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上路残厕传出啪啪声!途人质疑“应该好火紧” 网民:可能拍蚊
本港当年曾爆出女艺人与男子“残厕Gathering”,事件引来各界关注。有网民于今年6月12日在Facebook群组“锦上路之友”上载1段影片,可见是在无障碍厕所外拍摄,听到厕所连续传出“啪啪声”,怀疑发生活春宫事件,但无法确认内里情况。
楼主指拍摄时间为凌晨约零时30分,地点是八乡锦上路吴家村近新马路的无障碍厕所,质疑有人“应该好火紧(紧火)”,又指明白“香港地方好细,房屋需求好大”,强调若下次遇到同类事件,一律报警处理。
楼主12日凌晨在facebook群组“锦上路之友”发帖,标明“本片内容音效有不雅成份”,残厕内则传出“啪啪声”,他批评如有下次会报警处理,“我知香港地方好细房屋需求好大,拣都拣啲偏僻既地方啦”。
其实做咩啫?我净系听到啲声打蚊,冇片冇真相!
网民质疑只有啪啪声
影片引来许多网民留言,但大家都质疑只有“啪啪声”,没有影到当事人,笑言“无结尾你讲乜都得㗎啦”、“其实做咩啫?我净系听到啲声打蚊,冇片冇真相”、“定系冷气机滴水声?”、“会唔会呀?又热又多蚊”。
有机会触犯有违公德罪行
片中残厕属于公众人士可以使用,所以理应被介定为公众地方。根据香港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有违公德罪行并未明文列于香港成文法中,反而是依循普通法原则进行检控,适用于所有非常可耻、有违公德、冒犯及令人厌恶、败坏道德,以及有伤风化的行为,重点在于被告的行为及公众对被告行为的观感,法庭在考虑公众对被告行为的观感时,会采用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人士的标准。
由于这是普通法罪行,本港并没有任何法例订明刑罚。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如果任何罪行的刑罚并没有由任何香港法例订出,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控方证明被告作出行为令其他人指控有违公德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是在公众地方进行有关行为,换言之,其他公众人士确实有机会目睹被告人的所作所为。被告行为必须是十分下流、猥亵或令人厌恶至伤风败俗的程度,但控方毋须证明目睹被告行为的人士感到被冒犯。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作出该等行为,致使其他人指控被告有违公德,便已足够。
(Facebook群组“锦上路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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