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滋病防治条例》通过:感染者需告知配偶 医师可代为告知
9月2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重庆市爱滋病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爱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告知配偶的义务,配偶有权知悉患病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重庆并非最早实施这项规定的地方,2007年,云南率先透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在感染者拒绝告知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代为告知;2021年修订后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广西则将代为告知的权限交由疾控机构,并规定感染者知悉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告知。此外《凉山彝族自治州爱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爱滋病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有相似规定。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过去婚检结果涉及个人隐私,但当检查发现一方感染爱滋病或梅毒时,医师往往面临难两难情况。有医师在网上分享经历,婚检时女方查出爱滋病,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师照做了,结果男方婚后被感染,闹到卫健部门,医师被停职;另一次医师主动把结果告知男方,女方转头就以侵犯隐私权投诉,医师也被停职。
《南方都市报》报道,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婚检课题组成员姜钰卓表示,面对这样两难的情况,实务上很多医师最后只能采取委婉方式提醒,例如打电话告诉另一方“注意身体”或“加强健康防护”,希望对方自行察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则称,现行法律已要求爱滋病感染者告知配偶或性伴侣,但过去并未明确赋予婚检机构或医师在患者拒绝告知时代为通知的职责,导致医疗人员可能陷入“告知可能违反隐私、不告知又担心他人受到伤害”的困境。
《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一是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二是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护人员;三是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随访和指导,离开居住地一个月以上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时,主动告知负责随访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条例》还明确,感染者和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感染者和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爱滋病。
《条例》也明确,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严格区分“向特定相关人员告知病情”和“向社会大众泄露个人隐私”两种情形。仅在保护密切接触者健康的有限场景下定向告知,不允许随意扩散身份、病史等隐私资料,实现流行病学防控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