少爷”。
第二种声音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在弱化中国多年以来的禁毒零容忍政策,是在动摇全民禁毒立场,甚至是忘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的惨重历史教训。这同样是严重误解。毒品危害的复杂性、严重性是中国坚持禁毒零容忍政策的关键原因。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影响的只是普通吸毒人员,而不是已经构成犯罪的制造和贩卖毒品人员。
吸毒人员属于法律认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他们一直被国家实行“动态管控”,公安机关会定期进行回访和检测。对于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岗位,国家一直有“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至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制造和贩卖毒品人员,国家历来奉行禁毒零容忍态度。这说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与全民禁毒的国家立场并不矛盾,不能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曲解为纵容毒品。
第三种声音是担心有前科或案底的人再次违法,认为他们并不安全,害怕与他们共事。应该承认的是,有类似心理的人不在少数,他们未必不愿意给别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他们确实对违法人员有不信任感乃至恐惧心理。许多人都喜欢看犯罪片、悬疑剧,会为影视剧中的坏人、混混、浪子改过自新而高兴,会在理念层面认同宽恕,但在现实中又总是不放心有过犯罪乃至违法记录的人会真的改过自新。这其实是一种追求安全的人性,理当被正视、理解,但不应过度渲染或无限放大。
追求安全当然是应该的,但世间不存在绝对安全,不能将安全泛化,而是应该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如果一个社会将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加的轻微违法者长久孤立在正常的生活、工作、教育之外,势必会反过来威胁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既有光明面向,又有幽暗面向,人的一生的许多时候都处于光明面向和幽暗面向的“天人交战”之中。现代社会尤其复杂,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许多人难以避免在人生中某个时刻因为一念之差或不了解法律而留下案底,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改过自新,更不意味着他们都是具有社会危害的大奸大恶之人。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依赖于公平、团结,而公平、团结意味着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罚应该宽严相济,努力在惩戒与挽救之间保持平衡。给轻微违法者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既符合宽严相济、比例原则的要求,又可以促进公平、团结,让那些愿意改过自新者重新融入社会、建设社会,推动社会长治久安。
正因这样,所以早在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就已经正式规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发表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轻微犯罪尚且要建立封存制度,何况是程度更轻、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类案件?
现代社会的一个进步地方在于看到人的复杂性,在于追求法治的比例和公平原则,在于打破偏见和歧视。人都有犯错可能,但不能简单因为一次犯错,而对一个人的生活、工作和教育一票否决,不能将案底简单的永久化。传统社会的墨刑、劓刑正是将一个人的违法永久化,可这已被证明既不人道、又不合理。对于追求文明、公平、团结的现代社会,法律应该宽严相济、符合比例原则,这样才能可持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建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进步,符合法治精神、比例原则、宽严相济的理念。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确实应该注意分寸,要考虑不同的复杂情况,要考虑大众接受度,比如,可考虑对治安类案件违法者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分为初次违法和多次违法,根据他们表现来决定什么时候封存他们的违法记录,或者将治安类案件进行分类,从大众有共识地方开始封存,循序渐进,尽可能做到“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除此之外,对于不少人担心的司法不公平问题,即“哪位少爷吸了”留言折射出的问题,同样应该努力解决。让法律合理兼顾理想和现实,让公众相信法律的公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