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强奸醉酒女并发文炫耀 一审获刑3年2个月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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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名男子性侵醉酒女子后发文炫耀,近日,案件一审判决他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今年4月,男子邹某在酒吧搭讪认识了补某。其后,邹某将补某带回家中继续饮酒,补某醉酒倒在邹某家中床上休息。邹某趁补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微信群组中炫耀此事。补某醒来后询问邹某是否对她做了什么,邹某否认。但补某后来收到聊天记录截图,发现自己被强奸,随即报警。

近日,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邹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称,今年4月某日凌晨1点左右,邹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酒吧与补某等人饮酒。之后,邹某将补某带回自己家中继续饮酒。当日6时许,补某醉酒倒在邹某床上休息,邹某趁机强行与补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微信群组中发送相关文字进行炫耀。

法院查明,补某当天下午1时左右酒醒后询问邹某是否对她做了什么,邹某否认。但补某随后收到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于是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警方赶到邹某家中将其拘捕。此外,邹某未对补某进行赔偿,也未取得其谅解。邹某的辩护人提到,案件发生后,邹某及其家属曾主动联系补某,愿意赔偿并希望取得谅解,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邹某家庭条件困难,其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邹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於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邹某将与补某发生性关系的文字及相关睡觉照片与活动影片发至微信群组,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