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看电影讨论剧情!台男泼水淋观众 被控“强暴侮辱”裁决曝光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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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时理应保持安静,切勿骚扰其他观众!台湾桃园1名男子前往看电影时,听到坐在后排座位的观众和同行友人讨论剧情,音量稍大,双方继而发生口角。躁男一气之下就地取材,拿起矿泉水泼向对方,事后被控“强暴侮辱”罪。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并非针对对方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进行攻击,最终裁定无罪。

萧姓男子和朋友前往桃园1间电影院观赏电影,不满后方座位的观众和同行友人稍微大声讨论剧情,双方随即爆发口角。(AI生成图片)

男子拿起矿泉水泼向对方

台媒于今年2月报道,案发2024年11月,萧姓男子和朋友前往桃园1间电影院观赏电影,不满后方座位的观众和同行友人稍微大声讨论剧情,双方随即爆发口角,声量反而更大。萧男愤怒下拿起矿泉水向该名观众泼过去,导致对方衣裤遭到泼湿,事件惊动警方,检察官认为萧男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309条第2项“强暴侮辱”罪,因而依法起诉。

萧男取起矿泉水向该名观众泼过去,导致对方衣裤遭到泼湿。(AI生成图片)

以为讨论剧情不会吵到其他人

案件在桃园地院进行审理,被告承认泼水,却否认构成强暴侮辱罪,受害人表示,当时电影音效大声,加上同一排座位没有其他观众,所以就和友人讨论剧情,以为不会吵到其他人,结果被告转头要求他们安静,友人已经立即道歉,被告却站起来,取水怒盯他们,自己才说出“你的态度可以好一点吗?”、“那你可以报警啊”等,然后遭到被告泼水。

法官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指出,被告行为属于负面,但他泼洒矿泉水,并非排泄物等容易造成肮脏的液体,加上案发当时四周只有他们4人,现场环境昏暗,距离较远的观众难以迅速察觉其口角,被告没有持续谩骂,并非直接针对原告的社会名誉或人格予以恣意攻击,对其造成的冒犯和影响程度轻微,未能构成“强暴侮辱”罪行元素,最终裁定被告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