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送36万礼金 男子与家人争执轻生溺亡 家属向女方索赔20万
陆媒《红星新闻》报道,男子陈某与女子武某订婚后,未在约定的时间给女方送彩礼,被女方催促后,男子与家人发生争执后轻生溺亡。
事发后,陈某父母将武某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人民币,下同)。10月1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女方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因武某自愿补偿2万元,法院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据报道,陈某父母诉称,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儿子陈某与武某订立婚约。2025年2月3日,女方以死逼迫陈某让其送高额彩礼,致使陈某于2月4日凌晨溺水死亡。因此,陈某的父母请求判令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陈某与被告武某相识,后二人订立婚约,原告方向被告送压手礼10万元、见面礼4000元等,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将彩礼款等均退还原告。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武某在与陈某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
后来,被告武某与陈某复合,经媒人协商双方约定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商议彩礼数额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给被告方送彩礼。原告称系被告武某云(女方父亲)要求原告方将原告次子的烟酒店交由陈某与被告武某经营,因该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方取消了向银行取款的预约申请,导致40万元无法在约定的订婚时间取出,另因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最终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
2月3日,被告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于当晚告知武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武某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告知陈某有轻生的想法,让其去寻找陈某,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随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其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武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法院认为,武某在与陈某相处的过程中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但其不当言语系二人发生矛盾后的情绪化表达,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不存在逼迫、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某亦未因武某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且该不当言语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约前后,后二人复合重新商定订婚及结婚事宜,该不当言语的影响也已经中断,与陈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被告武某虽于当天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但是该催促行为并未达到逼迫的程度,且当晚陈某在与其家人发生争执向武某表达轻生的想法后,武某一直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积极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阻止陈某的轻生行为,虽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但武某已经进行了积极的劝阻与通知,不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武某云存在临时增加彩礼的行为,但最终36万元彩礼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亦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且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自主决定权,对其自身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选择自杀是自身意志的体现,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武某、武某云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武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武某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