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江苏高院判试管婴儿与遗腹子权利同等 应获抚恤金

撰文: 唐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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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是中国首宗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

《现代快报》报道,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

父亲去世 试管婴儿不能领亲属抚恤金?

陈某亮与郭某婚后在某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

因陈某亮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移植胚胎,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进行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某泽。

医生在取精子。(广东卫生在线)

2024年5月,郭某代陈某泽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

因认定胚胎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社保中心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某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生表示,试管婴儿技术逐年完善。(广东卫生在线)

试管婴儿属供养亲属范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在认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时,应从“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判断。

虽然陈某亮死亡时陈某泽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某泽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

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法院责令淮安市社保中心环比支付陈某泽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