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14岁前女友嘲性无能!16岁男散播性爱片 挨告称“她都曾上载”
情侣再见不是朋友,一旦反目成仇恐会互相伤害。台北1名16岁少年不满和14岁女友分手后,被对方辱骂“性无能”,他将过去双方拍摄性爱影片传送给其他人,女生和母亲声称身心受到极大压力,于是怒告男方,索偿100万新台币(约25万港元)精神慰抚金。男生和父亲辩称女生都曾经发布过她性交的影片,但法官经审理后,却认为即使女生上载自己的影片,亦不代表男生同样可以发布,终判处男生一方需向该母女赔偿51万新台币(约13万港元)。
不满遭嘲讽“性无能” 发布性爱影片
台媒于今年11月报道,事发于2023年10月,涉案16岁少年和14岁少女交往,经常发生性行为,甚至拍摄性爱影片和裸照。双方其后分手,男生不满遭前女友嘲讽“性无能”,遂将双方过往“爱爱”影片,透过Telegram传送给其他网友。受害人惊悉事件,通知母亲提告。
受害人承受莫大压力
案件在台北地院进行审理,受害人和母亲指出,男被告多次故意不法侵害女方贞操和私隐,加上现今科技发达,相关私密影像遭其他人转发机会极高,难以完全回收和删除,受害人永远承受自己性影像被流传的风险,承受莫大压力。
母女索偿100万新台币
少女的母亲更指,自己必须花费更多心力照顾女儿,包括随时陪伴和辅导,避免女儿心理或两性关系出现问题。少女母亲因脑中风而偏瘫,造成行动不便,由于中度残障,需要24小时看护协助,自身日常生活都难以顾及,精神上同因此事而受到莫大痛苦,要求男生及其父亲赔偿她们母女,分别30万新台币(约7万港元)和70万新台币(约18万港元)精神慰抚金。
男生一方指出女生曾上载自身性交影片
男生和父亲答辩时解释,由于女生先进行言语攻击,辱骂男生“性无能”,他才散布相关影片,加上事发后女生同样透过Telegram帐号发布自身性交影片,认为要求他们支付精神慰抚金并不公平。
法官判处男生一方共赔51万新台币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即使女生上载自己的影片,不代表男生同样可以散布,加上男生承认当时出于报复心态,散布未成年人士性影像是刑事罪行,不能随便减轻刑责。根据《刑法》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对于少年之间发生性行为、拍摄及散布少年性影像等行为,均有责任程度轻重之分,考虑到双方经历、年收入等因素,判处男生及其父亲应赔偿女生36万新台币(约9万港元)、母亲15万新台币(约4万港元),全案仍可上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