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外企以制裁为由拒付尾款 中企提告追回8000余万元

撰文: 唐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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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江苏高院公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中国首例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瑞士公司以“第三国制裁”为由,拖欠中国一家海洋工程公司80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尾款。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该海洋工程公司将尾款全额追回。

据南京海事法院公众号消息,2023年9月7日,内地一家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中企为后者建造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以下简称“A某”轮)的部分模块,合同标的额为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

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

2024年6月7日,中企按约定将模块建造完毕,“A某”轮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船舶总装。同年6月12日,第三国将该中企列入制裁清单。瑞士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8000多万人民币的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中企于是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并于2024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船用设备公司停止侵害并支付相关费用损失,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

南京海事法院采取“活扣押”措施:不让船离境,又允许继续改建。(南京海事法院)

法院果断采取“活扣押”措施:既不让船离境,又允许继续改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瑞士公司支付1400万美元的反担保金,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欠款顺利结清。

江苏高院介绍,本案是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