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应聘远洋船员 出海难忍晕船自杀 家属索逾200万法院驳回
来自湖南的王某2023年应聘船员赴远洋捕捞,但出海后出现严重的晕船情况,难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最终在船舱内自缢身亡。家属称,王某常年在内陆生活,“他连大海都没见过”。
经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需赔偿2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但王某家属以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要求法院撤回协商结果,并索赔200余万元。宁波海事法院一审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10月20日,王某家属透露,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报道,王某家属称,王某学历不高,此前曾在湘潭当地和广东打工,没有在渔船上工作的经验,“我们从小生活在内陆地区,之前连大海都没见过,更别说出海了。他应聘远洋渔船船员的时候已经43岁了”。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经王某同意,他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从事公海金枪鱼(吞拿鱼)打捞工作,担任船员岗位。当年5月15日,王某的亲属接到某船员服务公司的通知称,王某5月12日在船上自杀身亡。
家属提供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显示,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在海洋渔业船舶上从事普通船员工作”,证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案件一审时,船员服务公司曾向法院提交一份的证据显示,2023年3月,王某曾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船员安全与法治教育培训,其中包括“由普陀区健康教育所心理专家老师对船员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如何在船上正确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
不过,同船船员证实,王某出海后严重晕船,无法进食,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胆水,身体状态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缢前,他居住在机舱上的杂物间,杂物间不仅堆放了灭火器、消防水管等杂物,还没有空调,而且噪声大,他难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此外,渔船上并没有医护人员,船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小时,且中午没有休息时间。
2023年8月25日,某船员服务公司和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母亲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交通补助1万元。惟王某家属之后认为,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海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正常赔偿金额、忽略王某名下3位被抚养人的权益等原因,显失公平,希望法院判撤销原定协议,并赔偿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已被海警局认定为自缢身亡,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事发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并未显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王某家人的诉请,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人上诉。今年8月,该案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在舟山当地政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下,经矛盾调解中心协调沟通后签署,程序合法,多名王某家属全程参与协调沟通。关于《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王某家属提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理由,均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显示,根据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船长及多名船员均证明王某因晕船无法胜任工作,劳务公司和船长也同意尽早送其回国,并无专门针对其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劳务公司以及渔业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0日,王某家属称,王某的遗体在2023年送回国后已火化并安葬,对于该案是否申请再审还会继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