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大生药房打工遭下药后断片 老板竟辩称“开玩笑” 律师详解

撰文: TVBS新闻网
出版:更新:

新北市淡水一名药局负责人涉嫌在女员工饮用水中掺入精神科药物粉末,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并带回侦办。

“黑心律师”杨律师指出,药局老板可能构成“使人施用毒品罪”及“加重强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药局老板辩称是“开个玩笑”,女员工须证明药局老板主观上有性交故意,对此他建议可采取3个方法。

涉事药房。(YouTube@TVBS新闻网影片截图)

老板辩称是开玩笑“没任何不轨图谋” 点图看监视器拍到的画面及更多相关图片▼▼▼

+9

一名女大生于淡水某药局打工,上月晚间在店内饮用自身水壶的水后,开始出现头晕、心跳加快及意识模糊等症状,回到家后随即断片,疑似遭陈姓药局老板下药。

警方获报后展开调查,在水壶内的液体验出苯二氮平类(BZD)阳性反应,随即依法声请搜索票,搜索该药局并带回陈男,调阅监视器影像后也发现陈男确实有投药情事,全案依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函请士林地检署侦办。

“黑心律师”杨律师在脸书指出,从诉讼律师的角度来看,此案是相当罕见的案例,因为虽下药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过程其实困难重重,很罕见如此顺利。实务上,被害人常不知或不敢而太晚求助,导致证据随著时间消失,或恰巧报案时遇到懒散的警察或检察官,而此案发生后的一切,顺利到如有神助,这在实务上是很罕见的。

黑心律师分析,药局老板可能构成“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6条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事证很明确,关键在于验出来的成份是否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规范的“毒品”?但他直言应该会是,因为能让人想昏睡的大多都是被规范的毒品。

杨律师的贴文原文▼▼▼

须证明有性交故意 律师给3建议

另外,药局老板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22条第2项的加重强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对方却辩称是在开玩笑,所以女大生必须努力证明药局老板主观上有性交故意,虽较困难但仍有希望,对此,黑心律师提出3点建议。

首先,请法院函询或传唤鉴定人,仔细追问,能否看出下药的量。黑心律师认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现头晕、心跳加速及意识模糊等症状,足证绝非微量、稀释,必定是大量、很浓。大量下药,就不可能是开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为了性侵。

黑心律师续指,第2点建议,上网把其他前员工或其他被害人找出来,请求她们出庭作证,若能证明药局老板对很多女生毛手毛脚,也能间接辅助证明下药主观上可能是为了性侵。

最后,综合监视器及案发经过,包括晚上8点30分女大生喝水时发现有问题、药局是晚上9点关门,且女大生喝下水后已头晕、走路摇晃,老板却未立即说是在开玩笑,反而叫她倒掉,并提议想载她回家……由此可证,老板主观上并非为了开玩笑而下药。

延伸阅读:

快讯/北市中山区工程车失控连环撞 波及公车、骑士酿4伤

【本文获“TVBS新闻网”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