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入室抢走8月大男婴拐卖 山东4被告一审最高被判死缓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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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东省泰安市8个月大的姜甲儒,遭4名男子入室抢走后被拐卖。2024年,姜甲儒被找到,4名疑犯亦被警方拘捕,当中一人被发现是姜甲儒幼时家中邻居,两家距离仅500米。

姜甲儒8个月大时遭入室抢走拐卖。(网上图片)

周五(9月19日),轰动全国的“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1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徒刑、1人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陆媒报道指,姜甲儒妈妈庭审现场高呼“我等了十八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然而,主犯曾某孩当庭呼喊“我不服”,拒不认罪。

9月1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被害人姜甲儒的父母)诉讼请求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纠集被告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被告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让袁某贵提供信息,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

同年12月4日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人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进人卧室内将姜某丙的孙子姜甲儒(时年8月龄)强行抱走。

翌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甲儒甲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600元人民币。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瓜分所得赃款。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甲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乔某某是“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右边是姜甲儒,左边是他的哥哥。(澎湃新闻)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被告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提供作案目标及被害人家庭情况、住址等信息,四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吕某东、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且均是累犯,鉴于二人的罪责次于曾某孩,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认定全案犯罪事实,且吕某东的供述对侦破本案具有较大价值,对二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袁某贵为吕某东等人提供关键信息,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是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但其未直接实施人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未实际获利,罪责次于吕某东、王某勇,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姜某乙,乔某某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述费用是寻找姜甲儒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支持20万元人民币。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