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子或民间送养? 陕西女收钱送养女儿 二审撤5年刑期改判无罪

撰文: 唐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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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友涉嫌犯罪进了看守所,未婚妈妈生下女婴后无力抚养,遂将女儿送养给好友,并收取4.8万元(人民币,下同)“感谢费”。法院一审认定她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囚5年,但二审综合全案情节后,改判其无罪。

《现代快报》报道,2014年,樊某(化名)与秦某某(化名)相恋同居,2017年2月樊某怀孕,同年9月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

因未婚先孕,樊某不敢告知家人,加上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萌生送养孩子的想法。朋友洪某(化名)得悉后,告知了婚后多年无子、有强烈的收养意愿的黄某(化名)。之后,黄某主动联系樊某,还愿意支付6、7万元的“感谢费”。

樊某因未婚先孕,难以抚养,将亲生女儿送养她人。(Getty images)

黄某与丈夫曾尝试两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但失败,因此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2017年11月,樊某到看守所与男友商量送养孩子的想法。同年12月25日,樊某诞女后,黄某前往医院照料,还垫付5000元医药费。同年12月30日,樊某再次征求男友意见,对方表示无力抚养,让她自己决定。

送养女儿收感谢费 两次判决结果大有不同

2018年1月2日,樊某和黄某签订送养协议,明确探望权等内容。当天,黄某夫妇向樊某支付4.3万,加上此前垫付的医药费,共计4.8万。向介绍人洪某支付了2000元,随后带走了女婴。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有期徒刑5年。(微信公众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洪某和黄某也分别被判刑。樊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樊某、黄某、洪某无罪。法院指出,樊某因无力抚养才将亲生子女送人,不是为了非法获利。她充分考察并确认黄某具有抚养目的和能力,樊某未主动索取钱财,也没有讨价还价,收取的钱财是收养方(黄某)主动给予的感谢及补偿费用。

二审改判樊某、黄某、洪某无罪。(Getty images)

法院还提到,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才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和“感谢费”。

综合全案情节判断,樊某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