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6旬汉跟团游北京猝死 旅行社曾连续两日凌晨集合 判赔35万
撰文: 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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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案例,2024年,一名年逾六旬的江姓男子跟团在北京旅游,导游连续两日要求凌晨集合,江性男子在行程第3日晕倒路边猝死,抢救记录显示他有高血压病史。家属提告旅行社要求赔偿,对方则辩称江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法院判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2025年11月2日,奥林匹克公园内的银杏树。(新华社)
2025年12月13日,北京八达岭长城雪景。(新华社)
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男报名旅游公司的北京5日游项目。行程首日,导游通知次日凌晨4点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次日,江男在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但他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但导游在车上临时通知增加了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八达岭长城。(北京日报)
行程第三日,凌晨3点15分,团队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江男经抢救后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
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诉至法院索赔。旅游公司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应承担责任。
2025年5月1日,来自澳大利亚的游客在北京天坛公园祈年殿前留影。(新华社)
法院: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
从责任认定看,江大爷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大爷明知患有高血压却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体不适时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忽视自身健康风险。
旅游公司因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告知详细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案涉行程均为临时通知。二是未落实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约定需发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而旅游公司并未执行。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连续两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点导致行程密度过大,明显超出老年人身体承受能力。
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在旅游安全评估管理方面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