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身体不适地铁踎低 遭男乘客压骨折 法院判地铁赔偿15万元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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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媒引述裁判文书网案例称,一名女子在地铁上因身体不适,蹲坐在车厢内,一旁未拉扶手的男性乘客不慎摔倒,将女子压骨折。

女子提告地铁公司要求赔偿27.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法院认为,丁女士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自身受伤的风险,属于一般过失。法院最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丁女士15万元,丁女士自担30%的责任。

示意图。(看看新闻)

案例显示,2024年7月11日早高峰期间,丁女士乘坐上海地铁1号线时感觉身体不适,便蹲坐在车厢内。之后,地铁在进站时发生晃动,站在丁女士一旁的男子陆某未拉扶手,不慎摔倒,压倒在丁女士身上。丁女士被送医后,经检查鉴定为腰椎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2月18日,丁女士将地铁公司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地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元的费用。理由是,地铁公司没有保证地铁平稳运行,并且没有控制客流,使得案外男子没有扶手可拉,从而导致男子摔在她身上。

示意图。(看看新闻)

而地铁公司认为,地铁运行时车厢内一直循环播放“列车运行,请站稳扶好”的安全提示,是“丁女士不顾地铁公司提醒,在早高峰列车内蹲坐在地上,导致男子绊倒后压在其身上,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地铁公司认为错在丁女士自身,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023年11月11日,上海市,上海地铁17号线车厢。(CFP)
示意图。(CFP)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受伤是否系其重大过失造成。从CCTV影片来看,事发时是早高峰时段,车厢内乘客较多,涉案列车未出现急刹,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一定程度晃动。原告在列车车厢内是蹲坐状态。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但本案中,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原告是被陆某摔倒后砸伤,结合当时车厢环境,原告蹲坐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故系一般过失。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有相应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经法院对各项费用进行确认,认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1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